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氣象行政執法案例均摘自《氣象行政執法典型案例評析》(氣象出版社,2014年)。
一、浙江省杭州市某公司違法施放氣球案
【案情摘要】
2011年11月,浙江省杭州市氣象局接到匿名舉報電話稱,某中醫院院內有疑似違規施放的氣球。經執法人員現場勘察,該中醫院院內懸掛有2個直徑2米左右的紅色燈籠狀氣球,未依法辦理審批手續。杭州市氣象局依法進行了查處。
【處理過程和結果】
2011年11月4日,執法人員報經杭州市氣象局領導批準立案調查。查明事實如下:該中醫院委托不具備施放氣球資質的某設計公司,未經批準在醫院院內施放系留氣球。杭州市氣象局按照法定程序進行調查取證和案情審議后,認為依據《施放氣球管理辦法》有關規定,可以給予該醫院和該設計公司警告及罰款的行政處罰。但考慮到在調查過程中,該醫院和該設計公司能立即收回氣球,及時消除安全隱患,積極配合案件查處,認錯態度較好,符合《氣象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最后決定分別對兩家單位警告的處罰。12月7日,杭州市氣象局向兩家單位送達了《行政處罰告知書》,并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陳述、申辯的權利。兩家單位當事人當場表示愿意接受處罰,未提出其他陳述、申辯意見。12月13日,杭州市氣象局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決定書》,當事人分別寫下保證書,表示今后一定依法辦理施放氣球事宜。
【評析】
此案是典型的對違法施放氣球行為進行處罰的案例。此案的特點有兩個:一是氣象主管機構對施放氣球單位和委托單位都進行了處罰。根據《施放氣球管理辦法》的規定,使用無施放氣球資質證的單位施放氣球以及未取得施放氣球資質證從事施放氣球的活動都是違法行為,需要承擔法律責任。本案中,兩家單位正是分別違反了上述兩項規定;二是從輕處罰而不是免于處罰,氣象主管機構考慮到當事人有可以從輕處罰的情節,給予當事人書面警告的行政處罰,可以起到較好的警示和教育作用。一般給予警告后的單位都不會再犯同樣的錯誤。
二、義烏市氣象局施放氣球類行政執法案例
【案情摘要】
2012年3月,浙江省義烏市氣象局執法人員在日常執法檢查時,發現某公司未經申報擅自在市區施放40只氫氣球,且違反《浙江省施放氣球管理辦法》關于在本省范圍內施放系留氣球應該使用氦氣等惰性氣體充灌,嚴禁使用氫氣充灌的規定。義烏市氣象局依法進行了查處。
【處理過程和結果】
發現違法情況后,義烏市氣象局執法人員當場找到該公司的工作人員,進行了調查詢問,制作了詢問筆錄,并告知其行為違反了氣象法律法規,以及要承擔的法律責任。同時執法人員出具《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通知書》,責令該公司立即停止違法行為,監督其撤掉了施放的40只氣球,并登記保存了部分氣球作為證據。2012年3月15日,義烏市氣象局進行了立案調查。4月15日,義烏市氣象局就該案組織了集體討論,達成一致意見:該公司違法了《通用航空飛行管制條例》《施放氣球管理辦法》《浙江省施放氣球管理辦法》等多項規定,情節比較嚴重,決定處以警告和罰款。4月28日,執法人員依法向該公司送達了《行政處罰告知書》,告知對方有陳述、申辯的權利。該公司并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5月5日,執法人員依法向該公司送達了《行政處罰決定書》。該公司在規定期限內履行了行政處罰決定,案件結案。
【評析】
此案是典型的違法施放氣球案件。當事人違反了多項法律法規、情節嚴重。本案中的難點主要體現在證據收集階段,《浙江省施放氣球管理辦法》規定嚴禁使用氫氣充灌氣球,而讓當事人承認施放的是氫氣球十分困難。對此,執法人員采取了多種途徑進行采樣和檢測,最終通過氫氣氣體檢測儀的檢測,掌握了充分的證據,使相對人承認違法事實,值得其他執法單位和人員借鑒。
三、北京市朝陽某建設項目影響氣象探測環境案
【案情摘要】
2010年2月,北京市朝陽區氣象局執法人員發現該局南側建筑工人和挖掘機正在施工,經過調查,該項目屬于某公司一項新(改、擴)建建設工程,該項目如建成,將影響朝陽區氣象站探測環境。朝陽區氣象局依法處理,制止了一起影響氣象探測環境事件的發生。
