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于印發轉變作風強化工作落實若干規定的通知 安監總辦〔2014〕40號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于印發轉變作風強化工作落實若干規定的通知
安監總辦〔2014〕40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各省級煤礦安全監察局,總局和煤礦安監局機關各司局、應急指揮中心,各直屬事業單位、社團組織:
現將《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于轉變作風強化工作落實的若干規定》印發給你們,請緊密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
2014年5月19日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于轉變作風強化工作落實的若干規定
為嚴格落實中央八項規定精神,進一步轉變作風,強化工作落實,切實解決查出隱患一罰了之、停產整頓一停了之、事故查處掛牌督辦一掛了之、有關會議一開了之、事故通報一發了之等“五個了之”現象,增強安全監管監察工作執行力,提高工作效能,制定本規定。
一、查出隱患必須督辦治理到位,防止一罰了之
(一)規范隱患整改指令下達方式。認真處置現場檢查發現的每一項隱患。不能立即整改的,要下達整改指令,明確隱患名稱、治理目標及整改建議、時限等內容,由被檢查企業或單位(以下統稱企業)負責人簽收,并抄送企業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行業管理部門。
(二)嚴格執行重大隱患整改掛牌督辦制度。對檢查發現的重大隱患,要進行掛牌督辦,掛牌督辦通知書要抄送企業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和相關行業管理部門。涉及中央企業和省屬企業的,其掛牌督辦通知書要抄送企業所在地省級安委會辦公室。遇到重大問題,要及時向省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報告。
(三)嚴格實行隱患整改閉環管理。下達整改指令的部門(單位)要督促企業嚴格按照隱患整改指令,認真制定整改方案,逐項落實整改責任、資金、措施、時限和預案,并按整改時限要求報告整改落實情況。對已經完成整改的重大隱患,掛牌督辦部門(單位)應及時銷號,并向抄送的部門(機構)、地方人民政府報告。
(四)實行隱患整改責任追究制度。對拒不簽收隱患整改指令或拒不整改隱患的企業及其主要負責人,要依法依規嚴厲追究責任,并納入“黑名單”向社會公布。由此導致事故發生的,要依法從嚴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對逾期未完成整改的重大隱患,要依法嚴厲追究企業和企業負責人的責任。對在限定時間內整改達不到要求的,要依法責令停產整頓;已經責令停產整頓的,要提請地方人民政府依法關閉。對應實施關閉而未關閉,甚至放縱、包庇存在隱患單位的地方人民政府有關負責人,要提請相關組織部門和紀檢監察部門嚴肅查處。
二、停產整頓必須督促整改到位,防止一停了之
(五)嚴格落實停產整頓措施。對責令停產整頓的企業,下達停產整頓指令的安全監管監察部門要督促下一級地方人民政府指定專人負責監督落實,并加強跟蹤檢查。對不認真進行整改的,要依法采取強制性措施并予以處罰,對停而不整、明停暗開、以停代整的,要從嚴處罰。
(六)加強對企業停產整頓期間的服務指導。實施企業停產整頓方案備案制度。下達停產整頓指令的安全監管監察部門要督促、指導企業落實停產整頓期間安全防范措施,適時組織注冊安全工程師等專業技術人員上門指導服務,幫助企業解決整改中遇到的問題。
(七)嚴格停產整頓驗收把關。嚴明復產驗收責任和標準,堅持“誰驗收、誰簽字、誰負責”。對未進行整改或限期整改不到位和未通過驗收以及未經驗收擅自組織生產的,要及時提請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取締、關閉。
三、事故查處掛牌督辦必須到位,防止一掛了之
(八)嚴格實行事故查處分級掛牌督辦制度。重大事故和非法違法典型較大事故、較大以上瞞報事故,分別由國務院安委會和國務院安委會辦公室掛牌督辦;其他事故查處由地方人民政府安委會或安委會辦公室按照職責權限分級掛牌督辦。
(九)規范掛牌督辦通知書內容。掛牌督辦通知書要寫明事故名稱、督辦事項、辦理期限、督辦解除程序等,發下一級地方人民政府或安委會。
(十)落實掛牌督辦責任。實行掛牌督辦責任制。掛牌督辦單位要建立督辦檔案,定期檢查督辦責任單位落實情況,督促督辦責任單位認真組織開展事故調查,按期結案,并將事故調查報告報送掛牌督辦單位審核。掛牌督辦單位要按規定認真審核事故調查報告,限期回復。
(十一)落實事故調查報告全文公開和新聞發布制度。除依法保密不宜公開的內容外,督辦責任單位要將所有掛牌督辦的事故調查報告在政府網站全文主動公開,同時向社會發布新聞。
(十二)強化事故警示與整改工作。督辦責任單位要做好事故調查報告的成果利用,切實用事故教訓推動安全生產工作。對事故調查報告中提出的問題、總結的教訓和防范措施建議,屬于局部性問題的,要督促事故發生地地方人民政府認真解決;屬于普遍性問題的,要提出區域性整改治理措施;屬于機制性問題的,要盡快建立健全和完善;屬于技術性問題的,要加強整改提升和相關技術開發應用。
四、會議精神必須貫徹落實到位,防止一開了之
(十三)實行會議事項落實責任制。對有關會議部署的重點工作和重要事項,會議主辦部門(單位)要分解細化措施,明確工作落實的責任單位和時間進度,并加強督辦。
(十四)建立檢查通報制度。會議主辦部門(單位)要不定期抽查、督查工作落實的質量和效果,定期通報。對進展緩慢的,要提出警示;對落實不力甚至搞形式、走過場的,要提出批評;對有意拖延不辦或無故不按時完成的,要予以問責。
(十五)加強工作指導。會議主辦部門(單位)要加強調查研究,及時了解落實工作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指導、幫助有關單位解決在貫徹落實中遇到的實際困難,及時總結、宣傳好做法。
五、事故通報必須警示教育到位,防止一發了之
(十六)建立“一廠(礦)出事故、萬廠(礦)受教育,一地有隱患、全國受警示”工作機制。各級安全監管監察部門要建立重點行業領域安全警示信息發布制度和信息管理系統,及時發布較大以上事故和重大隱患警示信息。凡直接監管行業領域的企業發生事故,要依照事故分級調查處理原則,及時向本級行政區域內同行業領域的企業發出事故警示。對性質惡劣、社會影響大的典型事故,上級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應擴大警示企業范圍。
(十七)事故通報必須主動公開。事故通報要在政府網站全文公開。典型事故通報要通過召開新聞發布會、新聞通稿等方式,在主流媒體發布新聞,擴大社會知情面。
(十八)實行事故通報送達企業制度。事故通報必須送達相關企業貫徹落實,不能直接送達的,要提示企業及時通過政府網站下載,并督促企業在收到事故通報后作出落實承諾。
(十九)強化跟蹤落實。把企業學習貫徹落實事故通報情況納入安全監督檢查的重要內容。對不認真吸取事故教訓、未開展檢查整改,導致同類事故發生的企業,要依法依規嚴肅追究責任。
各單位要加強對解決“五個了之”現象工作情況的監督檢查和責任考核,強化激勵約束,并積極引導社會各界參與監督,形成轉作風、重落實的長效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