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浙江省公路水運建設市場管理實施細則(2016年修訂)》的通知 浙交〔2016〕108號
關于印發《浙江省公路水運建設市場管理實施細則(2016年修訂)》的通知
浙交〔2016〕108號
各市交通運輸局(委)、義烏市交通運輸局,嘉興、舟山、臺州市港航(務)局,省公路局、省港航局、省交通工程監管局:
現將《浙江省公路水運建設市場管理實施細則(2016年修訂)》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實施過程中請注意積累資料,總結經驗,如有問題或意見,請及時反饋廳建管處。聯系人:范芳,電話:0571-87810934。
浙江省交通運輸廳
2016年6月29日
浙江省公路水運建設市場管理實施細則(2016年修訂)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我省公路水運建設市場管理,規范建設市場秩序,保證工程質量,促進市場健康發展,根據交通運輸部《公路建設市場管理辦法》、《航道建設管理規定》、《港口建設管理規定》以及《浙江省交通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實施細則適用于全省各級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及港口管理部門對公路水運建設市場的行業管理。
第三條 公路水運建設市場遵循公平、公正、公開、誠信的原則,以建立和完善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公路水運建設市場為宗旨。
第四條 本細則中下列用語的含義:
公路水運建設市場的主體是指公路水運建設市場的從業單位和從業人員。
從業單位是指從事公路水運建設的項目法人,項目建設管理單位,咨詢、勘察、設計、施工、監理、試驗檢測單位,提供相關服務的社會中介機構以及設備和材料的供應單位。
從業人員是指從事公路水運建設活動的人員。
第二章 管理職責
第五條 全省公路水運建設市場管理實行統一管理、分級負責。
第六條 省交通運輸廳負責全省公路水運建設市場的行業管理工作,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公路水運建設技術標準、規范和規程,結合全省實際情況,制定具體管理制度。
(二)依法實施公路水運建設市場準入管理,對全省公路水運建設市場實施動態管理和監督檢查,并具體負責:
1.高速公路、普通國道、有3000米以上(含)特長隧道或單跨150米以上(含)特大橋梁的普通省道和產業集聚區項目的施工圖審批,以及國家立項審批的高速公路的項目建設管理單位備案、招投標行業監管(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施工許可、竣(交)工驗收等工作;
2.省立項審批的三級航道和總投資5億元以上(含)四級航道新(改)建工程的項目建設管理單位備案、施工圖審批、招投標行業監管(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竣(交)工驗收等工作;
3.公路水運項目質量、安全生產、試驗檢測行業監管工作的職責分工已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省交通運輸廳也可根據項目實際將有關行業管理工作委托給項目所在地設區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或港口管理部門負責。
(三)配合省招投標行政監督部門建立全省公路水運建設行業評標專家庫,加強評標專家管理。
(四)組織開展交通建設行業信用體系建設,發布全省公路水運建設從業單位、從業人員信用評價結果,發布全省公路水運建設市場信息,并按照交通運輸部要求報送有關信用評價結果和公路水運建設市場信息。
(五)指導和監督下級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港口管理部門的公路水運建設市場行業管理工作。
(六)依法受理舉報和投訴,依法查處違法行為。
(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七條 各設區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港口管理部門、縣(市、區)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轄區內公路水運建設市場的行業管理工作,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省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制度和公路水運建設技術標準、規范和規程。
(二)依法實施公路水運建設市場準入管理,對轄區內公路水運建設市場實施動態管理和監督檢查,并具體負責轄區內除本細則第六條第(二)項規定以外的公路水運新(改)建工程的項目建設管理單位備案、施工圖審批、招投標行業監管、施工許可(開工備案)、竣(交)工驗收等工作。設區市、縣(市、區)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的具體管理職責分工由設區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自行制定,但涉及普通國省道項目的具體管理職責應由設區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承擔,不得再下放有關職責權限。
(三)建立或配合有關招投標行政監督部門建立轄區內公路水運建設行業評標專家庫,加強評標專家管理。
(四)按照上級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港口管理部門的有關規定開展轄區內公路水運建設市場從業單位、從業人員信用評價工作,報送建設項目信息。
(五)依法受理舉報和投訴,依法查處違法行為。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交通運輸部或省人民政府關于部門行政職能分工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章 市場準入管理
