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明確戶口登記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
杭公戶〔2013〕34號
各公安分局、縣(市)公安局戶政(治安、經文保)科(大隊):
為進一步規范戶口登記管理工作,簡化手續,方便群眾,更好地維護公民合法、正當的戶口登記權益,結合工作中存在的突出問題,經研究,就戶口登記管理有關事項明確如下:
一、關于立戶問題
(一)市區范圍內,按照人戶一致和實際居住登記原則,經房屋產權人同意,允許市區內無房人員在本人直系親屬(父母、配偶、子女)合法固定住處(有房屋產權證的住房)登記立戶,并擔任戶主。
(二)對農村集體土地拆遷安置后有多套安置房,安置協議由戶主一人簽署的,在安置房交付后,可按安置協議在冊人員實際分配居住情況,在協商一致的基礎上,以家庭為單元(夫妻和未成年子女)分別立戶。并提供下列材料:
1. 申請人書面申請;
2. 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3. 拆遷安置協議;
4. 安置協議在冊人員對安置房分配公證書或協議書;
5. 結婚證、出生醫學證明等能證明父母子女關系的證明;
6. 公安機關需要的其他證明材料。
二、關于農村集體土地分戶問題
戶內家庭成員因婚姻、分家等變化需要分戶,且以分家協議等形式(需經公證)對房屋所有權和使用權進行分割并實際居住的,申請人在本市內無其他合法固定住所,按照合法固定住所和人戶一致的原則,經戶主或利害關系人申請,派出所審批,可以允許分戶。
三、關于戶口登記項目問題
(一)根據《公安部關于對公民戶口身份證件曾用名和別名項目填寫問題的批復》(公復字〔2005〕6號)精神,我國公民常住人口登記表、居民戶口簿上登載的“曾用名”項目和戶口遷移證上登載的“別名”項目均應填寫為公民過去在戶口登記機關申報登記并正式使用過的姓名。《出生醫學證明》上填寫的名字可作為曾用名登記。在1985年統一制發居民身份證前,如群眾在實際生活中使用過的名字與戶口登記姓名確實不一致,并能提供相關原始憑證,經調查屬實的,可以予以增加曾用名。
(二)在遷移過程中原則上不得變更戶口登記項目,如確需變更的,由遷入地派出所落戶后,按規定申報審批;如因歷史登記原因造成的籍貫等登記項目不全的,由遷入地派出所先行受理,函商遷出地派出所查詢核實,根據調查核實的情況予以補登,因歷史原因,確無法補充的,按遷移證上登記項目填寫,并做好記錄,留存相關核實情況證明。
四、關于補辦戶口簿問題
(一)補辦戶口簿,由戶主持身份證、房產證(公房租賃證或公房租賃合同,集體土地使用證或相關職能部門證明)、申請書等,到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請辦理。對于戶主非房屋產權人的,需出具房屋產權人的委托和關系證明。
(二)對房屋已轉讓的,原則上不再補辦戶口簿。需辦理戶口遷移的,由戶口遷出地公安派出所出具戶口遷移人員的戶籍證明(注明房屋產權已轉移且戶口簿遺失,用于辦理戶口遷移),戶口遷入地公安派出所憑當事人戶籍證明和其他須提供的相關證明辦理戶口遷入。
杭州市公安局戶政支隊
2013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