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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印發《杭州市建設行業農民工工資保證金管理規定》的通知 杭建市〔2011〕213號
2011-09-29

關于印發《杭州市建設行業農民工工資保證金管理規定》的通知
杭建市〔2011〕213號

各區、縣(市)(杭州經濟技術開發區、西湖風景名勝區、之江國家旅游度假區)建設(規劃建設)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根據《杭州市人民政府關于杭州市建設行業農民工工資保證金管理規定的批復》(杭政函〔2011〕102號)精神,經商中國人民銀行杭州中心支行同意,現將《杭州市建設行業農民工工資保證金管理規定》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杭州市建設行業農民工工資保證金管理規定

杭州市建設委員會
杭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11年9月29日


杭州市建設行業農民工工資保證金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有效預防和解決建設行業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促進社會和諧穩定,根據《浙江省勞動保障監察條例》、《杭州市建設工程勞務管理辦法》(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24號)、《國務院關于解決農民工問題的若干意見》(國發〔2006〕5號)和《浙江省住房與城鄉建設廳關于進一步加強建筑市場監管與服務促進建筑業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浙建建〔2009〕80號)、《市委辦公廳、市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杭州市防范處置企業拖欠工資實施辦法的通知》(市委辦發〔2009〕100號)、《杭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扶持建筑業企業做大做強推進“走出去”發展的實施意見》(杭政辦〔2010〕5號)等法律法規和文件精神,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杭州市行政區域范圍內建設行業農民工工資保證金繳納,遵守本規定。工商注冊地在杭州地區的施工企業(以下簡稱本市企業)繳存的民工工資保證金實行“一地繳存、全市通用”制度。
蕭山、余杭區及各縣(市)可根據本規定精神,結合本地實際制訂相應的實施細則。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農民工工資保證金”(以下簡稱保證金)指由施工企業在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開設的農民工工資保證金專用賬戶(以下簡稱保證金專戶)繳存,用于支付被拖欠農民工工資的專項應急保障資金。
第四條 杭州市城鄉建設委員會(以下簡稱市建委)負責全市建設行業農民工工資保證金繳存及使用的監督管理。市建委委托杭州市建筑企業管理站(以下簡稱市建管站)負責杭州市保證金繳存及使用的日常監管,并開設杭州市區〔包括上城區、下城區、江干區、拱墅區、西湖區、杭州高新開發區(濱江)、杭州經濟開發區、杭州西湖風景名勝區〕(下同)保證金專戶。
蕭山、余杭區及各縣(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具體負責本轄區內的保證金繳存及使用的日常監管。各區(不含蕭山、余杭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配合做好本地注冊企業保證金繳存及使用的日常監管工作。
市及各區、縣(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轄區內施工企業農民工工資支付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 保證金專戶根據管理權限實行統一繳存、專項支取、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挪用、減免。保證金的繳存、使用、支付等按照財政、審計、監察部門和人民銀行的相關要求進行,接受財政、審計、監察部門和人民銀行的監督管理,確保專戶資金的合法合理使用。
保證金專戶開設部門應按照《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辦理賬戶開立手續,并與保證金專戶開設銀行簽訂賬戶管理協議,明確保證金繳存、支付、退還與業務中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保證金專戶需支取現金的,應經人民銀行當地分支行批準。
第六條 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將各地企業保證金的繳存、使用等信息及時上傳至杭州建設信用網,便于相關部門查詢,并將企業保證金的繳存、使用等情況納入企業的信用管理。

