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特種設備安全事故調查有關事項適用法律問題的復函 國法秘函〔2015〕314號
關于特種設備安全事故調查有關事項適用法律問題的復函
國法秘函〔2015〕314號
甘肅省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
你辦報送的《甘肅省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關于審查特種設備安全事故行政復議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請示》(甘府法發〔2015〕1號)收悉。經研究,并經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同意,就特種設備安全事故調查有關事項適用法律問題,答復如下:
一、特種設備安全事故調查報告仍應按照《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的要求,報負責組織事故調查的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的所在地人民政府批復。
二、特種設備安全事故調查報告批復,屬于具體行政行為。當事人不服該批復的,可以以作出批復的人民政府為被申請人,依法申請行政復議。
國務院法制辦
2015年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