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運輸部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污染海洋環境應急防備和應急處置管理規定》的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運輸部令2018年第21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運輸部令
2018年第21號
《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污染海洋環境應急防備和應急處置管理規定〉的決定》已于2018年9月21日經交通運輸部第15次部務會議通過,現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交通運輸部部長 李小鵬
2018年9月27日
交通運輸部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污染海洋環境應急防備和應急處置管理規定》的決定
交通運輸部決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污染海洋環境應急防備和應急處置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16年第84號)作如下修改:
一、將第十一條第一款中的“并報海事管理機構批準” 修改為“并報海事管理機構備案”。
二、將第三十二條中的“違反本規定,船舶未制定防治船舶及其有關作業活動污染海洋環境應急預案,或者應急預案未報海事管理機構批準的,由海事管理機構處2萬元以下的罰款”修改為“違反本規定,船舶未制定防治船舶及其有關作業活動污染海洋環境應急預案的,由海事管理機構處2萬元以下的罰款,應急預案未報海事管理機構備案的,由海事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改正”。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污染海洋環境應急防備和應急處置管理規定》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