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杭州市建設領域農民工“無欠薪”管理實施細則(試行)》的通知 杭建市〔2018〕161號
關于印發《杭州市建設領域農民工“無欠薪”管理實施細則(試行)》的通知
杭建市〔2018〕161號
各區、縣(市)(杭州經濟技術開發區、西湖風景名勝區、大江東產業集聚區)建設行政部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
根據省市人民政府、省住房與城鄉建設廳、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有關工作要求,為進一步落實我市建筑業“無欠薪”行動,現將《杭州市建筑領域農民工“無欠薪”管理實施細則(試行)》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杭州市城鄉建設委員會
杭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18年12月28日
杭州市建設領域農民工“無欠薪”管理實施細則(試行)
第一條 為規范我市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支付行為,預防和解決拖欠或克扣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問題,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全面治理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的意見》(國辦發〔2016〕1號)、《浙江省企業工資支付管理辦法》(省政府令第353號)、《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深入開展“浙江無欠薪”行動的通知》(浙政辦發〔2017〕80號)、《杭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杭州無欠薪”行動專項治理方案的通知》(杭政辦函〔2017〕143號)和《關于做好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管理工作的通知》(函建字〔2018〕1617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無欠薪”管理工作適用于本細則。
本細則所稱工程建設項目,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含城市軌道交通)建設工程項目。
本細則所稱農民工,是指在建設項目施工現場與建筑業企業簽訂勞動合同、參與施工、提供勞動的農民工。
本細則所稱建設單位,包括建設項目業主單位、代建管理單位。
本細則所稱施工單位,是指依法取得施工企業資質證書,在本市從事建設工程施工活動的施工總承包單位、專業分包單位和勞務分包單位。
第三條 施工總承包單位應對工程建設項目工程款中的農民工工資(工資性工程款)與其他工程款實行分別設立銀行賬戶管理,以工程建設項目為單位,在工程建設項目所在地商業銀行設立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用于支付農民工工資。工資專用帳戶資金不得用于農民工工資以外的款項支付。
(一)專用賬戶設立。工程開工建設前,施工總承包單位應到項目所在地(區、縣<市>)商業銀行開設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專戶格式為:施工總承包單位(全稱)+項目(可簡稱)+工資專戶。
建設單位、施工總承包單位及商業銀行三方共同簽訂《建設項目工程款和工資款分賬管理協議》,對工資專戶資金來源及數額、支付方式予以約定,并對辦理賬戶開立、使用、變更、撤銷、信息處理等權責進行明確。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資金使用由建設單位和施工總承包單位共同委托銀行監管,并通過銀行代發工資。實行工程總承包的建設項目,由建設單位、工程總承包單位、施工總承包單位及商業銀行四方共同簽訂《建設項目工程款和工資款分賬管理協議》。
(二)專用帳戶備案。施工總承包單位應將三方共同簽訂的《建設項目工程款和工資款分賬管理協議》,到項目所在地(區、縣<市>)建設行政部門和人力社保部門備案。
(三)專用帳戶資金來源。專用帳戶的資金一般由建設單位支付的工資性工程預付款和工資性工程進度款組成。其中,工資性工程預付款應在項目開工前由建設單位一次性打入工資專用帳戶;工資性工程進度款,由建設單位按約定的工程款支付方式(包括計量周期及比例、數額等)支付工資性工程款。所撥付的工資性工程款和工資性工程預付款在撥付工程進度款時扣除。
