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推進低丘緩坡開發利用工作的實施意見 杭政辦函〔2016〕82號
杭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推進低丘緩坡開發利用工作的實施意見
杭政辦函〔2016〕82號
各區、縣(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單位:
為進一步推進我市低丘緩坡開發利用工作,根據《浙江省國土資源廳等9部門關于開展“坡地村鎮”建設用地試點工作的通知》(浙土資發〔2015〕13號)、《杭州市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深化投融資體制改革擴大有效投資的若干意見》(杭政函〔2015〕111號)精神,經市政府同意,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總體要求
(一)主要目標。
落實“耕地要保護、生態更優美、項目見成效、人民得實惠”的工作要求,力爭用五年時間,進一步優化國土空間開發格局、強化耕地保護、深化節約用地,實現經濟、社會、生態效益多贏目標。
(二)基本原則。
1.政府主導、部門協作。建立健全政府負責、部門協同、公眾參與、上下聯動的工作機制,加強組織領導,營造共同推進的濃厚氛圍。
2.科學規劃、合理布局。摸清低丘緩坡資源稟賦,強化與各類規劃的銜接,科學合理確定低丘緩坡開發利用項目的布局、規模、用途和時序。
3.節約集約、因地制宜。嚴格遵循節約集約用地標準,堅決摒棄“削峰填谷、大開大挖”模式,結合當地實際,科學合理開展項目建設,切實防止低水平重復建設和“圈地”行為。
4.生態優先、保建并重。將地質災害和水土流失防治、生態環境保護置于優先位置,加大林相改造、水土保持、景觀營造的力度,確保低丘緩坡開發利用成果符合我市“美麗中國先行區”建設要求。
二、推進低丘緩坡有效開發利用
(一)控制標準,合理開發。
1.把握開發條件。低丘緩坡開發利用應以坡度15°以下、海拔500米以下的林地、園地、未利用地和少量低質耕地為主,建設占用耕地面積原則上控制在20%以下,嚴格做到少占、不占優質耕地特別是水田。
2.明確產業定位。低丘緩坡開發利用項目應符合相關規劃要求,產業定位適宜低丘緩坡地區。積極探索“臺地產業、坡地村鎮”的低丘緩坡土地利用新模式,合理安排綠色環保產業、基礎設施、城鎮建設、農村建設以及旅游養生養老等符合低丘緩坡開發實際的具體建設項目,重點鼓勵發展以戰略性新興產業、先進制造業、信息經濟產業以及“互聯網+”等新產業、新業態為主的建設項目。
3.確保綠色開發。低丘緩坡開發利用項目用地應符合占用林地審批條件,符合水土保持和環境生態要求,不得涉及飲用水源保護等生態敏感區、地質災害隱患和高發易發區、山洪溝道、Ⅰ級保護林地、自然保護區核心區和緩沖區等區域。低丘緩坡開發利用項目用地報批前,必須做好環保部門意見征求、水土保持方案審查、地質災害防治危險性評估等前期工作,確保環境、生態、水土、地質等方面的安全。
(二)編制計劃,保障指標。
1.編制專項計劃。各區、縣(市)政府要深入開展低丘緩坡資源稟賦調查評價,查清資源分布、面積、權屬、現狀、開發潛力等情況,落實低丘緩坡重點發展區塊和擬建設項目;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以及林地保護利用、水土保持等相關規劃為指導,編制《低丘緩坡開發利用專項行動計劃(2016—2020年)》(以下簡稱《專項行動計劃》),明確開發規模、規劃內容、建設時序等,有計劃、有步驟推進低丘緩坡開發利用工作。
在縣、鄉兩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調整完善過程中,應妥善安排已明確的低丘緩坡開發利用項目,落實用地空間;對尚未明確但已列入《專項行動計劃》的低丘緩坡重點發展區塊和擬建設項目,符合規劃預留指標使用條件的,可以使用縣、鄉兩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預留指標。
2.安排新增用地。各區、縣(市)政府應進一步強化對低丘緩坡開發利用項目的用地保障,新增建設用地指標優先安排用于低丘緩坡項目,并按照精準投放的原則,重點向占用耕地少、投資大、效益好的項目傾斜。將新增建設用地指標分配與低丘緩坡開發利用情況相掛鉤,對每年低丘緩坡開發利用指標占新增建設用地指標50%以上的區、縣(市),市本級予以新增用地指標獎勵。
3.保障占林指標。在依法嚴格保護林地的前提下,低丘緩坡開發利用項目用地涉及占用林地的,應相應安排專項占用林地定額,支持項目區內林相改造和建設,按相關規定對省級公益林進行局部調整。
(三)統籌管理,優化方式。
1.分類管理項目。低丘緩坡開發利用中,屬于永久性設施建設用地的項目,按建設用地管理要求,其用地應依法辦理農轉用和征收(收回)手續;屬于非建設占用、不固化地面、不破壞耕作層的生態保留用地項目,不征收(收回)、不轉用項目用地,按現有土地用途管理,由項目單位與土地權利人依法協調用地關系;屬于項目配套供電、供水、通訊、廁所、污水處理、道路、棧道、步道、亭臺、索道纜車等基礎設施用地項目,可根據用地分類與規劃建設用地標準,分別納入市政用地、公園用地、農村道路、林業生產設施用地等進行管理。