【處理過程和結果】
2010年2月10日,北京市朝陽區氣象局執法人員趕赴施工現場了解情況,查明該項目未取得氣象主管機構的行政許可,且設計不符合氣象探測環境保護標準要求。執法人員遂要求施工方立即停止施工,并告知其到市氣象局申請行政許可。2月11日,執法人員再次來到施工方辦公室,向其送達相關法律法規文本,耐心解釋關于探測環境保護相關條款和要求,告知其應當按照氣象探測環境保護標準修改設計,保證建設項目距觀測場距離符合法定要求,并到市氣象局申請行政許可。隨后,朝陽區氣象局還給建設單位送去了《氣象探測環境和施工保護通知書》,進行了書面告知。3月12日,該公司按照要求到北京市氣象局申請了行政許可,得到批準后已經將開槽的位置填平,主體位置向南移50米后重新開始施工。
【評析】
此案是通過法制宣傳、說服教育達到氣象探測環境保護的目的的案例。通過本案的處理可以看出,對并不了解氣象探測環境保護相關法律規定的單位,氣象主管機構應當進行深入的法制宣傳,積極與對方溝通,盡早采取措施,積極協助、指導對方申請相關氣象行政許可,及時制止和處理可能破壞氣象探測環境的行為。
四、內蒙古自治區鄂爾多斯某房地產公司建樓影響氣象氣象探測環境案
【案情摘要】
2008年5月,內蒙古自治區鄂爾多斯市某縣氣象局發現,在縣氣象站東南方向,某房地產公司開發的商住樓正在施工,建設高度超過了氣象探測環境保護的標準。該縣氣象局申請鄂爾多斯市氣象局進行調查,市氣象局依法處理了此案。
【處理過程和結果】
2008年5月,鄂爾多斯氣象局正式立案,經過執法人員現場調查和詢問查明該公司在縣氣象站探測環境保護范圍內興建的商住樓超出限定高度,違反了氣象法律法規對氣象探測環境保護的有關規定。該公司在氣象部門執法過程中,強行加快施工進度,對氣象探測環境構成嚴重威脅。對此,鄂爾多斯市氣象局依法先后向該項目施工單位某建筑公司送達了《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通知書》和《行政處罰告知書》,但該公司不僅不停止違法行為,反而私下將鑰匙交給住戶進行房屋裝修。9月17日。市氣象局作出處罰決定,并通過公證的方式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該建筑公司,該公司不服處罰決定,向鄂爾多斯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復議。復議機關審查認為,市氣象局將施工單位某建筑公司作為被處罰主體明顯不當,撤銷了市氣象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處罰決定撤銷后,鄂爾多斯市氣象局研究分析認為,該縣規劃局在該建設項目審批過程中存在過錯,是造成氣象探測環境受到破壞的主要原因。2009年7月,該縣氣象局以不服縣規劃局規劃許可行政管理為由,向當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并將建設單位房地產公司作為第三人訴至法庭。法院審理后,判決該縣規劃局頒發的規劃許可證的程序違法。之后,該縣政府向鄂爾多斯市氣象局發函,做出保證該縣氣象探測環境不受危害的承諾。項目建設方該房地產公司也依法履行了氣象行政處罰。
【評析】
此案歷時兩年多,經歷行政處罰、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最終得以解決,實屬不易。在行政復議撤銷氣象行政處罰決定后,鄂爾多斯市氣象局指導該縣氣象局通過對政府規劃部門的行政訴訟,有效地保護了氣象探測環境。案件的勝訴,對內蒙古自治區氣象探測環境保護行政執法起到了一定的示范作用,提供了可借鑒的經驗。需要注意的是,在行政處罰時,由于對處罰主體的認定錯誤,導致處罰決定無效,暴露了氣象行政執法人員素質和能力還存在一定問題,這也要求氣象行政執法人員要加強對行政處罰法、執法程序、文書制作等相關知識的學習,努力提升業務能力和水平,并在工作中認真推敲,避免類似事件的發生。
五、海南省儋州市某居民建房危害氣象探測環境案
【案情摘要】
2011年8月,海南省儋州市某居民在未取得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審批手續的情況下,私自加蓋位于氣象觀測場東側的住宅,影響了氣象探測環境。儋州市氣象局依法進行了查處。
