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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進一步明確戶口登記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 杭公治〔2011〕60號
2011-04-06

關于進一步明確戶口登記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
杭公治〔2011〕60號

各公安分局、縣(市)公安局戶政(治安)科(大隊):
《浙江省常住戶口登記管理規定(試行)》實施以來,我市的戶籍管理制度日趨規范,但在具體執行過程中碰到一些問題,基層把握較難,群眾反響也較大。為進一步規范我市戶口登記管理,嚴格按政策辦事,切實維護公民合法、正當的戶口登記權益,結合我市實際,經研究,就戶口登記管理相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關于立戶登記
立戶登記證明材料按照《浙江省常住戶口登記管理規定(試行)》(簡稱《規定》,下同)的相關規定執行,其中對《規定》中未具體明確的幾類特殊產權可憑下列相應證明申報立戶登記:
(一)因城市建設需要,拆遷安置到新的居住地并實際入住的居民,非本人因素無法提供產權證明的,可憑本人申請、拆遷安置補償協議書、房屋拆遷安置職能部門確認證明(是否安置給戶口遷移人,因何種原因無法辦理房產證)及其他需提供的證明等材料;
(二)軍產房可憑本人申請、部隊團以上后勤房管部門出具的證明材料(證明房產為部隊所有并分配給申請人居住,僅限現役軍人家屬或軍隊復退轉人員本人及其配偶、子女落戶);
(三)租賃公房可憑本人申請、單位住房產權證明和單位與個人簽訂的租賃合同、分配協議或杭州市租賃房投資有限公司出具的租賃公房合同(不限年限)及租賃雙方簽訂的承諾書。
上述(二)(三)項情形的房產變更承租關系或所有權關系后,原住戶應及時將戶口遷出,未及時遷出影響新住戶遷入的,派出所可按《規定》三十五條執行(具體操作程序另行通知),所屬單位應積極配合。
二、關于分戶登記
對于戶內因離婚已解除婚姻關系,但僅有一處房產無其他房產可供遷移,且法院判決(裁決、調解)書、離婚協議書等已對房屋所有權或使用權進行分割的,可以向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請分戶,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請書(房屋所有權人或者使用權人協商一致并簽名);
(二)現有房屋的房屋產權證明、建房報告或集體土地使用證;
(三)人民法院對房屋所有權、使用權分割的判決書(裁決書、調解書);
(四)戶主及擬分戶人員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五)離婚證、對房屋所有權或使用權分割的離婚協議(需經婚姻登記機關蓋章確認);
(六)其他有關證明(市區內無其他房產的證明);
經審核情況屬實且生活獨立,有居住條件的,可以予以分戶,房屋所有權、使用權未分割的,不予分戶。有條件辦理戶口遷移的應動員其辦理戶口遷移,不作分戶。
分戶登記需經派出所分管領導審批,并報分局備案。
三、關于出生登記
(一)出生登記所需材料:
1、嬰兒父母雙方的《居民戶口簿》、身份證件;
2、嬰兒父母的《結婚證》(非婚生的除外);
3、新生嬰兒的《出生醫學證明》:
(二)嬰兒出生時未及時辦理出生登記的
1、嬰兒出生一個月以內,應當申報出生登記。嬰兒出生時其父母一方為本市戶籍或雙方均為本市戶籍,因故出生超過一個月申報戶口的,經公安派出所戶籍民警核實人口信息系統確無重復登記戶口的,派出所應準予補辦登記;
2、無法提供《出生醫學證明》的出生申報或嬰兒出生時其父母均非本市常住戶籍,父母親戶籍系嬰兒出生后遷來本市的非超生子女,要求申報出生登記的,由派出所戶籍民警核實人口信息系統有無重復登記戶口、社區民警對申請人提供的證明材料進行調查核實并提出意見,主管所領導簽署意見后報縣級公安機關審批;
上述辦理手續需提供的證明材料除出生登記所需的材料外還包括:(1)由本人提出申請(未成年人由監護人申請),說明超期申報情況;(2)父母親戶籍系嬰兒出生后遷來本市的需提供父母親原戶籍地出具的未落戶證明,如父母已去世的需提供監護人戶口簿;(3)第2項情況需提供合法固定住所證明(參照現行未成年子女投靠條件);(4)其他需要調取的證明材料;
