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進一步加強社會保險費五費合征工作的實施意見 富地稅費字〔2009〕76號
關于進一步加強社會保險費五費合征工作的實施意見
富地稅費字〔2009〕76號
各地稅所、直屬分局,市社會保險管理中心,各繳費單位:
為貫徹落實《富陽市社會保險費征繳管理辦法》(富政函〔2009〕164號),規范和完善社會保險費的政策和征繳管理,經市政府同意,現就做好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和生育保險費等社會保險費五費合征工作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征繳范圍和征繳機關
富陽市范圍內各類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村民委員會、社區居委會、行業統籌單位和城鎮個體勞動者都應當按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
1.各類企業(包括個人獨資和個人合伙企業)的社會保險費一律由地稅機關征收。
2.機關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參加企業社會保險的外聘人員)、村民委員會、社區居委會、民辦非企業單位、行業統籌單位等,凡按企業社會保險參保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五費合征后一律由地稅機關征收。上述單位原由市社會保險管理中心(以下簡稱社保中心)征收的,五費合征實施后6個月內清理并移交地稅部門。但機關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中參加機關事業社會保險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仍按原辦法由社保中心征收。
3.城鎮個體勞動者個人參保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暫仍按原辦法委托銀行扣繳,條件成熟后移交地稅部門征收。
二、登記管理
1、繳費登記。對五費合征前未辦理基本醫療保險登記的申報企業或只辦理基本養老保險未辦理其他四險的申報企業,地稅部門和社保中心應在地稅和社保中心信息系統中及時補全五險種社保登記。各類新辦企業在辦理稅種登記時一并登記五險。對不需要辦理稅務登記的繳費單位,社保中心應當告知繳費單位在辦理社會保險參保登記之日起5日內到主管地稅機關辦理社會保險繳費登記。
2.參保登記。辦理稅務登記的新辦繳費單位應先在地稅部門辦理稅務登記和社會保險費繳費登記。社保中心根據繳費單位提供的企業編碼(地稅機關編制)向地稅部門提取登記信息,為參保單位辦理參保登記。兩部門之間的登記信息通過企業編碼相互交換,實時提取,互為所用。
事業單位改制為企業單位的,參照新辦企業的登記程序辦理登記手續。
三、征收方式認定和應征數據來源
(一)征收方式認定社會保險費征收方式分為企業自行計算申報繳納方式(簡稱申報企業),核定征收方式(簡稱核定征收)和先參保后征繳方式(簡稱參照社保征繳)三種征收方式。
1.對帳證健全或能準確核算工資總額的所有企業(含個人獨資企業,個人合伙企業),由地稅機關直接認定為申報征收方式。實行單位繳費和個人參保分離,企業繳納和個人繳納相分離。
2.對帳證不健全或不能準確核算工資總額的企業,由地稅部門制訂具體辦法核定征收。在地稅部門未制訂具體核定辦法以前,暫只對已參保企業實施征收,且按參照社保征繳方式管理,待以后具體核定辦法實施后,再予以清理并調整征收方式。
3.對下列參保單位和個人納入參照社保征繳方式,實行先參保后繳費。參照社保征繳方式由地稅部門商社保部門確定。
(1)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行業統籌單位、人事代理單位、村民委員會(村民合作社)、社區居委會、民辦非企業單位等凡按企業社會保險參保并繳費的;
(2)已注銷單位需繼續交納社會保險費的;
(3)城鎮個體勞動者個人參保的;
(4)其他由社保部門和地稅部門確定的單位和個人。
(二)地稅部門根據征收方式不同確定應征數據來源
1.申報企業的單位繳費部分應征數由企業按規定的繳費基數×費率計算后自行向地稅機關申報產生,職工個人繳費部分應征數由企業根據社保中心確定的實際參保職工個人繳費基數之和×費率計算后自行向地稅機關申報產生。
2.參照社保征繳方式的單位,其單位繳納部分和個人繳納部分均由社保中心于每月月底產生應征數,次月1日將單位及個人部分應征數傳遞地稅部門,地稅部門全額征繳。
