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辦公廳對“關于除名職工重新參加工作后工齡計算有關問題的請示”的復函 勞辦發〔1995〕104號
勞動部辦公廳對“關于除名職工重新參加工作后工齡計算有關問題的請示”的復函
勞辦發〔1995〕104號
廣州市勞動局:
你局“《關于除名職工重新參加工作后的工齡計算問題的復函》有關問題的請示”(穗勞函字〔1995〕第023號)收悉。經研究,現就你局所詢問題,答復如下:
1、關于“辭退”職工是否可按《關于除名職工重新參加工作后的工齡計算問題的復函》(勞辦發〔1994〕376號)(以下簡稱《復函》)規定辦理的問題。辭退職工工齡計算問題,原勞動人事部在“關于印發《若干問題解答》的通知”(勞人勞〔1987〕31號)中明確,即“職工被辭退前的工齡及重新就業后的工齡合并計算”。
2、關于“自動離職”的職工是否亦可按《復函》意見處理的問題。勞動部辦公廳在《關于自動離職與曠工除名如何界定的復函》(勞辦發〔1994〕48號)中明確,“因自動離職處理發生的爭議應按除名爭議處理”,因此,自動離職的職工工齡計算可按《復函》意見處理。
3、關于除名職工連續工齡計算時效的溯及力問題。我們意見,應從各地實行職工個人繳納養老保險費的時間,作為除名職工計算連續工齡的起始時間。
勞動部辦公廳
1995年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