(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第四條和第五條規定,夫婦雙方或一方為中國公民,其在香港、澳門、臺灣出生子女,具有中國國籍,應準予落戶。
(四)夫妻雙方一方為本市戶籍入伍的現役軍人,且在杭服役,另一方為外地戶籍的,其所生子女可以在本市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申報出生登記。
(五)出生登記的相關項目填寫
1、“姓名”。在出生申報同時提出改名申請的,填寫《新生兒姓名申報申請表》,經審核符合取名規定的,可直接登記新姓名,將出生醫學證明上的名字作為曾用名登記,并在其常住人口登記表中作好記錄;如在出生申報登記戶口后再提出變更姓名申請的,按變更更正程序報批。
2、“與戶主關系”。出生申報登記中 “與戶主關系”的填寫應按本人與戶主的血親或姻親關系等寫明具體稱謂。
3、“籍貫”。新生兒籍貫按本人出生時祖父的居住地(戶籍地)填寫(填到縣級),不能確定祖父戶口登記地的,隨父親的籍貫確定。
四、關于遷移登記
(一)自2011年4月20日起,我市公安機關不再受理涂改后的戶口遷移證件,各地公安派出所戶籍窗口要根據公安部、省公安廳文件精神向群眾做好解釋工作,同時,做好有關情況的記錄。如有必要可協助群眾和對方公安機關取得聯系進行解釋。
(二)鑒于大中專院校畢業生落戶的特殊情況,按照方便群眾、簡化程序的原則,大中專院校畢業生《戶口遷移證》超過有效期限但又符合現行進杭落戶條件的,可按下列情況辦理:
1、往屆畢業生《戶口遷移證》中遷往地址為本市范圍(不包括蕭山、余杭區),且又符合現行進杭落戶政策的,由負責進杭落戶審批的市局戶政科、濱江、下沙公安分局治安大隊網上核查是否重人情況后簽署意見,準許其辦理相關手續,無需再辦理延期或回原籍手續。
2、對《戶口遷移證》中遷往地址為外地的,原則上要求其回原籍落戶,如符合改派條件且又符合現行進杭落戶政策的,學校所在地派出所憑有關改派證明、單位錄用證明、學校證明、未落戶證明等材料予以換發戶口遷移證,憑換發后的《戶口遷移證》辦理落戶審批手續。
(三)關于市內遷移。戶口遷移原則上應按照經常居住地登記戶口和人戶一致、整戶遷移的原則。除房屋產權轉移等符合立戶條件的遷移外,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公民可以申請投靠遷移:
1、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的;
2、投靠配偶的;
3、符合《規定》三十五條情形的;
4、公安機關規定的其他情形。
公民申請投靠遷移,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1、投靠人和被投靠人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2、被投靠人和房屋所有權人同意遷入的聲明及房產證明;
3、結婚證、獨生子女證或計生委出具的父母子女關系證明;
4、符合《規定》三十五條情形投親靠友的需提供投靠方無房證明(包括期房暫無法入住的);
5、公安機關規定的其他材料。
整戶遷移應區別對待以下幾類特殊情況:1、原住宅已轉讓(拆遷)或原戶籍地不再具備立戶條件的,原則上按原戶口本內所有成員作整戶遷移(包括掛靠戶口);2、夫妻雙方及未成年子女常住戶口原落在同一家庭戶的,無特殊情況夫妻雙方及未成年子女常住戶口不得單獨遷移;3、夫妻雙方戶口原不在一地,現申請單獨遷移且符合立戶條件的,可以允許房屋所有權人或使用權人單獨遷入,其余在外家庭成員經核實后作為信息采集,不作硬性遷移要求。
對擬遷入地為集體土地的市內遷移,原則上只辦理夫妻和未成年子女投靠。本市居民屬農村集體土地批地建房時在冊人員的,在現戶籍所在地住房產權發生轉移時,且在本市市區內無其他房屋產權的,可申請將戶口遷入集體土地住房的父母或子女處。對目前農村地區仍存在的戶口集中落在村居民戶內的人戶分離人員,本人有合法產權房屋的,應將戶口遷入本人合法產權房屋內;本人沒有合法產權房屋的,可將戶口遷入現居住地的配偶或父母或子女戶內;沒有前述條件的,可將戶口并入社區集體戶內。

杭州市公安局
2011年4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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