四、繳費基數
(一)單位繳費基數
1.申報企業單位繳費基數。五費合征后,申報企業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的繳費基數按本企業當年全部職工工資總額確定,企業全部職工工資總額以國家統計局規定的口徑為準。初始階段,除工傷保險外,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四險種單位繳費基數一般企業(除勞動密集型外所有企業)暫按不低于本企業全部職工工資總額的50%確定,勞動密集型企業單位繳費基數暫按不低于本企業全部職工工資總額的40%確定,工傷保險單位繳費基數一律按企業全部職工工資總額的100%確定。
企業月繳費基數按照本企業當年本月全部職工工資總額予以確定。確定后的企業月繳費基數,若低于實際參保職工個人繳費工資之和的,以企業實際參保職工個人繳費工資之和確定繳費基數,在年度結算時,應予補報。若繳費基數大于實際參保職工個人繳費工資之和的,允許企業在當月申報期后至當年12月25日前向社保中心補報職工參保名單,逾期作自動放棄處理。企業在向社保中心補報職工參保名單時,自行計算補報后的單位實際參保職工個人繳費工資之和不得大于向地稅部門申報的單位繳費基數。企業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繳費基數,今后逐年提高,最終達到以企業全部職工工資總額為繳費基數。
2.參照社保征繳的單位繳費基數。按照本月單位全部職工工資總額自行申報單位月繳費基數后由社保中心確定。
(二)單位職工個人繳費基數。按職工本人上一年度的月平均工資(以下簡稱職工繳費工資)計算確定。職工繳費工資高于上一年全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300%的,按300%確定;低于上一年全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60%的,按60%確定。
(三)城鎮個體勞動者個人參保繳費基數。由參保者個人按照規定的繳費基數范圍自行選擇繳費標準后繳納。
(四)單位參保職工繳費基數申報。
1.繳費單位每年3月25日前應當向社保中心申報全部參保職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資。當年新成立單位或當年新增參保職工應當申報參保職工第一個月工資。
2.在上一年度全省在崗職工平均工資公布月份之前,職工個人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暫按上年12月份核定的繳費基數進行預繳。從上一年全省在崗職工平均工資公布月份起,社保中心根據有關規定對參保職工當年的繳費基數進行核定后,啟用用人單位當年社會保險繳費基數,并對當年繳費基數核定前預繳的社會保險費個人繳費部分差額予以補退。用人單位如未按照規定時間申報全部參保職工上年度平均工資的,社保中心在沿用參保職工上年度繳費基數的同時按照不低于上一年度全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進行核定和啟用。
3.用人單位參保人員增減變動的,應當在每月25日前到社保中心辦理相關手續。
五、費率
1.單位繳納費率:企業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費率12%、基本醫療保險費費率6%(建個人帳戶的單位繳費費率為8%)、失業保險費費率2%、工傷保險費費率1%、生育保險費費率0.5%。
2.單位職工個人繳納費率:養老保險費費率8%、失業保險費費率1%(農民合同制職工個人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若單位委托社保中心代建個人賬戶的,按代建職工個人賬戶2%費率確定。
3.城鎮個體勞動者個人參保繳納社會保險費率是:基本養老保險費費率20%,基本醫療保險費費率為6%。
六、費款申報和入庫
1.申報企業。申報企業應當在每月15日前按照規定分別自行計算企業部分和個人部分應繳費額,并在《社會保險費申報表》中分險種向地稅部門申報繳納社會保險費,并對申報真實性負責。申報企業單位繳納部分和個人繳納部分費款一并通過一戶通扣繳入庫。
2.參照社保征繳方式繳費單位。單位繳納部分和職工個人繳納部分應征數均由社保中心提供給地稅部門。由地稅部門將單位繳納部分和個人繳納部分應征數導入網稅系統,繳費單位無需再申報。費款入庫比照申報企業執行。 繳費單位一般通過地稅網稅系統辦理社會保險費申報,也可以按照地稅部門規定的其他方式辦理申報。
七、非正常戶認定和處理