(四)專用帳戶資金比例。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政府投資工程項目,建設單位在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文件中應明確實施農民工工資分賬管理等內容,要求施工總承包單位在投標文件中專項填報設立工資專用賬戶、農民工工資款(工資性工程款)占總工程款的比例和撥付方式、時間以及建立勞動用工管理臺賬等事項,確定中標單位后并在工程承包合同中予以明確,其中工資性工程預付款不低于施工合同總價的1%。其他自行招標的工程項目工資性工程款占總工程款的比例和撥付方式、時間以及建立勞動用工管理臺賬等事項也應在招標文件和工程承包合同中予以明確。
工資性工程款應保證足額支付農民工工資,其占總工程款的比例范圍一般為10-25%(參考比例不低于:建筑土建工程25%;建筑安裝工程10%;市政道路工程10%;市政橋梁工程15%;市政排水工程15%;地鐵土建工程10%)。各區、縣(市)可根據區域工程項目建設實際情況制定相應的參照比例。
(五)專用帳戶資金撥付。項目開工后,建設單位依照《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和《建設項目工程款和工資款分賬管理協議》的約定及時確認施工總承包企業每月工資款數額,將工資性工程進度款足額撥付至工資專用帳戶。
工資性工程進度款必須每月拔付,不得以工程節點支付、未完成審計等理由延期、拖欠。
(六)專用帳戶資金保障。建設單位、施工總承包單位應當保證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內資金足以支付農民工工資,工資專用賬戶資金少于應支付農民工工資的,建設單位、施工總承包單位應當依相應責任及時補足。
第四條 施工總承包單位具備以下條件后,向建設行政部門提交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撤消申請,經原備案的人力社保部門及建設行政部門同意,辦理銷戶手續。
1、履行完合同約定的全部內容;
2、結清應付農民工工資;
3、工程通過五方主體驗收6個月。
第五條 施工現場作業人員實行實名管理。施工總承包單位應將在建工程的實名管理數據推送到《建筑工人管理服務信息平臺》,實名制管理的數據包含農民工的進出場登記、勞動合同的簽訂、考勤和工資支付等記錄。
(一)農民工簽訂勞動合同。施工單位應當嚴格規范勞動用工管理,依法與農民工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應當明確約定農民工施工所在的項目名稱、從事的工種、合同期限、工資計算方式、支付周期和支付日期,并按照約定支付農民工工資。施工單位與農民工簽訂的勞動合同,施工單位與農民工各執一份。
(二)建立實名用工臺帳。施工總承包單位應建立實名制電子考勤系統,在各工程項目部建立施工現場所有施工人員花名冊、考勤記錄(紙質考勤記錄應與電子考勤記錄相符)、崗位(工種)技能證書、進出場登記、工資支付等管理臺賬,書面記錄農民工姓名、身份證號碼、教育培訓、勞動考勤、工資結算等信息。
(三)實名用工臺賬保存。施工總承包單位應保存項目的農民工工資進出場登記、月出勤天數(適用于計時)或月完成工作量(適用于計件)、工資發放表、銀行代發工資流水臺賬等資料,保存時限不少于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銷戶后2年。
(四)設立勞資專管員。施工單位應在工程項目部配備勞資專管員,建立健全施工人員進出場登記制度和考勤計量、工資支付等管理臺賬,及時上傳實名管理信息。加強對分包企業勞動用工和工資支付的監督管理,實時掌握施工現場勞動用工及其工資支付情況,不得以包代管。
第六條 施工單位應當按月足額發放農民工工資,不得拖延支付。
(一)施工單位應按月考核農民工完成的合格工作量或出勤天數,根據勞動合同約定編制工資支付表,經農民工本人簽字確認后,由施工總承包單位提交工資專用帳戶銀行直接將工資劃入農民工工資個人賬戶,并按月將農民工工資支付明細表報建設單位(或工程總承包企業)備案。
(二)實行分包單位(專業分包和勞務分包)委托總承包單位代發工資制度。分包單位應當依據國家、省、市有關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工作的要求,委托總承包單位通過工程項目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直接向農民工代發工資;總承包單位實施代發農民工工資后,應將工資發放記錄復制一份給分包企業。
(三)禁止施工單位將農民工工資發放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和個人,禁止施工單位將農民工工資通過個人賬戶、非工資專用帳戶進行發放。
(四)政府投資或國有企業投資的工程項目建設單位,應加強對施工單位農民工工資支付的監管,確保農民工工資按月足額支付。
第七條 施工總承包單位應按《杭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杭州無欠薪”行動專項治理方案的通知》的要求,落實施工現場維權信息公示。