【處理過程和結果】
儋州市氣象局發現加蓋樓房影響氣象探測環境后,立即派有關執法人員深入現場,向當事人宣傳氣象法律法規知識,但當事人不聽勸告,繼續施工。8月20日,儋州市氣象局與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聯合執法,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于當日向該居民下達了《責令停工通知書》。當事人仍置之不理,繼續加至第三層。9月,儋州市氣象局正式立案查處此案,分別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執法通知書》《行政執法告知書》《行政處罰決定書》,限期恢復原狀,并處以罰款。由于該居民在法定時限內即未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也未履行處罰決定,儋州市氣象局于2012年4月向市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儋州市人民法院審理后認為,市氣象局的處罰決定認定事實清楚,程序合法,適用法律法規正確,裁定準予強制執行。
【評析】
本案是一起經歷行政處罰到強制執行全過程的保護氣象探測環境的案例。對于此類未履行任何審批手續的違法建房,氣象部門會同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聯合執法的做法值得借鑒,同時也應該注意積極與政府溝通,爭取政策支持,確保氣象行政執法取得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統一。本案發生后,儋州市政府責成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牽頭,氣象局、國土環境資源局和相關政府等組成聯合調查組,對氣象探測環境周邊的居民和單位用地、建房情況進行全面摸底調查,并提出保護意見:一是嚴格審批氣象探測環境內的建設項目,未經審批擅自開工建設的,堅決依法處理;二是對確實因保護觀測場探測環境,造成居民住房困難的居民,可向市政府申請保障性住房。通過此次全面摸底排查,一方面加強儋州市氣象探測環境保護力度,另一方面由政府主導對探測環境保護和居民住房困難之間的矛盾進行合理引導調整,使氣象行政執法更加注重保障民生,增強社會效果。
六、甘肅省臨夏州某報社非法傳播氣象信息案
【案情摘要】
2012年4月,甘肅省臨夏州氣象局執法人員接到舉報,稱某報社在未經氣象部門批準的情況下,利用手機發布天氣預報,且內容與氣象部門發布的天氣預報內容嚴重不一致,在社會上造成了不良影響。臨夏州氣象局依法進行了處理。
【處理過程和結果】
2012年4月8日,執法人員到該報社,向其負責人調查了解其通過手機發布天氣預報的事實,并詳細講解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氣象災害防御條例》等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說明了天氣預報對人民生產、生活的重要性,以及違法發布天氣預報需要承擔的法律后果。隨后,臨夏州氣象局下達了《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通知書》,責令其立即停止違法行為并消除不良影響。該報社負責人聽了執法人員的講解之后,認識到違法發布氣象信息的嚴重性,于當天停止了發布天氣預報,并在手機報上及向公眾違法發布不實天氣預報的行為公開進行了道歉。臨夏州氣象局考慮到該報社認識到位、態度端正,且立即停止了違法行為,未造成嚴重后果,沒有對其進行進一步處罰。6月15日,該報社與臨夏州氣象局所屬的氣象臺站簽署了合作協議,共同建立氣象信息資源共享、氣象災害監測預警和信息發布的工作機制,并通過廣泛開展合作建立長效機制,共同推進公共氣象服務和防災減災能力,為臨夏州經濟社會轉型跨越發展和人民群眾生活提供優質的氣象服務。
【評析】
