勞務派遣用工,勞動者以用工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加班費為由解除勞動合同,可以拿到經濟補償嗎?
問:勞務派遣用工,勞動者以用工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加班費為由解除勞動合同,可以拿到經濟補償嗎?
答:《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五十八條 勞務派遣單位是本法所稱用人單位,應當履行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的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六十二條 用工單位應當履行下列義務:(三)支付加班費、績效獎金,提供與工作崗位相關的福利待遇。
綜上,用人單位(勞務派遣單位)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用工單位無需支付。
編輯:仲和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