1.非正常戶認定。地稅部門對連續3個月未向稅務機關進行繳費申報的繳費單位,經基層稅務機關派員實地檢查,催報催繳、查無下落的(隨同稅務管理),在辦稅大廳進行公告,對一個月內未改正的,認定為非正常戶上報市地方稅務局征管科對外公告并報市地方稅務局規費科備案,將非正常戶標記做入《稅友2006》征管信息系統。同時,地稅機關于當月將列入非正常戶管理的繳費單位當月通知社保中心。
2.非正常戶繳費中斷和恢復。繳費單位被認定為非正常戶后,地方稅務機關自認定次月起暫停征收社會保險費,直到非正常戶恢復為正常繳費單位后再行補征和正常征收。繳費單位被認定為非正常戶后,依法應當參保繳費的,繳費單位應當首先向地方稅務機關辦理恢復繳費手續,繳費單位在地方稅務機關辦理恢復繳費手續之日起2日內,應當向社保中心辦理參保職工恢復繳費手續。
3.非正常戶注銷。繳費單位被列為非正常戶后超過3個月的,地稅機關可以注銷該單位的繳費登記。對注銷的非正常戶,地稅部門和社保中心按照注銷登記的有關規定辦理。
八、年度清算。申報企業單位繳納部分實行按月預繳,年終清算,申報企業應當于每年4月底前,向地稅機關報送《社會保險費結算申報表》并匯算清繳,結清應繳應退費款。具體清算辦法由市地方稅務局制定。
九、社會保險費退費
社會保險費退費包括匯算清繳結算退費、誤征退費和其他退費。對屬于誤征所形成的退費,由基層地稅機關直接受理,無須社保中心簽署意見;對匯算清繳退費,不涉及個人繳費部分的退費,由基層稅務機關直接受理;對涉及個人繳費部分退費的匯算清繳退費,須由社保中心簽署意見后基層地稅機關方可受理;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行業統籌單位、人事代理單位、個體工商戶、村經濟合作社、村民委員會、已注銷單位需繼續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破產分流單位中的退休人員繼續繳納重大疾病補助金的等參照社保征繳且應征數由社保中心產生的其它退費,須由社保中心簽署意見,到各稅務機關辦理。
城鎮個體勞動者社會保險費未移交地稅部門征繳之前,退費暫由社保中心負責受理,按月匯總填寫《申請表》,并相關資料傳遞給地稅部門,由地稅部門負責在有關銀行將退費劃撥到城鎮個體勞動者個人銀行帳戶。
由于社保中心產生的應征數出現差錯,導致繳費單位或個人多征或少征社會保險費的,由社保中心在產生下月應征數時作相應調整,確實無法調整的,通知單位或個人到地稅部門辦理補退手續。由于企業自行申報數據錯誤導致繳費單位多征或少征社會保險費的,由企業向地稅部門提出申請辦理補退手續,或在年終辦理結算,多退少補。
社會保險費退費按照稅款退庫要求執行。
十、其他有關征繳規定
1.對五費合征前已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而未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人數,以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在職參保人數作為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人數,由企業向地稅部門申報基本醫療保險單位繳費基數時,完成單位繳費基數與實際參保職工個人繳費工資之和的對比工作。
2.重大疾病醫療補助費。按富陽市人民政府《富陽市基本醫療保障辦法》規定,按參保人員每月繳納3元重大疾病醫療補助費,用于建立重大疾病醫療補助基金,由繳費企業按月隨基本醫療保險費一并向稅務機關申報繳納。
3.勞動密集型企業認定。勞動密集型企業應向鄉鎮、街道提交申請,由鄉鎮、街道簽具意見,再到主管地方稅務機關填報《社會保險繳費登記表》,基層地方稅務機關出具意見,每月初匯總報市地稅局,市地稅局會同勞動保障部門審定后報市政府審批,經市政府同意認定的勞動密集型企業由基層地方稅務機關向社會公布,公布時間為一周以上。目前,市政府暫認定建筑企業、服裝、鞋帽、球拍、玩具、豆腐皮和罐頭食品、天線、紡織、電子元器件加工(組裝)業、印染業、制傘成品業、船艇制造業、家具制造業等十三種行業企業為勞動密集型企業。
4.企業籌建期間發放的工資,按規定征收社會保險費。
十一、本實施意見自2010年1月1日起執行。原《富陽市社會保險費征管暫行辦法實施細則》(富政辦〔2004〕100號)同時廢止。十二、本實施意見由市地方稅務局、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負責解釋。
富陽市財政局
2009年1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