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做好2019年度市本級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繳費工資申報工作的通知 杭社險發〔2018〕22號
關于做好2019年度市本級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繳費工資申報工作的通知
杭社險發〔2018〕22號
各有關單位:
為做好2019年度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繳費工資申報工作,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繳費工資申報的范圍
已參加全省統一的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的市本級單位及2018年12月正常參保繳費的編制內在職人員。
二、繳費工資項目組成
(一)機關(參公管理)單位工作人員的繳費工資包括:本人2018年度(2018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下同)工資收入中的基本工資、國家統一的津貼補貼(警銜津貼、海關津貼等國家統一規定納入原退休費計發基數的項目)、規范后的津貼補貼、年終一次性獎金。
(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繳費工資包括:本人2018年度工資收入中的基本工資、國家統一的津貼補貼(教齡津貼、護齡津貼、特級教師津貼等國家統一規定納入原退休費計發基數的項目)、績效工資。
(三)暫不能按《關于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改革的決定>的實施意見》(浙政發〔2015〕25號)核定個人繳費工資基數的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個人繳費工資按2018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資收入(薪酬)確定。
三、繳費工資申報口徑
(一)繳費工資基數根據自然年度實際發放工資數據計算。如跨年度補發工資、年終一次性獎金,年終績效工資(事業單位)按實際發放的自然年度計入(如 2018 年 1 月發放的2017年的年終一次性獎金應計入 2018 年收入)。
(二)參保人員在上年度全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 60%-300%之間的,以其月平均工資作為當年月繳費基數,根據浙地稅發〔2015〕59號文件規定,繳費基數四舍五入保留至十元;低于上年度全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60%的,按 60%核定繳費基數(3054.75元);超過上年度全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300%的,按 300%核定繳費基數(15273.75元)。
(三)關于部分情況特殊人員的繳費工資申報口徑
1.工作調動(含調任、轉任)參保人員的繳費工資數據不因工資變化而變更。根據人社部發〔2015〕28 號規定,當年的養老保險繳費工資按參保人員上年度工資收入中相關項目的數據信息確定;
2.從省外調入的參保人員繳費工資按重新核定后的工資確定;軍轉干部按到地方后核定的工資確定繳費工資;新招錄的參保人員按試用期的工資確定繳費工資;從企業調入的人員按進入機關(參公管理)、事業單位后核定的工資確定繳費工資;
3.離崗退養人員繳費工資根據單位實際發放的生活費確定;
4.羈押收監等原因停發工資的人員,參保單位應及時辦理參保暫停手續。在發放生活補貼期間的收入不納入次年繳費工資。
四、繳費工資申報辦法及要求
1.參保單位應于2018年12月25日前,通過浙江政務服務網(www.zjzwfw.gov.cn)填報在冊在職人員的2018年度繳費工資明細信息,申報成功后通過系統打印《浙江省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參保人員工資申報表》,并簽字加蓋公章,遞交或郵寄至"杭州市上城區清吟街123號市社保局申報結算處1205室",逾期申報數據或未及時遞交紙質材料的都視為未按時申報。
2.在上年度全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公布前,暫按上上年度全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和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資收入進行繳費基數核定。全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公布后,還未按規定申報年度工資的,我局將按上年度繳費基數的110%核定。
五、其他
1.根據《關于規范機關事業單位社會保險繳費基數有關問題的通知》(杭人社發﹝2016﹞111號)的有關規定,醫療、失業、工傷、生育保險(以下簡稱"四險")繳費工資的計算口徑與養老保險一致,有關四險的繳費工資申報操作如下:
(1)對于已參加全省統一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的人員,如在省、市兩個信息系統中養老保險參保關系和數據與四險是一致的,單位不再重新申報該人員四險的繳費工資,我局將直接從省信息系統中取用;如在省、市兩個信息系統中養老保險參保關系和數據與四險是不一致的,由參加四險的單位向我局另行申報該人員四險的繳費工資。
(2)對于未參加全省統一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的人員及編制外人員,其養老保險和四險的繳費工資,按原辦法由單位向我局另行申報。
2.未參加全省統一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的單位,其所有在職職工養老保險和四險的繳費工資,按原辦法由單位向我局申報。
3.四險的繳費工資申報將在2019年2月以后開始,具體操作辦法屆時另行通知。
六、有關要求
年度繳費工資申報工作是繳費基數確定的基礎性工作,涉及參保人員切身利益,請各參保單位務必高度重視,嚴格按照國家和省有關政策規定做好相關工作。
申報過程中如有問題,請及時與市社保局申報結算處聯系,聯系電話:87220583。
杭州市社會保險管理服務局
2018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