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進一步明確住宅全裝修項目施工許可有關問題的通知 浙建〔2018〕12號
關于進一步明確住宅全裝修項目施工許可有關問題的通知
浙建〔2018〕12號
各市建委(建設局):
根據《建筑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住房城鄉建設部令第18號,以下簡稱施工許可辦法)、《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快推進住宅全裝修工作的指導意見》(浙政辦〔2016〕141號),現就住宅全裝修項目施工許可有關事項明確如下:
一、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或者國有建設用地劃撥決定書中載明以全裝修方式進行建設的住宅項目,以及建設單位自主選擇以全裝修方式進行建設的住宅項目,按照本通知要求辦理施工許可。
二、住宅全裝修項目的主體結構和裝修部分可以統一設計,統一進行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和辦理施工許可;也可以分階段設計,分別進行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和辦理施工許可。
三、住宅全裝修項目的主體結構和裝修部分統一辦理施工許可的,應當具備建筑法、施工許可辦法規定的條件并提交相應的證明文件,核發一個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裝修部分內容記載于備注欄。主體結構和裝修部分分別辦理施工許可的,可以在主體結構部分具備建筑法、施工許可辦法規定的條件時提交相應的證明文件,辦理施工許可;裝修部分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合格并確定施工企業后,可以提交裝修部分的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合格書、施工合同以及已辦理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手續的證明文件,辦理施工許可變更,由發證機關在已核發的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備注欄內增加裝修部分內容,其他內容保持不變。
四、各地建設部門要高度重視住宅全裝修項目施工許可工作,根據“最多跑一次”改革要求提速增效,對符合條件的住宅全裝修項目施工許可申請按照本通知要求及時辦理。同時要加大事中事后監管和執法力度,重點加強對裝修部分施工過程的質量安全監管,確保工程質量安全。
五、各地要結合推行2018版《浙江省商品房買賣合同示范文本》的要求,根據本通知精神妥善解決好新舊合同過渡期間有關項目的施工許可問題。
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浙江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2018年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