2.合理確定開發強度。低丘緩坡開發利用項目涉及對歷史文化保護、生態環境保護或建筑設計有特殊要求的山邊、湖邊、河邊等地域的,應根據城鄉建設規劃和低丘緩坡開發利用實際情況,合理確定項目用地規模、容積率、建筑密度等開發強度控制標準,按照經當地規劃部門論證并批準的技術經濟指標進行供地。
3.優化供地方式。低丘緩坡開發利用中,符合法定劃撥范圍的基礎設施、公共設施、民生公益等方面的項目,以劃撥方式供地;涉及農村宅基地和農村公共設施建設等項目,以使用集體土地方式供地;涉及經營性用途的項目,應采取招標拍賣掛牌方式供地,在公平、公正、不排除市場競爭的前提下,報經有權一級政府批準后,可結合開發利用實際情況,依法依規設置相應的土地供應前置條件;涉及綜合用途的項目,可根據項目立項和規劃情況分宗出讓土地,對屬于不同用途高度關聯、需要整體規劃建設、確實難以分割的項目,也可按照一宗土地實行整體出讓供應的方式綜合確定出讓底價;對開發利用廢棄礦山等低效利用土地的項目,鼓勵土地權利人自行開發或者合作開發,其建設用地可依法辦理協議出讓(商品住宅等經營性房地產項目除外)。
(四)加強扶持,鼓勵創優。
對實際投資在5000萬元以上、畝均投資在250萬元以上、畝均稅收在20萬元以上的綠色環保產業項目,實際投資在3000萬元以上、畝均投資在200萬元以上、畝均稅收在15萬元以上的旅游養生養老等現代服務業項目,小城市培育、中心鎮建設和特色小鎮建設項目,城鄉統籌建設、杭派民居示范村創建和美麗鄉村建設項目,以及列入《專項行動計劃》的基礎設施、民生保障等項目,由市本級給予政策扶持:
1.優先支持用地用林指標。市本級按年度落實專項新增用地指標、占用林地指標以及公益林調整規模,支持項目用地報批,專項新增用地指標、占用林地指標原則上按照市、縣1:1的比例配比,特殊重大項目可提高市本級比例。
2.允許單獨組件申請規劃局部調整。允許低丘緩坡開發利用項目單獨組件申請土地規劃局部調整,不計入項目所在鄉鎮(街道)的年度規劃局部調整次數。
3.優先落實其他扶持政策。在同等條件下,由市級相關部門按照職責和政策要求優先予以立項,優先安排列入各類市級示范創建工程,優先落實補助或獎勵資金。
申報市本級政策扶持的項目,應符合各類規劃條件,并已完成環境影響評價、水土保持方案、地質災害防治危險性評估等必要的前期工作。申請材料由項目所在地區、縣(市)國土資源部門報市國土資源局,由市國土資源局組織市級有關部門進行評估論證。通過市級評估論證的項目,由市級有關部門根據項目前期進展情況,及時落實市本級扶持政策。
三、加強機制保障
(一)建立完善部門聯動機制。
建立由市、區縣(市)國土資源、發改、建設、規劃、環保、林水、財政等部門共同參與的低丘緩坡綜合利用工作聯動機制,分工協作、統籌協調低丘緩坡開發利用工作。
國土資源部門:負責牽頭協調低丘緩坡開發利用的計劃編制、政策起草等具體工作,落實項目建設用地,做好地質災害防治等工作。
發改部門:負責低丘緩坡開發利用項目的立項審批工作,督促建設單位落實項目投資計劃。
建設、規劃部門:負責做好低丘緩坡開發利用項目的建設規劃、設計審批和批后監管工作。
環保部門:負責低丘緩坡開發利用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工作,指導和監督環境保護措施的落實。
林水部門:負責低丘緩坡開發利用項目的占用林地保障工作,指導和監督防洪、水土保持措施的落實。
財政部門:負責協調做好政府投資低丘緩坡開發利用項目資金的籌集安排和使用監管工作,落實各類示范創建工程的資金支持。
農辦、經信、旅游、交通運輸、民政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低丘緩坡開發利用項目的資源調查、建設規劃、項目申報以及后續監管等工作。
(二)嚴格落實項目后續監管。
各區、縣(市)要合理制定低丘緩坡開發利用項目準入機制,完善監管平臺、項目臺賬和數據庫,并實施項目建設全過程動態監管,發現違法占用土地、擅自改變土地用途和違法進行“小產權房”交易等行為的,要依法依規從快從重予以處罰。除依法出讓的經營性房地產用地外,其余低丘緩坡開發利用項目的土地供應文件中均應明確約定,整宗或部分改變用途用于商品住宅等經營性項目的,應由政府收回,重新依法供應。對歷史違法用地,符合相關規劃的,必須依法處置到位后方可補辦用地手續。對“小產權房”用地,不得以任何方式補辦土地審批手續。
(三)切實加強市級評估督查。
市級相關部門要聯合建立低丘緩坡開發利用績效評估制度,強化項目跟蹤評估、監督監管及結果反饋機制,對市本級給予政策支持但未按期完成建設用地開發的項目,相應扣減年度用地計劃指標。同時,建立低丘緩坡開發利用推進機制,為嚴守耕地紅線、強化用地保障、擴大有效投資積極探索“保護與保障并舉”的土地利用管理新途徑。
本意見自2016年8月26日起施行,由市國土資源局負責牽頭組織實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6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