此案是通過宣傳解釋氣象法律法規,快速處理違法傳播氣象信息的案件。執法人員在充分掌握證據的基礎上,耐心向當事人解釋相關法律法規規定,使當事人認識到其行為的違法性和危害性,并迅速停止違法行為。通過此案可以看出,報社作為一個宣傳媒體都沒有認識到擅自刊播氣象信息的行為違法,更何況普通公眾,氣象主管機構要進一步加強對氣象法律法規的宣傳,減少違法案件的發生。
七、青海省西寧市某公司非法傳播氣象信息案
【案情摘要】
2011年2月28日,青海省西寧市某報刊刊登了一篇題為:省城小靈通用戶收到這樣一條天氣預報短信“明日天氣-6到137oC”。文章主要內容為:2月25日,我市部分小靈通用戶收到短信——“明日天氣-6到137oC,多云,西風5-6級,天氣寒冷,且晝夜溫差很大,極易感冒。”文章作者在判定信息內容有誤的前提下,對氣象部門的工作提出了質疑:“如今,天氣預報對人們的生活影響很大,有關部門犯這種錯誤實在不應該。”西寧市氣象局依法進行了查處。
【處理過程和結果】
此文章一經見報,立刻引起了省、市氣象部門的高度重視,西寧市氣象局執法人員立即著手調查。經初步查證,該信息由青海某信息公司發出。2011年2月25日,該公司信息編播人從中國天氣網轉載西寧市26日天氣預報時,誤將“-6到13oC”編輯為“-6到137oC”,未經認真校對就發送制訂用戶,造成了很大的負面影響。3月3日,西寧市氣象局主要領導批準立案查處,執法人員進行了現場調查,對相關證據進行了取證留存,對當事人進行了詢問并制作了筆錄。隨后,執法人員依據相關法律規定向該公司送達了《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通知書》,責令該公司立即停止非法傳播氣象信息,并向相關小靈通用戶發送道歉信息,說明錯誤信息傳播的原因,在刊登文章的媒體上公開道歉,消除負面影響。3月14日,西寧市氣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和氣象預報發布傳播的有關規定,向該公司送達了《行政處罰告知書》,擬對其進行行政處罰,同時,書面告知了陳訴及申辯的權利及途徑。3月15日,該公司向市氣象局遞交了《行政處罰申辯書》。申辯書認為,公司已停發氣象信息,并向小靈通用戶發布了致歉短信。同時與報社聯系發表相關文章以消除負面影響,希望依據相關法律給予從輕處罰。經西寧市氣象局合議,鑒于該公司違法行為雖然造成一定負面影響,但能及時改正,并盡力消除負面影響的事實,決定從輕處罰,減輕罰款額度。3月16日,執法人員向該公司送達了《行政處罰決定書》。3月17日,該公司履行處罰決定,足額繳納了罰款,案件結案。
【評析】
此案是通過手機短信非法傳播氣象信息的案件。本案事實清楚,調查取證合法,執法程序合法,證據確鑿,法律依據準確,處罰幅度適當。辦案過程,執法人員普法與執法并舉,通過氣象法律法規宣傳和教育,行政相對人態度端正,配合調查,及時糾正違法行為,盡力消除惡劣影響,這是此案處理比較順利的重要原因。
八、吉林省白城市某公司非法傳播氣象信息案
【案情摘要】
2011年11月,吉林省白城市氣象局行政執法人員經調查,發現白城市區出租車頂箱LED廣告牌非法轉載天氣預報。白城市氣象局依法進行了查處。
【處理過程和結果】
2011年11月8日,白城市氣象局執法人員在日常執法檢查中發現市區出租車頂箱LED廣告牌刊登天氣預報后,立即調查核查該公司是否取得氣象主管機構授權,經調查確認該公司并未取得授權。隨后,執法人員連續一周對白城市出租車頂箱LED廣告評刊播天氣預報信息進行跟蹤、拍照,收集到事實證據之后,對LED廣告牌所屬單位進行了調查,證實其為某公司所有。執法人員到該公司調查,該公司負責人承認其從網絡上下載氣象信息,刊播轉載天氣預報行為。執法人員對其詳細講解了氣象法律知識,要求其停止違法行為,但遭到拒絕。12月4日,白城市氣象局立案處理此案,并向該公司送達了立案通知書。該公司收到立案通知書后,停止了違法行為。之后,執法人員多次對出租車頂箱LED廣告牌檢查,未發現其繼續刊播轉載氣象信息。
【評析】
