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違法排污行為適用行政拘留處罰案件移送管轄暫行辦法》的通知 杭環發〔2009〕149號
關于印發《違法排污行為適用行政拘留處罰案件移送管轄暫行辦法》的通知
杭環發〔2009〕149號
各縣(市)、區環保局(分局),杭州經濟技術開發區、西湖風景名勝區環保局,市環境監察支隊、市環境監測中心站,各公安分局、縣(市)公安局、市公安局有關業務部門:
《違法排污行為適用行政拘留處罰案件移送管轄暫行辦法》已通過市政府法律審查,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執行中遇到問題,請及時報告市公安局或市環境保護局。
杭州市環境保護局
2009年8月7日
關于違法排污行為適用行政拘留處罰案件移送管轄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促進依法行政,進一步加大環境執法力度,充分運用行政管理手段懲戒違法排污行為,保障群眾合法環境權益,維護社會穩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和全國人大法工委《對違法排污行為適用行政拘留處罰問題的意見》,以及杭州市人民政府批轉市環保局、市公安局《關于對違法排污行為適用行政拘留處罰實施意見》等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 單位或個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三十條、第十八條等規定,向水體排放、傾倒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物質或者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質,構成非法處置危險物質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由公安機關對排污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或者排污個人處以行政拘留處罰。
第三條 環境保護部門在依法查處環境違法行為過程中,認為違法向水體排放或傾倒危險物質的行為已涉嫌違反治安管理規定,需要適用行政拘留處罰,應當在調查取證終結或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向公安機關移送。
第四條 向水體排放或傾倒危險物質構成非法處置危險物質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由違法行為發生地公安機關管轄。各縣(市)、余杭區、蕭山區、濱江區、杭州經濟技術開發區、西湖風景名勝區環保局查處的案件,由各縣(市)、余杭區、蕭山區、濱江區、杭州經濟技術開發區、西湖風景名勝區環保局向屬地公安機關移送;上城、下城、江干、西湖、拱墅等5個區發生的由當地環保分局查處的案件,以及全市行政區域內被市環保局查處的案件,統一由市環保局直接向屬地公安機關移送。
縣 (市)、余杭區、蕭山區、濱江區環保局,杭州經濟技術開發區、西湖風景名勝區環保局移送的案件,應當及時向市環保局備案。
第五條 環保部門認為違法向水體排放或傾倒危險物質的行為已涉嫌違反治安管理需要適用行政拘留處罰,在向公安機關移送前,應嚴格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查明違法排污行為的事實,做到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程序合法、手續完備。移送時可以一并提出處罰建議,同時做好相關取證工作。
第六條 向公安機關移送案件,由環保部門2名以上執法人員根據違法事實和處罰依據向本單位提出建議,制作移送案件文書材料。縣(市)環保局、余杭區、蕭山區、濱江區、杭州經濟技術開發區、西湖風景名勝區環保局查處的案件,經本單位領導審核簽署意見后移送屬地公安機關治安部門;上城、下城、江干、西湖、拱墅等5個區環保分局、市環境監察支隊查處的案件,經本單位初審簽署意見后報市環保局審核,經市環保局核準后移送屬地公安機關治安部門。
第七條 環保部門向公安機關移送案件,應包括下列材料:
(一)移送材料清單;
(二)移送違法排污案件通知書一式兩聯;
(三)案件情況調查報告(載明量罰建議);
(四)違法排污的證據材料;
(五)有關監測報告或檢驗報告(鑒定結論);
(六)環保部門已處罰的,附行政處罰決定書及相關材料。
監測報告或檢驗報告(鑒定結論)由環保部門委托具有國家認證資質的機構出具。
環保部門移送違法排污適用行政拘留案件所附材料不符合本條規定的,接受案件的公安機關有權要求環保部門補充。
第八條 公安機關對環保部門移送的案件,應當及時接收,并在移送違法排污案件通知書回執聯上簽收,無正當理由不得拒收。
接受的公安機關對移送的案件應當進行審查。認為已涉嫌違反治安管理的,應當及時受案,進行調查。認為沒有涉嫌違反治安管理或者證據不足的,應當退回移送的材料并書面說明理由。對不屬于本機關管轄的,應在24小時內轉送有管轄權的公安機關,并書面告知移送案件的環保部門。
公安機關經過調查,對排污單位或者排污個人確有非法處置危險物質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應當根據違法情節輕重等,依法作出行政拘留處罰決定。對情節顯著輕微,或者違法事實不能成立,依法作出不予處罰決定。作出不予處罰決定,應當向移送的環保部門書面說明理由。
第九條 公安機關對排污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或者排污個人作出行政拘留處罰后,應當將行政處罰決定書抄送移送的環保部門。
第十條 向水體排放或傾倒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物質或者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質,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情節較輕,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1、一年內3次(含3次)以上5次以下違法向水體排放或傾倒危險物質的;
2、向水體超標排放危險物質,超過總量控制標準3倍以上,5倍以下(含5倍)的;
3、向水體排放毒害性危險物質,超過限值標準2—3倍(含3倍)的;
4、在飲用水源保護區內傾倒或利用滲坑、滲井、裂隙、溶洞以及其他不正當方式排放危險物質,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5萬元以下的;
5、向水體排放危險物質,污染飲用水源,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5萬元以下的;
6、向飲用水源保護區排放或傾倒危險物質后,未按規定清除飲用水源保護區水域水面污染物的。
第十一條 向水體排放或傾倒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物質或者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質,尚不夠追究刑事責任,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1、一年內5次(含5次)以上違法向水體排放或傾倒危險物質的;
2、向水體超標排放危險物質,超過總量控制標準5倍以上的;
3、向水體排放毒害性危險物質,超過限值標準3倍以上的;
4、在飲用水源保護區內傾倒或利用滲坑、滲井、裂隙、溶洞以及其他不正當方式排放污染物質,造成集中供水中斷,直接經濟損失15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
5、向水體排放危險物質,污染飲用水源,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5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
6、其他嚴重違法排污行為。
第十二條 阻礙環保部門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第(二)項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十三條 環保部門和公安機關應建立經常性的工作聯系機制,相互支持,相互配合,互通情況,密切協作。
第十四條 公安機關接到向水體排放污染物的投訴或舉報時,屬環保部門職責范圍的,應告知舉報人向環保部門進行投訴或舉報,或者受理投訴、舉報后將相關材料移交環保部門處理;環保部門認為排污行為已涉嫌違反治安管理規定時,公安機關應協助環保部門做好調查、取證工作。
第十五條 本暫行辦法所指毒害性物質種類(名稱)及國家規定的排放標準見附件一。
第十六條 本暫行辦法自發文之日起施行。由市環保局政策法規處、市公安局法制處負責具體解釋。
附件一
違法排污適用行政拘留量罰標準依據(暫定)
有毒污染物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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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 準 依 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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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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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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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水綜合排放標準》(GB8978-1996)、《電鍍污染物排放標準》(GB21900-2008)等排放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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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行業標準的優先執行行業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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烷基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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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水綜合排放標準》(GB8978-1996)等排放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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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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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水綜合排放標準》(GB8978-1996)、《電鍍污染物排放標準》(GB21900-2008)等排放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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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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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水綜合排放標準》(GB8978-1996)、《電鍍污染物排放標準》(GB21900-2008)等排放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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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價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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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水綜合排放標準》(GB8978-1996)、《電鍍污染物排放標準》(GB21900-2008)等排放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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