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拱墅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拱墅區食品安全工作綜合考評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 拱政辦發〔2018〕20號
杭州市拱墅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拱墅區食品安全工作綜合考評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
拱政辦發〔2018〕20號
各街道辦事處,區政府各部門、各直屬單位:
《拱墅區食品安全工作綜合考評實施辦法(試行)》已經區政府研究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杭州市拱墅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8年5月22日
拱墅區食品安全工作綜合考評實施辦法(試行)
為規范食品安全工作考評機制,科學評價食品安全工作成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浙江省食品安全工作評議考核辦法的通知》(浙政辦發〔2017〕92號)、《杭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杭州市食品安全工作綜合考評實施辦法的通知》(杭政辦函〔2018〕36號)等法律和文件要求,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一、指導思想
以黨的十九大精神和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實施食品安全戰略,落實食品安全監管責任,推進食品安全狀況持續改善,保障公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
二、基本原則
堅持黨政同責、標本兼治,按照食品安全工作“有職責、有崗位、有人員、有手段,落實日常監管責任和監督抽檢責任”(以下簡稱“四有兩責”)的要求,遵循問題導向、結果導向、滿意導向,規范實施食品安全工作綜合考評,確保考評工作科學合理、客觀公正、獎懲分明。
三、考評對象及主體
(一)對象
考評對象分為兩個序列。第一序列:各街道辦事處(含區科技工業功能區管委會,下同);第二序列:區級食品安全主要監管部門(區公安分局、區教育局、區民政局、區商務局、區住建局、區城管局、區農業局、區衛計局、區市場監管局、拱墅環保分局,以下簡稱區級部門)。
(二)主體
考評工作由區食品安全委員會(以下簡稱區食安委)統一領導,區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區食安辦)組織實施,區食安委成員單位根據各自職責配合區食安辦開展考評。
四、考評重點內容
(一)對街道辦事處的考評內容
1.落實“四有兩責”情況。
2.轄區內是否發生一般(IV級)以上食品安全事故、重大影響食品安全事件,是否存在系統性、區域性食品安全風險,以及防控措施落實情況。
3.涉及食品安全的上級通報、投訴舉報、媒體曝光問題和領導批示件辦理反饋情況。
4.上級布置的食品安全工作、與區政府簽訂的食品安全責任書以及食品安全重點工作完成情況。
5.市級對區級食品安全工作考核涉及各街道辦事處相關內容的落實情況等。
(二)對區級部門的考評內容
1.區級部門間食品安全工作協同配合情況。
2.本部門對各街道辦事處食品安全工作督導考評情況。
3.本部門本監管領域發生食品安全事故和食品安全事件,以及食品安全風險防控措施落實情況。
4.涉及食品安全的媒體曝光問題處置、領導批示件辦理反饋情況。
5.上級布置的食品安全工作、與區政府簽訂的食品安全責任書以及食品安全重點工作完成情況。
6.市級對區級食品安全考核涉及區級部門相關內容的落實情況等。
五、考評方式方法
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一個考評年度,采用日常監督、季度通報與年終考評相結合的方式。每年由區食安辦牽頭制定我區食品安全工作年度綜合考評細則(以下簡稱考評細則),并組織實施。
(一)對各街道辦事處的考評方法
1.日常監督。區級部門根據各自職能和考評細則,自行組織督導檢查并建立臺賬,確保季度通報、年終考評時有事可考,有據可依。
2.季度通報。區級部門在每季度末對各街道辦事處食品安全工作督導檢查情況進行匯總和考評,形成預扣分報區食安辦匯總通報。
3.自查評分。每年年底由各街道辦事處對照考評細則進行自評,計算自評分,形成自評報告和印證材料,報區食安辦。
4.年終考評。根據年度考評工作安排,由區級部門結合日常監督、季度通報情況,對各街道辦事處食品安全工作進行年度考評賦分,由區食安辦審核匯總,形成考評結果,報區食安委審定。
(二)對區級部門的考評方法
1.季度積分。根據區級部門每季對各街道辦事處食品安全工作履行督導考評工作情況,結合各街道辦事處每季對區級部門日常工作的評價打分,由區食安辦對區級部門季度工作進行積分管理。具體積分方式按照考評細則實施。
2.自查評分。每年年底由區級部門對照考評細則進行自評,計算自評分,形成自評報告和印證材料,報區食安辦。
3.年終考評。由區食安辦根據區級部門季度積分、自評情況等考評賦分,形成考評結果,報區食安委審定。
六、考評結果及運用
(一)結果設定
考評結果采取評分制,由基礎分、拉高標桿分、加減分三部分組成。其中,基礎分90分,拉高標桿分10分,加分累計不超過10分、減分累計不設上限,總分不超過110分。
考評結果分A、B、C三個等級,考評得分低于75分的為C級,得分高于75分(含)且排名前三分之一的為A級,其余的為B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評結果直接評定為C級:
1.本行政區域內或本監管領域發生區域性、系統性食品安全問題,造成嚴重不良影響或者重大損失的;
2.本行政區域內或本監管領域發生較大(Ⅲ級)以上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連續發生一般(IV級)食品安全事故的。
3.對發生在本行政區域內或本監管領域的食品安全事故或食品安全輿論事件,未及時有效開展處置工作,造成嚴重不良影響或者重大損失的;
4.隱瞞、謊報、緩報食品安全事故的;
5.對國家食品安全考核評定我省為C級、省政府食品安全工作考核評定我市為C級,市政府食品安全工作考核評定我區為C級,負主要責任的。
上述情形,由區食安委相關成員單位提出,經區食安辦主任會議審議后,由區食安辦通報各街道辦事處和區級部門。各街道辦事處和區級部門對直接認定為C級有異議的,可提出書面申訴,由區食安委研究審定。
(二)結果運用
1.考評結果由區食安辦通報各街道辦事處和區級部門,并抄送區考評辦。
2.考評結果納入對各街道辦事處和區級部門黨政領導班子及領導干部的實績考核評價體系,計入各街道黨委政府和區級部門綜合考評得分,具體由區考評辦負責實施。
3.對考評結果為A級的街道辦事處和區級部門,予以通報表揚。對在食品安全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按照行政獎勵規定和《市委辦公廳 市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杭州市食品安全黨政同責實施意見〉的通知》(市委辦發〔2017〕93號)給予行政獎勵。
4.對考評結果為C級的街道辦事處和區級部門,視情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問責處理,對食品安全工作負主要責任、分管責任和直接責任的領導干部該年度不得評優、授予榮譽稱號等。對在食品安全工作綜合考評中弄虛作假的,予以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依法依紀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七、有關要求
(一)各街道辦事處和區級部門,應在考評結果通報后1周內,對通報的問題提出整改措施和時限,向區食安委作出書面報告,并抄送區食安辦。
(二)對各街道辦事處和區級部門被通報的相關問題,區食安辦可對其整改情況視情組織復核,復核發現整改不到位的,在下年度考評中加倍扣分。
(三)各街道辦事處可參照本實施辦法,結合本地實際制定相應的考評辦法并組織實施。
(四)本辦法在實施過程中,上級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