流動性大、傳播范圍廣,白城市氣象局對其違法行為的及時查處對規范當地氣象信息傳播活動起到了積極作用。從白城市氣象局2009年到2012年的執法實踐來看,廣播、電視、報紙等傳統媒體刊播的氣象信息來源規范準確,發布統一,多年來沒有出現信息刊播延遲、謬誤等現象。但也存在一些問題,大致可分為兩類:一是火車站、汽車站、學校等帶有公益性質的單位,出于對旅客、學生提供便民服務的考慮,未經授權或約定,在公告欄或電子信息屏幕上刊播天氣預報。執法人員通過調查取證,發現信息蘭苑相對雜亂,主要來自手機短信、網絡,與氣象臺站發布的數據存在較大出入;二是商家為吸引客戶刊播轉載氣象信息。這類商家并非通過氣象信息直接盈利,而是通過吸引客戶的注意力間接實現其廣告盈利的目的,本案是此類案件的典型代表之一。此類案件由于其刊播的氣象信息不是氣象臺站提供的適時天氣預報,往往會存在較大出入,造成對公眾的誤導,負面影響較大。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多做思考,探索有效措施,將非法傳播納入合法傳播、規范管理的軌道,保證公眾預報等氣象信息及時、準確地傳播到千家萬戶。
九、內蒙古自治區阿拉善盟某公司未經批準擅自設立涉外氣象探測站案
【案情摘要】
2009年初,內蒙古自治區阿拉善盟氣象局接到群眾舉報,稱某地有一個自動氣象探測站在開展氣象探測,時常還有幾位外國人出入。阿拉善盟氣象局依法進行了處理。
【處理過程和結果】
經調查,該探測站點設在某中外合作建設項目區內,合作雙方為阿拉善盟某文化公司與日本某協會。該站點位于國家某軍事基地附近,屬于國防及軍事敏感區域,是不得設立涉外氣象探測站點的地區。2009年3月28日,阿拉善盟氣象局正式立案,并將有關情況報告給內蒙古自治區氣象局。阿拉善盟氣象局執法人員依法就設立氣象探測站對日本某協會中方代表進行了調查詢問,并向其講解有關法律法規知識,告知其違法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和《涉外氣象探測資料和管理辦法》的規定。對方態度良好,并積極協助核實有關問題,反映的情況與執法人員掌握的事實基本相符。同時,執法人員對開展探測使用的氣象儀器進行了現場勘驗,并將其中一套儀器作為證據登記保存。3月29日,阿拉善盟氣象局依法下達了《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通知書》,責令當事人停止項目內的氣象探測,并將已獲得的氣象資料匯交氣象部門。當事人收到通知書后,表示接受氣象主管機構作出的決定,隨后停止了氣象探測活動,并上繳了全部氣象資料。
【評析】
此案是內蒙古自治區氣象部門處理的首例氣象探測違法案例。處理此類案件,一是要從維護國家利益和安全的高度考慮問題;二是按照前期調查要細致、周密,進行全面的了解;三是發現情況后要快速行動,否則有可能會出現證據意外滅失等不利后果,不利用案件的查處。
十、浙江省東陽市某公司違法出借防雷施工資質證書案
【案情摘要】
2011年4月,浙江省東陽市氣象局接到舉報稱,杭州市某公司僅具備防雷工程丙級資質,卻承接屬于二類級別的東陽市某建設項目防雷工程項目。東陽市氣象局依法進行了查處。
【處理過程和結果】
接到舉報后,東陽市氣象局首先以“防雷工程專業施工資質等級為丙級的某公司超越資質承接設計的防雷類別為二類的建設項目”為案由立案,并派出執法人員分別對承接項目所有方的有關人員和該公司負責人進行了調查詢問。調查中發現,該公司并未派專業人員到項目現場進行防雷裝置施工,只是銷售防雷產品并出借其公司防雷工程專業施工資質證用于該項目驗收。據此,東陽市氣象局重新以“違法出借防雷施工資質證書”進行立案查處,隨后向該公司下達了《責令停止違法行為的通知書》,要求該公司立即改正違法行為。同時通報該公司承接項目的所有方,要求其重新委托符合要求的防雷工程公司進行防雷工程施工。該公司接到通知書后,改正了違法行為。考慮到該公司違法事實較輕,且態度良好,東陽市氣象局對其免于行政處罰,案件結案。
【評析】
此案是一起違法出借防雷施工資質證書的案例。氣象主管機構最初以“超越資質范圍承攬業務”為由立案,在調查取證后,根據該公司只是出售防雷產品,既沒有簽訂防雷工程施工作業合同,實際上也沒有實施防雷工程施工作業的行為,因此,以“違法出借防雷施工資質證書”進行查處根偉準確。本案中,確認防雷公司有沒有實施防雷工程施工作業行為是案件性質認定的關鍵。
還有一點需要提及,本案中的當事人是在杭州注冊登記的公司,但氣違法行為發生在東陽,根據《氣象行政處罰辦法》第十一條規定,氣象行政處罰一般由違法行為發生地的氣象主管機構管轄,因此,本案由東陽市氣象局進行查處是適當的。此案案由的改變、當事人注冊地與違法行為發生地的區分,也彰顯了氣象執法人員認真、負責的工作作風和逐步提高的工作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