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地方稅務局關于規范社會保險費繳費基數有關問題的通知 浙地稅函〔2007〕249號
浙江省地方稅務局關于規范社會保險費繳費基數有關問題的通知
浙地稅函〔2007〕249號
各市、縣(市、區)地方稅務局:
近年來,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確領導和有關部門的大力支持下,各級地稅機關認真貫徹落實《浙江省社會保險費征繳辦法》(省政府令188號)、《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推進社會保險費“五費合征”工作的意見》(浙政辦發〔2006〕111號)和相關政策規定,積極推進社會保險費“五費合征”工作,取得了明顯成效,促進了社會保險費的征收。但是,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逐步建立和完善,我國的所有制結構、就業方式和收入分配形式發生了很大變化,當前一些地方在社會保險繳費征繳過程中,存在著繳費基數計算口徑不統一問題,影響了社會保險費的征收。為進一步做好社會保險費征繳工作,現就規范社會保險費繳費基數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關于統一繳費基數問題
用人單位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統一以本月本單位全部職工工資總額為繳費基數。
繳費單位無法確定用工人數和工資總額的,主管地方稅務機關應根據《浙江省社會保險費征繳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核定單位繳費基數。
二、關于工資總額的計算口徑
依據國家統計局有關文件規定,工資總額是指各單位在一定時期內直接支付給本單位全部職工的勞動報酬總額,由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加班加點工資、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津貼和補貼等組成。勞動報酬總額包括:在崗職工工資總額;不在崗職工生活費;聘用、留用的離退休人員的勞動報酬;外籍及港澳臺方人員勞動報酬以及聘用其他從業人員的勞動報酬。
三、關于計算繳費基數的具體項目
根據國家統計局的規定,下列項目作為工資總額統計,在計算繳費基數時作為依據:
(一)計時工資,包括:
1、對已完成工作按計時工資標準支付的工資,即基本工資部分;
2、新參加工作職工的見習工資(學徒的生活費);
3、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因病、工傷、產假、計劃生育假、婚喪假、事假、探親假、定期休假、停工學習、執行國家或社會義務等原因按計時工資標準或計時工資標準的一定比例支付的工資;
4、實行崗位技能工資制的單位支付給職工的技能工資及崗位(職務)工資;
5、職工個人按規定比例繳納的社會保險費、職工受處分期間的工資、浮動升級的工資等;
6、機關工作人員的職務工資、級別工資、基礎工資;工人的崗位工資、技術等級(職務)工資。
(二)計件工資,包括:
1、實行超額累進計件、直接無限計件、限額計件、超定額計件等工資制,按勞動部門或主管部門批準的定額和計件單價支付給個人的工資;
2、按工作任務包干方法支付給個人的工資;
3、按營業額提成或利潤提成辦法支付給個人的工資。
(三)獎金,包括:
1、生產(業務)獎包括超產獎、質量獎、安全(無事故)獎、考核各項經濟指標的綜合獎、提前竣工獎、外輪速遣獎、年終獎(勞動分紅)等;
2、節約獎包括各種動力、燃料、原材料等節約獎;
3、勞動競賽獎包括發給勞動模范、先進個人的各種獎金;
4、機關、事業單位各類人員的年終獎一次性獎金、機關工人的獎金、體育運動員的平時訓練獎;