第八條 凡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市場準入條件的從業單位和從業人員均可進入本省公路水運建設市場,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對公路水運建設市場實行地方保護,不得對符合市場準入條件的從業單位和從業人員實行歧視待遇。
第九條 建設項目依法實行項目法人負責制。項目法人可自行管理建設項目,也可委托其他單位進行項目建設管理(以下統稱為“項目建設管理單位”)。項目建設管理單位應具備法人資格,其組織機構、主要負責人的技術和管理能力應當滿足擬建項目的管理需要,符合交通運輸部有關規定。
第十條 公路項目、航道項目建設管理單位進入公路水運建設市場實行備案制度。項目法人應當按照本實施細則第二章的管理職責分工,在項目初步設計文件報批的同時,將項目建設管理單位的有關情況報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其他水運項目可參照執行。
對不符合規定要求的項目建設管理單位,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應提出整改要求,相應整改工作應在項目主體施工圖審批前落實到位。
第十一條 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試驗檢測等從業單位應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取得有關管理部門頒發的相應資質后,方可進入公路水運建設市場。
第十二條 法律、法規對建設從業人員的執業資格作出規定的,從業人員在依法取得相應的執業資格后,方可進入公路水運建設市場。
第四章 市場主體行為管理
第十三條 從業單位和從業人員在公路水運建設市場中必須嚴格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嚴格執行公路水運建設行業的強制性標準、各類技術規范及規程的要求。
第十四條 項目法人、項目建設管理單位必須嚴格執行國家、省規定的基本建設程序,不得違反或者擅自簡化基本建設程序。
第十五條 交通建設項目施工圖設計文件由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港口管理部門按照項目管理權限負責審批。項目法人為申請人。其中,有關公路項目的申請材料應符合《浙江省公路工程設計審查要點》的規定,有關水運項目的申請材料應符合《航道建設管理規定》或《港口建設管理規定》的規定。施工圖設計文件未經審批的,不得使用。
第十六條 由省交通運輸廳負責施工圖審批的項目,申請人應當按照下列程序辦理報批手續:
(一)申請人原則上應向項目所在地設區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或港口管理部門提出書面申請,由設區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或港口管理部門通過“浙江交通辦公自動化系統”或浙江政務服務網向省交通運輸廳轉報申請材料。國家和省關于申報主體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二)省、設區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或港口管理部門對申請材料進行符合性審查。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要求申請人補充完善;申請材料嚴重不符合要求的,應退回重報。
(三)省、設區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或港口管理部門對通過符合性審查的申請材料進行技術性審查,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審查完畢。經審查合格的,批準使用,并將許可決定及時通知申請人;審查不合格的,不予批準使用,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十七條 由設區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港口管理部門、縣(市、區)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施工圖審批的項目,申請人應當按照相應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港口管理部門確定的程序辦理報批手續。
第十八條 項目建設管理單位應根據交通運輸部及省有關規定,給勘察設計單位合理的勘察設計周期,以保證設計質量。對地形、地質條件及工程方案復雜的項目,勘察設計周期應根據實際情況相應增加。
第十九條 勘察設計單位應牢固樹立“以人為本、安全至上”、“生態環保、資源節約”和“全壽命周期成本”等設計理念,依靠科技創新加快“設計標準化、生產工廠化和施工裝配化”進程,進一步提高工程建設質量和安全水平,減少資源占用和能源消耗,控制工程建設造價和維護成本,促進交通建設行業可持續發展。
第二十條 項目法人、項目建設管理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國家、省有關招投標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依法組織公路水運建設項目的招投標工作。不得規避招標,不得對潛在投標人和投標人實行歧視政策,不得實行地方保護和暗箱操作。
第二十一條 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試驗檢測單位和設備、材料供應單位(如有)應當依法投標,不得弄虛作假,不得串通投標,不得以行賄等不合法手段謀取中標。
第二十二條 項目法人或項目建設管理單位與中標人應當根據招標文件和投標文件簽訂合同,不得附加不合理、不公正條款,不得簽訂虛假合同。
政府投資的建設項目,項目法人或項目建設管理單位與勘察設計、施工、監理、試驗檢測單位和設備、材料供應單位(如有),應當按照交通運輸部規定,簽訂廉政合同。
