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銀行系統單位參加失業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 勞社部發〔2000〕22號
關于銀行系統單位參加失業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
勞社部發〔2000〕2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廳(局),財政廳(局):
為貫徹施行《失業保險條例》和《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做好銀行系統參加失業保險工作,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不納入失業保險實施范圍。中國人民銀行所屬的各類企業事業單位及其職工,應按規定參加單位所在地的失業保險。
二、各商業銀行及其職工,均應參加單位所在地的失業保險。
三、各國家政策性銀行及其職工,均應參加單位所在地的失業保險。
四、參加失業保險的銀行系統單位及其職工,應當認真履行規定的繳費義務。其職工失業后,按規定享受失業保險待遇。
五、各級勞動保障部門及其經辦失業保險業務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對銀行系統的有關單位做好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的宣傳工作,加強指導,使銀行系統各單位按規定參加失業保險。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
財政部
2000年1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