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安全生產委員會關于印發《杭州市安全生產警示通報約談暫行辦法》的通知 杭安委〔2018〕21號
杭州市安全生產委員會關于印發《杭州市安全生產警示通報約談暫行辦法》的通知
杭安委〔2018〕21號
各區、縣(市)人民政府,市安委會各成員單位:
《杭州市安全生產警示通報約談暫行辦法》已經市政府領導同意,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杭州市安全生產委員會
2018年9月5日
杭州市安全生產警示通報約談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工作,強化責任落實,有效防止和減少各類事故的發生,保障國家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努力實現安全生產形勢的穩步好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關于深入推進安全生產領域改革發展的實施意見》(浙委發〔2017〕35號)和《浙江省安全生產通報警示約談實施辦法(試行)》《杭州市安全生產目標責任制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警示通報、警示約談適用對象為各區、縣(市)人民政府,杭州經濟技術開發區、杭州大江東產業集聚區管委會和市安委會成員單位。
第三條 區、縣(市)人民政府、開發區(集聚區)管委會和市安委會成員單位應當按照 “黨政同責、一崗雙責、齊抓共管、失職追責”和“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的要求,切實履行安全生產屬地監管、綜合監管、專業監管、行業監管責任。
第二章 警示通報
第四條 各區、縣(市)人民政府、開發區(集聚區)管委會和市安委會成員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警示通報:
(一)安全生產監管體制機制存在突出問題的;
(二)存在行業性、區域性安全生產突出問題和矛盾的;
(三)安全生產監管工作不力,致使行業領域非法違法行為持續存在,造成較大社會負面影響的;
(四)列入省、市掛牌督辦的重大安全事故隱患整治工作嚴重滯后的;
(五)未按要求完成上級重大工作部署的;
(六)行業領域、區域內發生較大以上生產安全責任事故且突破較大事故控制指標的;
(七)行業領域、區域內連續發生人員傷亡、經濟損失較大或社會影響較大的安全生產事故,未采取有效措施加強事故防控的。
(八)市安委會認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第五條 對符合警示通報情形的單位,由市安委辦提出警示通報建議,報市安委會領導審定簽發后,下達《杭州市安全生產警示通知書》(見附件1),同時抄送市監委、市政府督查室。
第六條 被警示的單位,應分析問題原因、制定工作措施,并于警示通知書收到之日起 15個工作日內將《杭州市安全生產警示通知書反饋單》(見附件2)報市安委辦。對一時難以整改或落實到位的,經市安委辦領導同意,可以適當延期反饋。
第七條 警示事項完成情況列入全市年終安全生產目標管理考核內容。被警示單位不認真落實有關工作要求,未按期按要求如實反饋的,予以通報批評。年度累計2次以上被警示的,責任單位當年的安全生產目標管理考核不得評為優秀。
第三章 警示約談
第八條 各區、縣(市)人民政府、開發區(集聚區)管委會和市安委會成員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警示約談:
(一)發生重大生產安全責任事故的;
(二)半年內發生2起較大生產安全責任事故且突破年度較大事故控制指標;
(二)對督辦或警示通報指出的問題未采取有效措施,導致事態進一步惡化的;
(三)1年內2次以上被警示通報的;
(四)市安委會認為需要約談的其他情形。
第九條 警示約談對象一般為被約談單位安全生產相關分管領導和責任人(必要時可約談責任單位主要領導)。約談對象由市安委辦提出,報市安委會領導同意。
第十條 警示約談由市安委會主任或副主任主持,市安委辦及市安委會相關成員單位人員參加。
第十一條 約談前,市安委辦應書面通知被約談單位(見附件3),告知約談時間、地點和事項。被約談單位應按要求反饋參加約談人員名單并準時參加約談(見附件4)。
第十二條 警示約談一般以會議形式進行,約談程序為:
(一)約談主持人及約談人員指出被約談單位存在的安全生產工作主要問題;
(二)被約談人分析問題原因,提出整改措施;
(三)約談主持人提出工作要求,被約談人表明工作態度。
市安委辦應安排專人作會議記錄,被約談人在記錄上簽字(見附件5)。約談記錄抄送市監委、市政府督查室。
第十三條 被警示約談的單位,應認真落實約談要求,并于約談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將整改落實情況以書面形式報市安委辦。
第十四條 被警示約談的單位拒絕接受警示約談、未及時落實約談中提出的整改要求,未履行在約談中作出的承諾再次發生較大以上生產安全事故的,依法依紀追究相關人員的黨紀政紀責任。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市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