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2010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計發問題的通知 蕭勞社險〔2010〕60號
關于2010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計發問題的通知
蕭勞社險〔2010〕60號
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各有關單位:
為妥善解決2010年企業退休(退職)人員基本養老待遇的計發問題,實現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改革的平穩過渡、合理銜接,根據浙江省人民政府《關于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通知》(浙政發〔2006〕48號)和浙江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浙江省財政廳《關于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實施辦法》(浙勞社老〔2006〕142號)、浙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2010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計發問題的通知》(浙人社發〔2010〕212號)文件規定,按照過渡期內基本養老金“增加的逐步增加,減少的不減發”的原則,現就2010年企業退休(退職)人員基本養老金計發問題通知如下:
一、2010年退休(退職)的人員,繼續實行新老辦法對比,按新辦法計算的基本養老金低于按老辦法計算的基本養老金的,差額部分予以補齊;按新辦法計算的基本養老金高于按老辦法計算的基本養老金的,高出部分按95%封頂。
二、為妥善解決2010年當年退休(退職)的人員與2009年退休(退職)人員基本養老金待遇水平的合理銜接,2010年退休(退職)的人員可在新老辦法對比核定基本養老金的基礎上,另加過渡性調節金35元。
三、根據《浙江省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條例》第三十七條規定,符合享受最低基本養老金待遇的退休人員,其退休當年計發的月基本養老金低于當地2009年度月平均基本養老金60%,由社保經辦機構按照2009年度月平均基本養老金的60%予以補足。2009年度月平均基本養老金按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離退休(退職)人員2009年度基本養老金月平均支出總額除以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2009年度平均離退休(退職)人數確定。
四、按“雙低”辦法參加養老保險的人員仍按原文件執行。其中參加職工“雙低”養老保險繳費不足20年的人員,其退休當年計發的月基本養老金低于當年最低基本養老金標準85%的補足到85%。
五、今后如上級有新政策時,則按新政策的規定執行。
杭州市蕭山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2010年8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