5、其他獎金包括從兼課酬金和業余醫療衛生服務收入提成中支付的獎金,運輸系統的堵漏保收獎,學校教師的教學工作量超額酬金,從各項收入中以提成的名義發給職工的獎金等。
(四)津貼,包括:
1、補償職工特殊或額外勞動消耗的津貼及崗位性津貼。包括:高空津貼、井下津貼、流動施工津貼、高溫作業臨時補貼、艱苦氣象臺(站)津貼、微波站津貼、冷庫低溫津貼、郵電人員外勤津貼、夜班津貼、中班津貼、班(組)長津貼、環衛人員崗位津貼、廣播電視天線工崗位津貼、鹽業崗位津貼、廢品回收人員崗位津貼、殯葬特殊行業津貼、城市社會福利事業崗位津貼、環境監測津貼、課時津貼、班主任津貼、科研輔助津貼、衛生臨床津貼和防檢津貼、野生動物保護工作津貼、水利防汛津貼、氣象服務津貼、地震預測預防津貼、技術監督工作津貼、口岸鑒定檢驗津貼、環境污染監控津貼、社會服務津貼、特殊崗位津貼、會計崗位津貼、野外津貼、水上作業津貼、藝術表演檔次津貼、演出場次津貼、藝術人員工種補貼、運動隊(隊)干部駐隊津貼、教練員培訓津貼、運動員成績津貼、運動員突出貢獻津貼、責任目標津貼、領導職務津貼、崗位目標管理津貼、專業技術職務津貼、專業技術崗位津貼、技術等級崗位津貼、技術工人崗位津貼、普通工人作業津貼及其他為特殊行業和苦臟累險等特殊崗位設立的津貼。
機關工作人員崗位津貼。包括:公安干警值勤津貼、警銜津貼、交通民警保健津貼、海關工作人員崗位津貼、審計人員外勤工作補貼、稅務人員的稅務征收津貼(包括農業稅收)、工商行政管理人員外勤津貼、人民法院干警崗位津貼、人民檢察院干警崗位津貼、司法助理員崗位津貼、監察、紀檢部門辦案人員補貼、人民武裝部工作人員津貼、監獄勞教所干警健康補貼等。
2、保健性津貼。包括:衛生防疫津貼、醫療衛生津貼、科技保健津貼、農業事業單位發放的有毒有害保健津貼以及其他行業職工的特殊保健津貼等。
3、技術性津貼。包括:特級教師津貼、科研課題津貼、研究生導師津貼、工人技師津貼、中藥老藥工技術津貼、特殊教育津貼、高級知識分子特殊津貼(政府特殊津貼)等。
4、年功性津貼。包括:工齡工資、工齡津貼、教齡津貼和護士護齡津貼等。
5、地區津貼。包括艱苦邊遠地區津貼和地區附加津貼等。
6、其他津貼。例如:支付給個人的伙食津貼(火車司機和乘務員的乘務津貼、航行和空勤人員伙食津貼、水產捕撈人員伙食津貼補貼、汽車司機行車津貼、體育運動員和教練員伙食補助費、少數民族伙食津貼、小伙食單位補貼、單位按月發放的伙食補貼、補助或提供的工作餐等)、上下班交通補貼、洗理衛生費、書報費、工種糧補貼、過節費、干部行車補貼、私車補貼等。
(五)補貼,包括:為保證職工工資水平不受物價上漲或變動影響而支付的各種補貼,如副食品價格補貼、糧、油、蔬菜等價格補貼,煤價補貼、水電補貼、住房補貼、房改補貼等。
(六)加班加點工資;
(七)其他工資,如附加工資、保留工資以及調整工資補發的上年工資等。
(八)特殊項目構成的工資:
1、發放給本單位職工的“技術交易獎酬金”;
2、住房補貼或房改補貼。房改一次性補貼款,如補貼發放到個人,可自行支配的計入工資總額內;如補貼為專款專用存入專門的賬戶,不計入工資總額統計[國家統計局《關于房改補貼統計方法的通知》(統制字〔1992〕80號文)];
3、單位發放的住房提租補貼、通信工具補助、住宅電話補助[國家統計局《關于印發1998年年報勞動統計新增指標解釋及問題解答的通知》(國統辦字〔1998〕120號)];
4、單位給職工個人實報實銷的職工個人家庭使用的固定電 話話費、職工個人使用的手機費(不含因工作原因產生的通訊費,如不能明確區分公用、私用均計入工資總額)、職工個人購買的服裝費(不包括工作服)等各種費用[國家統計局《關于印發2002年勞動統計年報新增指標解釋及問題解答的通知》(國統辦字〔2002〕 20號)];
5、為不休假的職工發放的現金或補貼[國家統計局《關于印發2002年勞動統計年報新增指標解釋及問題解答的通知》(國統辦字〔2002〕20號)];
6、以下屬單位的名義給本單位職工發放的現金或實物(無論是否計入本單位財務帳目)[國家統計局《關于印發2002年勞動統計年報新增指標解釋及問題解答的通知》(國統辦字〔2002〕20號)];
