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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公安廳關于印發《浙江省非機動車登記規定》的通知 浙公通字〔2018〕116號
2018-12-25

浙江省公安廳關于印發《浙江省非機動車登記規定》的通知
浙公通字〔2018〕116號

各市、縣(市、區)公安局:
現將《浙江省非機動車登記規定》印發給你們,請結合本地實際,認真組織實施。工作中遇有問題,請及時報告省廳交管局。

浙江省公安廳
2018年12月25日


浙江省非機動車登記規定

第一條 為了加強非機動車管理,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暢通,保護公民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浙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非機動車,是指依法實行登記制度的電動自行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和人力三輪車。
電動自行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應當符合國家標準,經省級有關部門鑒定合格并列入《浙江省電動自行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產品公告》(以下簡稱《產品公告》)后,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法予以登記。
第三條 縣級以上(含縣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非機動車登記工作。
非機動車登記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不得跨縣(市)異地辦理登記。
第四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辦理非機動車登記,應當遵循依法、便民的原則,將有關申請非機動車登記的流程、需提交的資料等在非機動車登記場所進行公示,并在政務網提供查詢、登記申請等線上服務。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辦理非機動車登記時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第五條 非機動車登記業務分為注冊登記、變更登記、注銷登記,登記應當使用全省統一的非機動車登記系統。
非機動車號牌、行駛證的種類、式樣由省級公安機關統一規定。
第六條 非機動車需要上道路行駛的,車輛所有人應當向所在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注冊登記。
第七條 申請電動自行車注冊登記,應當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交驗車輛,并提供以下資料:
(一)車輛所有人的身份證明;
(二)車輛來歷憑證;
(三)整車出廠合格證。
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登記條件的電動自行車,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受理申請的當日內,查驗資料,確認車輛,并以電子文件形式存檔,核發號牌和行駛證。
有條件的地區逐步推行電動自行車智能查驗。
第八條 申請殘疾人機動輪椅車注冊登記,應當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交驗車輛,并提供以下資料:
(一)車輛所有人的身份證明、《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以及由縣(市、區)殘聯出具的下肢殘疾證明;
(二)車輛來歷憑證;
(三)整車出廠合格證;
車輛所有人為二級以上(含)下肢殘疾人的,除前款三項材料外,還需提供陪護人身份證明及照片。
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登記條件的殘疾人機動輪椅車,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受理申請的當日內,查驗資料,確認車輛,并以電子文件形式存檔,核發號牌和行駛證。
第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辦理注冊登記:
(一)電動自行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未列入《產品公告》或主要技術參數與《產品公告》不符的;
(二)擅自拼裝、改裝的;
(三)提交的車輛來歷憑證、整車出廠合格證與車輛信息不符的;
(四)其他不符合國家標準和強制性產品認證要求的情形。
第十條 對提交虛假材料辦理的登記,應當按照《行政許可法》的有關規定予以撤銷。
第十一條 非機動車更換已登記編碼的車架、發動機等部件的,應當憑新購部件來歷憑證辦理變更登記。
第十二條 已登記的非機動車所有權發生轉移的,現車輛所有人和原車輛所有人應當同時憑雙方身份證明和車輛向注冊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辦理變更登記。
第十三條 非機動車號牌或者行駛證遺失、損壞的,應當憑車輛所有人身份證明,向原發證機關申請補領。
第十四條 電動自行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登記信息有效期為8年。登記信息有效期屆滿后,車輛所有人可以通過政務網等線上提交整車、車架號照片和錄入身份信息,或者在非機動車登記服務站、上牌點重新簽注信息。
第十五條 非機動車因滅失、失竊、報廢或者其他原因無法繼續使用的,憑車輛所有人身份證明辦理注銷登記。
第十六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實際設立非機動車登記服務站,逐步推行銷售商帶牌銷售等方式,方便群眾辦理登記業務,鼓勵推行非機動車交通事故第三者責任險。
第十七條 推行物聯網管控技術,按車輛所有人自愿原則在電動自行車上安裝防盜裝置,具體由各地公安機關組織實施。
第十八條 非機動車來歷憑證是指:車輛銷售、法院判決、拍賣等單位出具的銷售發票或有關證明材料。
身份證明是指:《居民身份證》《居民臨時身份證》、居住地公安機關核發的居住證明以及護照等能夠證明身份的有效證件;
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身份證明,是該單位的加載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的證照、加蓋單位公章的委托書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證明。
第十九條 人力三輪車的登記管理,由各市或者縣(市)公安局規定。
第二十條 本規定自2019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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