第二章 保證金的繳存
第七條 保證金繳存應遵循屬地管理的原則。
(一)工商注冊地在杭州市區的施工企業,向市區保證金專戶繳存保證金。
(二)工商注冊地在蕭山區、余杭區、各縣(市)的施工企業,向所在區或縣(市)的保證金專戶繳存保證金。
(三)外省、市進入杭州市區或蕭山區、余杭區、各縣(市)承接工程的施工企業(以下簡稱外省市企業),分別向工程項目所在地的保證金專戶繳存保證金。
第八條 保證金根據施工企業主項資質等級按下列標準一次性足額繳存:
(一)總承包特級企業100萬元,總承包一級企業80萬元,總承包二級企業50萬元,總承包三級企業30萬元。
(二)專業承包(設計和施工一體化)一級企業60萬元,專業承包(設計和施工一體化)二級及不分等級企業40萬元,專業承包(設計和施工一體化)三級企業20萬元。
(三)勞務分包企業20萬元。
第九條 各施工企業持《杭州市建設行業農民工保證金繳存信息表》、《法人營業執照》、《資質證書》、《組織機構代碼證》等復印件,按照標準向相應的保證金專戶繳存保證金。保證金專戶開設部門在收到保證金和企業提交的《杭州市建設施工企業履行農民工工資支付保證制度承諾書》后,向企業出具《杭州市建設行業農民工工資支付保證金繳存卡》(以下簡稱《繳存卡》)。
第十條 本市企業應在本規定施行之日起90日內繳存保證金,其中新辦企業可在取得《資質證書》和《安全生產許可證》后30日內辦理保證金繳存手續。
已在本市從事建設工程施工的外省市企業,應在本規定施行之日起90日內向保證金專戶繳存保證金。
新進杭外省市企業在進杭備案初審通過、取得進杭備案資格前,向保證金專戶繳存保證金。
第十一條 不按規定繳存保證金的施工企業,不允許在杭州市范圍內從事建設市場活動。

第三章 保證金的使用及管理
第十二條 經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與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主管部門共同認定,施工企業存在拖欠工資事實,當時周轉資金困難的,可按以下程序申請啟用保證金,上限為該企業所繳納的保證金:
(一)企業填寫《杭州市施工企業啟用農民工工資保證金申請表》(以下簡稱《申請表》),經工程項目所在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與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管理部門共同確認,再由企業注冊地(本市企業)或工程項目所在地(外省市企業)保證金專戶開設部門簽署意見。
(二)企業憑《繳存卡》、《申請表》等相關資料到保證金專戶開設銀行辦理保證金支取手續。
(三)工程項目所在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管理部門,監督企業按照已認定的拖欠金額向農民工發放被拖欠工資。農民工必須憑本人有效身份證明領取工資。
第十三條 經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與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管理部門共同認定,施工企業拖欠工資事實確鑿但拒不承認或不采取積極措施支付工資的,有關部門可按以下程序應急啟用保證金,上限為該企業繳納的保證金:
(一)工程項目所在地的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管理部門會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調查認定企業拖欠民工工資事實,確認用工主體、被拖欠工資農民工名單和拖欠額度,并在《杭州市建設行業農民工工資保證金應急啟用表》(以下簡稱《應急啟用表》)簽署意見。
(二)保證金專戶開設部門審核同意后,工程項目所在地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憑《應急啟用表》到保證金專戶所在銀行辦理保證金支取手續。
(三)工程項目所在地的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管理部門與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共同督促企業按照已認定的拖欠金額向農民工發放被拖欠工資。農民工必須憑本人有效身份證明領取工資。
(四)工程項目所在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農民工工資發清后5日內將工資發放表送交保證金專戶開設部門保存。
第十四條 企業申請啟用或管理部門應急啟用保證金用于支付農民工工資后,相關企業應在保證金啟用后15日內按照原標準補足繳存。
未按要求補足保證金的,暫停其參加本市建設市場活動資格。
第十五條 總承包企業應加強農民工工資發放的管理,在進行專業分包或勞務分包前,應要求分包企業出示保證金《繳存卡》。
總承包企業對各分包單位的農民工工資發放承擔連帶責任。經工程項目所在地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與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主管部門共同認定分包企業存在拖欠農民工工資事實,且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直接啟用總承包企業保證金用于支付分包企業拖欠的農民工工資:
(一)分包企業保證金不足以支付被拖欠農民工工資且總承包企業拖欠其分包工程款的;
(二)分包企業未按規定繳存保證金的;
(三)總承包企業將工程分包給不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和個人的。
總承包企業拖欠分包企業工程款的,以未結清的工程款為限墊付被拖欠的農民工工資。

