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在職2個月,請事假1個月,事假期間沒付工資,第一個月工資3000元,經濟補償金多少?
問:員工在職2個月,請事假1個月,事假期間沒付工資,第一個月工資3000元,經濟補償金多少?
答:《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的月工資按照勞動者應得工資計算,包括計時工資或者計件工資以及獎金、津貼和補貼等貨幣性收入。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計算。勞動者工作不滿12個月的,按照實際工作的月數計算平均工資。
《杭州市人民政府關于調整市區最低工資標準的通知》(杭政函〔2017〕161號):2017年12月1日起,將我市市區(不含臨安區)最低月工資標準調整為2010元。
《浙江省企業工資支付管理辦法》第十六條 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內依法參加社會活動的,視同提供正常勞動。企業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和勞動合同約定的工資標準支付工資。
勞動者享受法定休假、婚喪假期間,企業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和勞動合同約定的工資標準支付工資;勞動者依法享受產假、哺乳假期間,企業應當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支付工資。
勞動者請事假的,企業可以不支付事假期間工資,但不得扣減事假以外的工資。
綜上,解除前平均工資為1500元(3000÷2),因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故經濟補償的月工資按2010元計算,經濟補償金為1005元。
編輯:仲和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