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號 |
抽查事項名稱 |
抽查依據 |
抽查主體 |
抽查對象 |
抽查比例 |
抽查頻次 |
抽查方式 |
抽查內容及要求 |
1 |
水利建設市場主體的監督檢查 |
《水利工程質量檢測管理規定》(水利部令第36號) 第二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檢測單位及其質量檢測活動的監督檢查,主要檢查下列內容:(一)是否符合資質等級標準;(二)是否有涂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資質等級證書》的行為;(三)是否存在轉包、違規分包;(四)是否按照有關標準和規定進行檢測;(五)是否按照規定在質量檢測報告上簽字蓋章,質量檢測報告是否真實(六)儀器設備的運行、檢定和校準情況;(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事項。 |
省水行政主管部門 |
省內水利工程質量檢測單位 |
20% |
1-2次/年 |
現場檢查或書面檢查 |
是否符合資質等級標準;是否有涂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資質等級證書》的行為;是否存在轉包、違規分包;是否按照有關標準和規定進行檢測;是否按照規定在質量檢測報告上簽字蓋章,質量檢測報告是否真實;儀器設備的運行、檢定和校準情況;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事項。 |
2 |
水利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管理 |
1.《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條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依照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對有關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第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采取多種形式,加強對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安全生產知識的宣傳,提高職工的安全生產意識。 第五十六條 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法對生產經營單位執行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2.《水利工程建設安全生產管理規定》(水利部第26號令)第二十六條 水行政主管部門和流域管理機構按照分級管理權限,負責水利工程建設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委托的安全生產監督機構,負責水利工程施工現場的具體監督檢查工作。 第二十九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所管轄的水利工程建設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工作。3.《浙江省安全生產條例》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交通運輸、港口、建設、質量技術監督、漁業、發展改革、經濟信息化、環境保護、水利、旅游等部門負責有關行業、領域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第二十七條 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法對生產經營單位進行監督檢查時所行使的職權,依照安全生產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
省、市級水行政主管部門 |
省內水利施工企業 |
10-20% |
1-2次/年 |
現場檢查或書面檢查 |
安全機構設置、安全專兼職人員配備、保險、安全宣教培訓以及三類人員證書持證上崗情況。 |
3 |
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監督管理 |
《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流域管理機構,應當對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實施情況進行跟蹤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第三十條 國家加強水土流失重點預防區和重點治理區的坡耕地改梯田、淤地壩等水土保持重點工程建設,加大生態修復力度??h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水土保持重點工程的建設管理,建立和完善運行管護制度。 第四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水土保持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流域管理機構在其管轄范圍內可以行使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職權。 |
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 |
生產建設單位(特指礦山類企業) |
60-80% |
2-4次/年 |
現場檢查 |
水土保持措施落實情況,重點是棄土(渣)場、灰庫、高陡邊坡等部位防護情況;是否存在水土流失情況;是否足額繳納水土保持補償費;是否按要求開展水土保持監測工作。 |
4 |
取用水監督管理 |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第十二條第四款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規定的權限,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水資源的統一管理和監督工作。 2.《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征收管理條例》第三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應當依照本條例規定,加強對取水許可制度實施的監督管理。 3.《浙江省水資源管理條例》第四十一條 縣級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水政巡查制度,加強對用水單位取水工程建設情況、取排水情況的檢查;其中,對地下水取水工程施工應當進行現場監督。 |
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 |
取用水單位或個人 |
3-10% |
1-2次/年 |
現場檢查書面檢查或網絡監測 |
取水許可制度實施情況;取水計劃實施情況;取水計量和監控設備安裝和運行狀況情況;是否按時足額繳納水資源費。 |
5 |
水利工程(含灘涂圍墾)建設項目稽察與監督檢查 |
《水利建設項目稽察辦法》第五條 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水利稽察工作,對轄區內水利建設項目進行稽察,組織落實整改工作。 第三十四條 稽察工作機構對稽察發現的問題要建立臺賬,跟蹤整改落實情況,必要時組織復查,及時通報相關情況。 |
省水行政主管部門 |
有省級以上補助資金的重點水利建設項目 |
10-40% |
1次/年 |
現場檢查或資料核查 |
監督檢查有關項目的監管和主管部門單位貫徹落實國家水利方針政策、重大決策部署情況,建立完善建設管理制度、組織推動項目建設等工作情況;抽查建設項目前期工作與設計、計劃下達與執行、建設管理、資金使用與管理、工程質量與安全等方面實施情況;抽查稽察發現問題的整改落實情況。 |
6 |
水利工程運行的監督檢查 |
《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條例》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水利工程的監督管理。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安全管理責任制的規定,對本行政區域內水利工程安全負責,明確并公布水利工程安全管理責任人,對水利工程安全管理工作進行考核。 |
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 |
水利工程管理單位 |
10-30% |
1-2次/年 |
現場檢查 |
1.水庫大壩安全管理責任人落實情況。管理單位主要負責人、技術負責人是否書面明確 2.水庫大壩注冊登記。事項變更是否及時辦理(大壩隸屬關系發生變化的,應在此后3個月內向登記機構辦理變更事項登記) 3.水庫大壩安全檢查。日常巡查制度是否建立,日常巡查、汛前檢查、年度檢查是否開展。 4.水庫大壩安全監測。安全監測制度是否建立,水文觀測(降雨、水位)、工程安全監測是否開展,工程安全監測資料是否按年度開展整編分析。 5.閘門及啟閉機管理。保養維護是否開展,操作規程是否制定,閘門操作是否實行雙人上崗制度,應急備用電源是否配備,閘門、應急備用電源是否試運行。 6.水庫大壩維修養護。維修養護制度是否建立,維修養護年度計劃是否制訂,批準的維修養護項目是否實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