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2018年度職工工資收入申報等有關事項的通知 杭社險發〔2019〕2號
關于2018年度職工工資收入申報等有關事項的通知
杭社險發〔2019〕2號
各用人單位:
根據《杭州市社會保險費征繳辦法》(市政府令〔2018〕308號)等文件精神,現就2018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收入申報等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2018年度職工平均工資收入申報范圍及要求
(一)范圍對象
參加杭州市區(臨安區除外)社會保險的各類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企業、社會團體以及個體工商戶(以下簡稱“用人單位”)中2018年12月底前仍參保繳費的工作人員、職工、雇主及雇工(以下統稱“職工”)。
(二)申報形式
用人單位可采用以下方式申報2018年度職工工資收入。
網上申報。領取數字證書的用人單位可根據本單位已持有的數字證書對應登錄浙江省政務服務網或杭州市社會保險網上辦事大廳進行申報。其中使用浙江省法人數字證書的,登錄浙江省政務服務網(http:/www.zjzwfw.gov.cn/)申報;使用杭州市及各區發放的社保專用數字證書的,登陸杭州市社會保險網上辦事大廳(http://wsbs.zjhz.hrss.gov.cn)申報。
其他方式申報。尚未領取數字證書的用人單位,應采用電子文件方式申報,其中參保人員在10人以下確無條件采用電子申報的,可采用紙質申報方式。其他方式申報的用人單位請于2019年2月底前憑單位介紹信,按社保隸屬關系,到市或區社保經辦機構領取電子文件申報表或打印紙質申報表。
(三)申報要求
1.職工工資收入按國家統計局規定的工資總額統計口徑填報。機關事業單位人員應按《關于規范機關事業單位社會保險繳費基數有關問題的通知》(杭人社發〔2016〕111號)要求申報。
2.職工月平均工資收入=上年度職工工資收入÷本人上年度工作月數。
3.用人單位須對2018年12月底前已辦理參保的所有在職職工的上年度月平均工資收入進行申報。
4.停薪留職人員、外單位借用人員按本單位同類人員工資水平確定;經單位批準的離崗退養人員按本單位職工平均工資確定;因病或非因工負傷病假期間的職工和實行哺乳期的女職工按本人工資收入填報。
5.市、區級機關事業單位中已在省機關事業養老保險信息系統中完成繳費工資申報的人員,用人單位無需再次申報。省、市系統中參保單位、參保人基本信息不一致的除外。
下列機關事業單位及人員仍需向市或區社保經辦機構進行申報:
(1)尚未參加全省統一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的原機關事業試點統籌單位。
(2)機關事業單位的編制外人員。
6.申報時應填寫2018年度月平均工資收入,其他項目請勿修改。參保職工基本信息有誤的,請按規定另行申報變更。
7.用人單位應于2019年3月底前完成申報。
二、2019年繳費基數啟用前社會保險繳費基數確定
1.2019年繳費基數啟用前,社保經辦機構核定的各項社會保險應繳費額,暫按2018年12月職工個人繳費基數和規定的繳費比例計算。2019年繳費基數啟用后,對預收的各項繳費額進行結算,多退少補。
2.2019年繳費基數啟用前,用人單位辦理在職參保人員停止繳費時,應申報2018年度職工工資收入,社保經辦機構據此對社會保險繳費額予以結算,多退少補。
3.2019年繳費基數啟用前,新增的退休人員與在職職工一并申報2018年度職工工資收入,社會保險繳費額統一予以結算,多退少補。
三、其他
根據《杭州市生育保險辦法》(杭政辦發〔2011〕22號)規定,參保人員生育津貼按照參保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計發。參加杭州市生育保險的用人單位,2019年發生生育保險支付情況時尚未申報本單位2018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收入的,應當在申領生育待遇前,報送本單位2018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收入,以確保本單位生育保險待遇申領人能及時享受相關待遇。
杭州市社會保險管理服務局
2019年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