7、單位為職工繳納的各種商業性保險[國家統計局《關于印發2002年勞動統計年報新增指標解釋及問題解答的通知》(國統辦字〔2002〕20號)];
8、試行企業經營者年薪制的經營者,其工資正常發放部分和年終結算后補發的部分[國家統計局《關于印發2002年勞動統計年報新增指標解釋及問題解答的通知》(國統辦字〔2002〕20號)];
9、商業部門實行的柜組承包,交通運輸部門實行的車隊承包、司機個人承包等,這部分人員一般只需定期上交一定的所得,其余部分歸己。對這些人員的繳費基數原則上采取全部收入扣除各項(一定)費用支出后計算[國家統計局《關于印發勞動統計問題解答的通知》(制司字〔1992〕39號)];
10、使用勞務輸出機構提供的勞務工,其人數和工資按照“誰發工資誰統計”的原則,如果勞務工的使用方不直接支付勞務工的工資,而是向勞務輸出方支付勞務費,再由勞務輸出方向勞務工支付工資,應由勞務輸出方統計工資和人數;如果勞務工的使用方直接向勞務工支付工資,則應由勞務使用方統計工資和人數。輸出和使用勞務工單位的繳費基數以誰發工資誰計算繳費基數的原則執行[國家統計局《關于印發2004年勞動統計年報新增指標解釋及問題解答的通知》 (國統辦字〔2004〕48號)];
11、企業銷售人員、商業保險推銷人員等實行特殊分配形式參保人員的繳費基數原則上由各地依據國家統計局有關規定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四、關于不列入繳費基數的項目
根據國家統計局的規定,下列項目不計入工資總額,在計算繳費基數時應予剔除:
(一)根據國務院發布的有關規定發放的創造發明獎、國家星火獎、自然科學獎、科學技術進步獎和支付的合理化建議和技術改進獎以及支付給運動員在重大體育比賽中的重獎。
(二)有關勞動保險和職工福利方面的費用。職工保險福利費用包括醫療衛生費、職工死亡喪葬費及撫恤費、職工生活困難補助、文體宣傳費、集體福利事業設施費和集體福利事業補貼、探親路費、計劃生育補貼、冬季取暖補貼、防暑降溫費、嬰幼兒補貼(即托兒補助)、獨生子女牛奶補貼、獨生子女費、“六一”兒童節給職工的獨生子女補貼、工作服洗補費、獻血員營養補助及其他保險福利費。
(三)勞動保護的各種支出。包括:工作服、手套等勞動保護用品,解毒劑、清涼飲料,以及按照國務院1963年7月19日勞動部等7家單位規定的范圍對接觸有毒物質、矽塵作業、放射線作業和潛水、沉箱作業,高溫作業等5類工種所享受的由勞動保護費開支的保健食品待遇。
(四)有關離休、退休、退職人員待遇的各項支出。
(五)支付給外單位人員的稿費、講課費及其他專門工作報酬。
(六)出差補助、誤餐補助。指職工出差應購臥鋪票實際改乘座席的減價提成歸己部分;因實行住宿費包干,實際支出費用低于標準的差價歸己部分。
(七)對自帶工具、牲畜來企業工作的從業人員所支付的工具、牲畜等的補償費用。
(八)實行租賃經營單位的承租人的風險性補償收入。
(九)職工集資入股或購買企業債券后發給職工的股息分紅、債券利息以及職工個人技術投入后的稅前收益分配。
(十)勞動合同制職工解除勞動合同時由企業支付的醫療補助費、生活補助費以及一次性支付給職工的經濟補償金。
(十一)勞務派遣單位收取用工單位支付的人員工資以外的手續費和管理費。
(十二)支付給家庭工人的加工費和按加工訂貨辦法支付給承包單位的發包費用。
(十三)支付給參加企業勞動、實習的在校學生的補貼。
(十四)調動工作的旅費和安家費中凈結余的現金。
(十五)由單位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
(十六)支付給從保安公司招用的人員的補貼。
(十七)按照國家政策為職工建立的企業年金和補充醫療保險,其中單位按政策規定比例繳納部分。
各級地方稅務機關要按照本通知的規定進一步規范社會保險繳費基數管理,在規范的基礎上,堅持標準,切實做好申報審核和日常檢查工作,維護廣大參保人員的合法權益,確保社會保險費的應收盡收。
浙江省地方稅務局
2007年5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