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關于外派勞務人員傷、殘、亡善后處理問題的復函 勞險字〔1992〕16號
勞動部關于外派勞務人員傷、殘、亡善后處理問題的復函
勞險字〔1992〕16號
青島市勞動局:
你局青勞險〔1992〕117號《關于對外派勞務人員傷、殘、亡善后處理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對我國外派勞務人員發生傷殘、死亡事故的善后處理問題,同意你們的意見,及參照《國務院關于駐外、援外人員在國外犧牲、病故善后工作的暫行規定》(國發〔1981〕147號)文件的原則處理。具體意見如下:
一、外派勞務人員傷殘或死亡屬于外國有關方面造成的,外派單位應積極索賠,不應為外方承擔傷害賠償責任。外方付給的賠償金,原則上應歸當事人或其家屬所有,但單位已墊付的訴訟費(包括索賠支出的費用)、醫療費、護理費、治療期間工資以及事故善后處理等費用,應從國外賠償金中扣還。
二、外派勞務人員在國外發生傷、亡后,應按照因工傷亡對待。國外賠償金與國內工傷保險待遇相重復的費用可酌情扣發。但國外賠償金中的精神損失賠償不作為重復待遇計算。
三、國外沒有賠償金的,按國內工傷保險待遇處理,所在單位應給予適當照顧。
勞動部
1992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