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城市地下管線工程檔案管理辦法
(2000年8月9日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54號發布,根據2004年9月20日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07號《杭州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杭州市內河航道管理辦法〉等18件市政府規章部分條款的決定》第一次修改,根據2011年2月1日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62號《杭州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杭州市外商投資企業投訴及處理辦法〉等32件市政府規章部分條款的決定》第二次修改,根據2015年11月24日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88號《杭州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杭州市城市地下管線工程檔案管理辦法〉等12件市政府規章部分條款的決定》第三次修改,根據2018年9月18日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311號《杭州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杭州市城市公廁管理辦法〉等5件市政府規章部分條款的決定》第四次修改)
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市地下管線工程檔案的管理,防止和減少城市建設中對管線的損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國務院《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以及《浙江省城市建設檔案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市區范圍內地下管線工程檔案的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城市地下管線工程,是指城市市區內新建、擴建、改建的各種地下管線以及相關的地下工程,包括給水、排水、電力、電信、熱力、燃氣、人防、工業管道等地下管線及地下工程。
第四條 杭州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市地下管線工程檔案管理工作。市城市建設檔案機構具體負責地下管線工程檔案管理、利用和監督工作,業務上受杭州市檔案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
第五條 地下管線工程的設計必須符合國家規范。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應嚴格按照批準的設計圖紙施工。確需變更設計的,應當按規定辦理變更設計批準手續,并如實反映在竣工圖上。
第六條 地下管線工程覆土前,建設單位必須委托具備相應測繪資格的單位,按照國家地下管線探測技術規程進行竣工測量。竣工測量進度應與工程進度相適應。
第七條 地下管線工程施工中發現未建檔的管線,建設單位應及時報告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查明管線性質,責令產權單位測定其坐標及標高,并向市城市建設檔案機構報送有關檔案。
第八條 組織地下管線工程竣工驗收,應當將地下管線工程檔案驗收列為專項內容。地下管線工程竣工驗收組織的成員應當包括市城市建設檔案機構。地下管線工程竣工驗收所形成的鑒定材料應當包括地下管線工程檔案驗收的結論。
第九條 建設單位應在地下管線工程竣工驗收后3個月內,向市城市建設檔案機構移交下列檔案材料:
(一)地下管線工程項目準備階段文件、施工文件、竣工驗收文件和竣工圖;
(二)地下管線竣工測量成果;
(三)電子文件、工程照片、錄像等其他應當歸檔的文件資料。
第十條 地下管線投入使用后進行改建、擴建或者對重要部位進行維修的,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應當根據實際變動情況修改原竣工圖,并于竣工驗收后3個月內向市城市建設檔案機構報送修改部分的工程竣工檔案。
第十一條 地下管線工程竣工檔案必須完整、準確、真實、清晰,反映現狀,并由編制單位技術負責人簽名蓋章。
第十二條 專業管線管理部門應當向市城市建設檔案機構提供專業管線圖和有關資料,并及時報送更改、報廢、漏測部分的現狀圖。
第十三條 移交的地下管線工程檔案不完整的,市城市建設檔案機構有權拒絕接收,并責成建設單位重新制作后移交。
第十四條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組織有關部門依據地下管線工程檔案和各專業管線管理部門的專業管線圖,及時修改全市地下管線綜合圖,并輸入城市地下管線信息系統,對地下管線工程檔案實行動態管理。
第十五條 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定期組織城市地下管線普查和補測補繪。普查和補測補繪所形成的地下管線檔案成果,應由市城市建設檔案機構統一接收和管理。
第十六條 凡在市區范圍內進行開挖、爆破、鉆探等施工活動的,建設單位必須到市城市建設檔案機構查清該施工地段的地下管線情況,然后到有關部門辦理工程開工手續。
管線搶修工程,需調用地下管線工程檔案的,市城市建設檔案機構應隨時提供服務。
第十七條 市城市建設檔案機構應當定期公布開放檔案目錄,開發檔案信息資源。
第十八條 市城市建設檔案機構應當建立健全科學的管理制度,依法做好檔案的接收、整理、鑒定、統計、保管、利用、保密工作。
市城市建設檔案機構工作人員應當忠于職守,維護史實,具備城市建設檔案管理專業知識,并依法取得崗位資格證書。
第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地下管線工程竣工驗收后建設單位未向市城市建設檔案機構移交地下管線工程檔案的,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以1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額5%以上10%以下的罰款,并暫停該建設單位新的工程立項審批手續。
第二十條 未按規定向市城市建設檔案機構報送地下管線工程竣工檔案,或報送的檔案不準確,致使地下管線損壞的,其損失由地下管線產權單位自行承擔,造成他人損失的,還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二十一條 未按規定查清施工地段的地下管線情況而擅自施工,造成地下管線損壞的,建設單位應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二條 各縣(市)城鎮的地下管線工程檔案管理,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