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浙江省財政廳關于調整失業保險金標準的通知 浙人社發〔2018〕7號
浙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浙江省財政廳
關于調整失業保險金標準的通知
浙人社發〔2018〕7號
各市、縣(市、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嘉興市社會保障事務局:
為進一步提高失業人員基本生活保障水平,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于調整失業保險金標準的指導意見》(人社部發〔2017〕71號)精神,結合我省實際,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就調整我省失業保險金標準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合理確定標準。從2018年1月1日起,將全省失業保險金標準統一提高到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80%,各市要加大對全市工作的指導,縮小地區差異。
二、保障基金運行。各地要綜合考慮失業保險費率下調、待遇提高、促進就業試點和支持企業穩定崗位、職工提升技能等工作對基金支付能力的影響,合理制定失業保險基金使用計劃,切實保障基金支付可持續。因調整失業保險金標準造成統籌地區當年失業保險基金收不抵支的,先由當地基金歷年結余支付,不足部分由省級失業保險調劑金、當地財政按規定調劑補貼。
三、加強組織實施。提高失業保險金標準關系失業人員共享經濟社會發展成果,社會關注度高。各地要高度重視、精心部署,按照各自職責,加強組織領導和工作調度,精心籌劃實施。執行中遇到的問題,請及時向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報告。
浙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浙江省財政廳
2018年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