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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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水綜合排放標準》(GB8978-1996)等排放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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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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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水綜合排放標準》(GB8978-1996)、《電鍍污染物排放標準》(GB21900-2008)等排放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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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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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水綜合排放標準》(GB8978-1996)、《電鍍污染物排放標準》(GB21900-2008)等排放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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苯并(α)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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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水綜合排放標準》(GB8978-1996)等排放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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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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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水綜合排放標準》(GB8978-1996)等排放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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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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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水綜合排放標準》(GB8978-1996)、《電鍍污染物排放標準》(GB21900-2008)等排放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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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α放射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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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水綜合排放標準》(GB8978-1996)等排放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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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β放射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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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水綜合排放標準》(GB8978-1996)等排放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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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吸附有機鹵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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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漿造紙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準》(GB3544-2008)等排放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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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噁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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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漿造紙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準》(GB3544-2008)等排放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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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注:
有毒污染物:是指那些直接或者間接被生物攝入體內后,可能導致該生物或者后代發病、行為反常、遺傳異變、生理機能失常、機體變形或者死亡的污染物。有毒污染物的范圍包括《污水綜合排放標準》中的“第一類污染物”(總汞、烷基汞、總鎘、總鉻、六價鉻、總砷、總鉛、總鎳、苯并(α)芘、總鈹、總銀、總α放射性、總β放射性)、《制漿造紙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準》(GB3544-2008)規定的有毒污染物(可吸附有機鹵素(AOX)、二噁英等)以及其他環保標準和規定認定的有毒污染物。
附件二
移送案卷清單
1、移送違法排污案件通知書;
2、移送違法排污案件通知書回執;
3、有關監測報告或檢驗報告(鑒定結論);
4、其它相關違法排污證據材料;
5、違法排污行為行政拘留處罰案件辦理情況反饋表;
6、其他:
(移送單位印章)
年 月 日
附件三
(此處印制環保部門名稱)
移送違法排污案件通知書
X環( )行移字[ ]第 號
案 由
受案文號
違法嫌疑人 性別 出生日期
現 住 址
工作單位
送往單位
承 辦 人
批 準 人
填 發 人
填發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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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根
(此處印制環保部門名稱)
移送違法排污案件通知書
X環( )行移字[ ]第 號
:
我單位于 年 月 日查獲了
一案,經審核,該案已涉嫌違反治安管理規定,根據市政府關于《對違法排污行為適用行政拘留處罰實施意見》以及《關于違法排污行為適用行政拘留案件移送暫行辦法》的規定,現移送你單位處理。
附:移送材料清單
(移送單位印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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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被移送單位
附件四
(此處印制環保部門名稱)
移送違法排污案件通知書回執
:
你單位于 年 月 日以 號文移送我局的 案
已收到。
收到案卷材料共 頁
其他文書和證據:
(被移送單位印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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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移送單位留存
附件五
違法排污行為行政拘留處罰案件辦理情況反饋表
移送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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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送案件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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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送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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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收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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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
理
情
況
和
結
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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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移送
(辦理)
部門
簽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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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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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移送(辦理)
部門聯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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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系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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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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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反饋表一式二份,一份反饋移送部門,一份由受移送部門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