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浙江省委組織部等3部門關于調整精減退職人員生活困難補助費標準的通知 浙人社發〔2018〕82號
中共浙江省委組織部等3部門關于調整精減退職人員生活困難補助費標準的通知
浙人社發〔2018〕82號
各市、縣(市、區)黨委組織部、政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嘉興市社會保障事務局,省直各單位:
為保障精減退職人員的基本生活,使精減退職人員的生活水平隨著經濟發展而相應提高,經省政府同意,決定適當調整精減退職人員的生活困難補助費標準。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凡符合省委組織部、原省勞動人事廳、省財政廳聯合下發的浙組〔1987〕1號文件規定享受精減困難補助的精減退職人員,抗日戰爭時期參加革命工作的,生活困難補助費標準由每人每月2670元調整為2870元;解放戰爭時期參加革命工作的,生活困難補助費標準由每人每月2390元調整為2570元。上述人員的醫療保健費由每人每月330元調整為360元。
二、凡符合省委辦〔1981〕24號文件和浙勞人險〔1984 〕217號、〔84〕 財行440 號文件規定享受定期生活困難補助的精減退職人員,生活困難補助費標準由每人每月1370元調整為1450元。
三、確保精減退職人員生活困難補助費按時足額發放。精減退職人員的生活困難補助費由原單位負責發放,如原單位已不存在的,由原單位的主管部門負責發放,所需經費均按原經費開支渠道列支。現既無單位又無主管部門的,由當地人力社保部門負責發放,所需經費由當地財政負擔。
本次調整精減退職人員生活困難補助費標準從2018年1月1日起執行。
中共浙江省委組織部
浙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浙江省財政廳
2018年7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