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什么叫集體勞動爭議案件?
答:《浙江省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條例》第四十條 勞動者一方在十人以上并有共同請求的勞動人事爭議為集體爭議。
集體爭議案件的勞動者一方可以推舉三至五名代表人參加仲裁活動。代表人參加仲裁的行為對其所代表的勞動者發生效力,但代表人變更、放棄請求或者承認對方當事人及第三人的主張,進行和解,應當征得被代表的勞動者同意。
第四十一條 對集體爭議案件和因履行集體合同發生的爭議案件,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應當在收到仲裁申請后,在法定期限內及時立案、及時審結;對用人單位采取公告送達的,自公告之日起,經過十日即視為送達。
集體爭議案件和因履行集體合同發生的爭議案件,法律援助機構應當依法提供法律援助。
編輯:仲和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