第四章 保證金額度調整及退還
第十六條 本市企業和外省市進杭企業由于主項資質等級變動,造成保證金額度調整的,由企業申請,經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確認后辦理調整手續。
第十七條 獲得杭州市“平安示范建筑施工企業”、“勞動和社會保障誠信示范單位”等稱號的企業,由企業申請,經區、縣(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主管部門初審,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與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主管部門核準,保證金可減半繳存。
其他相關法律、法規或政策規定可減免保證金的,從其規定。
以上減免措施自減免條件不具備時即行終止。被取消減免資格的,應在減免資格終止后15日內補足保證金。
第十八條 被應急啟用保證金支付拖欠農民工工資的,或因拖欠農民工工資引發群體性事件被各級建設或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主管部門通報批評的,保證金按照原標準的2倍繳存。一個年度內發生二次以上因拖欠農民工工資引發群體性事件或其他造成不良社會影響事件的,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酌情增加其保證金繳存額度,但每家企業保證金繳存額度最高不超過300萬元。
第十九條 保證金繳存額度調整的施工企業,應在接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主管部門通知之日起15日內,填寫《杭州市建設行業工資保證金變更申請表》(以下簡稱《變更申請表》)向相應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金額變更申請,經核簽后于15日內持《變更申請表》到保證金開戶銀行辦理變更手續。變更結束后,持原《繳存卡》到保證金專戶開設部門辦理《繳存卡》的變更登記手續。
未按要求調增保證金的,暫停其參加本市建設市場活動資格。
第二十條 存在以下情況之一的施工企業,可申請退還保證金:
(一)本市企業《營業執照》或《資質證書》被注銷,或被批準停業的;
(二)外省市企業離開本市不再參加本市建設市場活動的。
第二十一條 申請退還保證金的施工企業,可在杭州市范圍內的最后一個工程項目完成竣工驗收備案六個月后,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主管部門確認無拖欠農民工工資情況的,憑《變更申請表》在5日內向保證金專戶開設銀行申請退還保證金本息,并繳回《繳存卡》。

第五章 責任與義務
第二十二條 建設單位應在申領工程項目施工許可證時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供中標施工企業的保證金《繳存卡》。
建設單位直接發包的項目,施工企業未按規定繳存保證金且發生拖欠農民工工資情況的,建設單位承擔連帶責任,由建設單位以未結清的工程款為限先行墊付被拖欠的農民工工資。
第二十三條 施工企業應當按照國家的法律、法規的規定支付農民工工資,不得無故拖欠或克扣,不得以拖欠工程款、結算糾紛、墊資施工等理由克扣或者拖欠農民工工資。施工企業應當將農民工工資直接發放給農民工本人,不得通過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和個人發放農民工工資。
第二十四條 總承包企業應實行施工現場作業人員實名制管理,加強對分包企業用工及工資支付的管理,建立健全本工程項目農民工工資發放監督制約機制和農民工日常管理、考勤及工資發放臺帳。
第二十五條 各級建設、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主管部門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級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對主管領導和其他直接責任人進行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給予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按規定要求,隨意增加、減少企業保證金繳存額度,或要求企業重復繳存保證金的;
(二)工作人員在保證金繳存、支出、補足、返還等工作中不履行相關職責,對保證金賬戶疏于管理,徇私舞弊的;
(三)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財物或者其他好處的;
(四)不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或者監督不力,造成嚴重后果的。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 本規定由杭州市城鄉建設委員會、杭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解釋。
本規定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原《關于印發〈關于杭州市區建筑施工企業實行農民工工資支付保證制度的意見〉的通知》(杭勞社法〔2004〕266號)同時廢止,原已開立保證金賬戶的企業在本規定施行之日起90日內,憑新的《繳存卡》到各銀行辦理原保證金賬戶的撤銷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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