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關于對參加工作時年齡不滿十六周歲的職工工齡計算問題的批復 浙勞社廳字〔2006〕37號
浙江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關于對參加工作時年齡不滿十六周歲的職工工齡計算問題的批復
浙勞社廳字〔2006〕37號
長廣集團公司:
你公司《關于對參加工作時年齡不滿十六周歲的職工工齡計算問題的請示》(長廣報字〔2006〕4號)收悉,經研究,現批復如下:
一、凡一九五八年二月六日以后至《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轉換經營機制條例》(國務院第103號令)發布前,經縣以上勞動行政部門批準招用的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其連續工齡可從正式批準招用之日起計算;《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轉換經營機制條例》發布后招用的未成年人,除文藝、體育等特殊需要經批準使用者外,其連續工齡均應從其年滿十六周歲之日起算起。
二、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職工(含退休(退職)人員),涉及不滿16周歲前參加工作的連續工齡認定,由統籌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核準。退休(退職)人員因連續工齡更改涉及養老保險待遇的,應按認定后的連續工齡重新核定,并從連續工齡認定次月起,按新核定的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標準發放,以前有關養老保險待遇不予追補。
三、過去有關規定與本批復不一致的,按本批復規定執行。
浙江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
2006年3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