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調整失業保險標準的通知
淳人社〔2013〕第6號
各有關單位:
為保障勞動者基本生活和合法權益,根據縣人民政府《關于貫徹實施〈浙江省失業保險條例〉的意見》(淳政發〔2004〕22號)和《關于調整我縣最低工資標準的通知》(淳政發〔2013〕2號)精神,現將我縣失業保險金標準調整如下:
1.失業保險金標準由原742元/月調整到840元/月。
2.城鎮失業人員在領取保險金期間參加職工醫保的繳費標準,按照個體勞動者參加職工醫保最低繳費標準確定。
3.本標準從2013年1月1日起執行。
淳安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淳安縣財政局
2013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