(一)在施工現場醒目位置設立維權信息告示牌,明示工程項目建設單位、施工總承包單位、專業承包單位、勞務分包單位和人力社保部門、建設行政部門等基本信息;明示勞動用工相關法律法規、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考勤記錄表、農民工工資支付表、工資支付日期、行業監管部門投訴舉報電話和勞動爭議調解仲裁、勞動保障監察投訴舉報電話等工資維權信息。
(二)農民工考勤(或完成工作量)明細表和工資支付表應當在施工現場公示欄進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天,農民工考勤(或完成工作量)表和工資結算明細表須經農民工簽名確認。
(三)農民工的考勤表和工資支付表在公示期間,應制作電子檔案,并保存備案。
第八條 實行銀行代發農民工工資。
(一)受理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業務的商業銀行,應當在本市具備服務網點,竭誠為農民工服務。
(二)施工總承包單位應當在與建設單位、商業銀行簽訂的《建設項目工程款和工資款分賬管理協議》明確委托銀行代發農民工工資的內容,也可以另行與銀行簽訂委托代發工資和監管協議。
(三)農民工沒有工資卡(銀行卡)的,施工總承包單位可委托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開戶銀行為農民工辦理銀行卡,并配合銀行書面告知持卡農民工有關銀行卡的開通、使用方法和由他人代理使用銀行卡的風險等。農民工已有工資卡(銀行卡)的,施工總承包單位應協商受委托的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開戶銀行不再另行要求農民工重新辦理銀行卡。
(四)施工總承包單位應對開戶銀行提供的每期農民工工資發放流水臺賬進行整理和保存。
第九條 落實建設單位、施工單位主體責任。
(一)建設單位要對招標文件和工程承包合同中是否就工程總承包企業或施工企業設立專用賬戶、工資款占總工程款的比例和撥付方式、時間以及建立勞動用工管理臺賬等事項作出明確約定進行把關。
(二)建設單位應按照分賬協議約定按月足額將工資性工程進度款撥付到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并監督施工總承包企業按月足額支付農民工工資。建設單位未按照合同約定撥付工程款(含政府投資項目因設計變更涉及的工程量增加部分的工資性工程款),致使施工單位拖欠農民工工資的,建設單位應當先行墊付農民工工資,先行墊付的工資數額以未結清的工程款為限。
(三)施工總承包單位對所承包的建設項目農民工工資支付負總責。分包單位對其所招用的農民工工資支付負直接責任。施工單位因違法分包、轉包等違法行為造成欠薪的,應承擔欠薪的清償責任。
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設項目列為重點檢查對象:
(一)農民工工資支付信息與實名登記的用工信息嚴重不符的;
(二)約定的工程進度款中的農民工工資款比例低于參照比例下限的;
(三)工資支付專用賬戶發生異常情況的。
對檢查發現的違法行為,責令改正,依法予以嚴肅查處。
第十一條 督促主體單位履行責任,嚴肅查處違法違規行為。
(一)施工單位拖欠或者克扣農民工工資的,相關人員可以向建設行政部門或人力社保部門進行舉報。
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未按本規定要求落實人工費用與其他工程款分賬管理、人員實名制管理、按月足額支付工資、銀行代發工資、施工現場維權信息公示、農民工工資保證金等“無欠薪”六項制度的,相關單位或者個人可以向建設行政部門或者其委托的管理機構進行舉報。
(二)施工單位拖欠或者克扣農民工工資的,人力社保部門根據《浙江省企業工資支付管理辦法》第三十五條規定處理。
(三)施工單位轉包或者違法分包造成拖欠農民工工資的,建設行政部門依法嚴肅處理。
(四)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未落實農民工工資分賬管理制度的,以及施工總承包單位未落實施工現場作業人員實名制管理、施工現場維權信息公示、銀行代發工資、按月足額支付工資的,予以通報并責令改正,記入企業信用檔案并采取相應的懲戒措施。
(五)施工單位因拖欠或者克扣農民工工資,被列為勞動保障違法行為信用聯合懲戒三種警示的,建設行政部門根據《關于對勞動保障違法行為開展信用聯合懲戒的合作備忘錄》要求進行處理。
第十二條 對長期拖欠工程款結算或拖欠工程款的建設單位,不予審核發放其新項目的施工許可證。
第十三條 建設行政部門、人力社保部門協調商業銀行等共同建立企業信息共享平臺,實現信息共享,逐步建立失信聯動懲戒機制。
第十四條 本細則自2019年2月1日起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