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退養人員繼續繳納養老保險費有關問題的通知 蕭政辦發〔2000〕16號
關于退養人員繼續繳納養老保險費有關問題的通知
蕭政辦發〔2000〕16號
各鎮鄉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單位:
按照市政府蕭政〔1998〕8號文件精神,企業在轉制過程中實行解體、終止或拍賣,其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職工,實行“社會退養”一次性移交市社保局管理的辦法,對解除老職工的后顧之憂,加快企業轉制步伐起到了積極的促進作用。為進一步完善我市的社會保險工作,經市政府領導同意,現對辦理“社會退養”后的人員續繳養老保險費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按照自愿原則辦理續繳。
凡有經濟承受能力、本人愿意繳納的,可持辦理“社會退養”的有效證據,直接到市社保局按照自謀職業人員的標準辦理養老保險費的續繳手續。所繳費用全額由個人承擔。辦理續繳后的年限一并計入本人養老保險的繳費年限。
二、實行繳費與養老金計發掛鉤的辦法。
辦理續繳的“社會退養”人員,必須從實際辦理“社會退養”手續的次月起繳費,并要求繳費至到達法定退休年齡時止。如中途停繳的,其養老金的繳費年限按照連續性繳費年限的計算辦法,退休養老金的計發基數按停繳時的上年全省社會平均工資核定。
三、本辦法從2000年3月1日起執行。
蕭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00年3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