第二十三條 公路建設項目依法實行施工許可制度,水運建設項目實行開工備案制度,由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港口管理部門按照項目管理權限作出許可決定或完成備案后,方可開工建設。項目法人為施工許可(開工備案)的申請人。
第二十四條 公路建設項目法人應當在具備以下項目施工條件后,向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施工許可申請:
(一)項目已列入基本建設年度計劃;
(二)施工圖設計文件已經完成并經審批同意;
(三)建設資金已經落實,并經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審計;
(四)征地手續已辦理,拆遷基本完成;
(五)施工、監理單位已依法確定;
(六)已辦理質量安全監督手續,已落實保證質量和安全的措施。
第二十五條 公路建設項目法人在申請施工許可時,應當向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提交申請書(格式詳見附件1)并附以下材料:
(一)施工圖設計文件批復;
(二)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對建設資金落實情況的審計意見;
(三)國土資源部門關于征地的批復或者控制性用地的批復;
(四)建設項目各合同段的施工單位和監理單位名單、合同價情況;
(五)應當報備的資格預審報告、招標文件和評標報告;
(六)已辦理的質量安全監督手續材料;
(七)保證工程質量和安全措施的材料。
第二十六條 港口建設項目法人應當在具備以下項目施工條件后,向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或港口管理部門提交開工備案材料:
(一)施工圖設計文件已經完成并經審查批準;
(二)建設資金已經落實;
(三)征地手續已辦理,拆遷基本完成;
(四)施工、監理單位已確定;
(五)已辦理質量、安全監督手續。
第二十七條 港口建設項目法人向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或港口管理部門提交開工備案表(格式見附件2)時,應附以下材料:
(一)施工圖設計文件批復;
(二)控制性用地批復;
(三)與施工單位和監理單位簽訂的合同;
(四)質量、安全監督手續材料。
第二十八條 航道建設項目法人應當在具備以下項目施工條件后,向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提交開工備案材料:
(一)完成主體工程施工圖設計審批并滿足連續施工需要;
(二)已列入年度投資計劃或項目資金已落實;
(三)主體工程通過招標投標已確定施工、監理單位;
(四)辦理了工程質量(施工安全)監督登記手續;
(五)各項準備工作已基本落實;
(六)其他相關建設手續已辦理完成。
第二十九條 航道建設項目法人向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提交開工備案表(格式見附件3)時,應附以下材料:
(一)主體工程施工圖設計審批文件;
(二)項目已列入年度投資計劃或建設資金落實的證明;
(三)主體工程施工、監理單位資質證書及合同協議書;
(四)工程質量(施工安全)監督登記材料;
(五)其他相關文件。
第三十條 由省交通運輸廳負責施工許可的項目,申請人應當按照下列程序辦理施工許可:
(一)申請人向項目所在地設區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
(二)設區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自受理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完成初審,提出初審意見并反饋申請人。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待申請人補充完善后重新受理。
(三)申請人通過“浙江政務服務網”中的省交通運輸廳行政審批平臺,錄入經初審符合條件的申請材料,向省交通運輸廳提出許可申請。
(四)省交通運輸廳自收到申請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完成材料符合性審查,不符合規定的予以退回;申請材料符合規定的,省交通運輸廳在之后的5個工作日內作出許可決定,并及時通知申請人。
第三十一條 由設區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港口管理部門、縣(市、區)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施工許可(開工備案)的項目,申請人應當按照相應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或港口管理部門確定的程序辦理施工許可(開工備案)。
第三十二條 從業單位應當以誠信為本,按照合同約定全面履行義務:
(一)項目法人、項目建設管理單位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相應的職責,為項目實施創造良好的條件。
(二)勘察、設計單位應當按照合同約定,按期提供勘察設計資料和設計文件。工程實施過程中,應當按照合同約定派駐設計代表,提供設計后續服務。
(三)施工單位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組織施工,管理和技術人員及施工設備應當及時到位,以滿足工程需要。要均衡組織生產,加強現場管理,確保工程質量和進度,做到文明施工和安全生產。
(四)監理單位應當按照合同約定配備人員和設備,建立相應的現場監理機構,健全監理管理制度,保持監理人員穩定,確保對工程的有效監理。
(五)設備和材料供應單位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確保供貨質量和時間,做好售后服務工作。
(六)試驗檢測單位應當按照試驗規程和合同約定進行取樣、試驗和檢測,提供真實、完整的試驗檢測資料。
第三十三條 項目建設管理單位對交通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負全面管理責任,勘察、設計單位對勘察、設計質量和安全生產負責,施工單位對施工質量和安全生產負責,監理單位對施工質量和安全生產承擔監理責任,試驗檢測等其他從業單位在其職責范圍內承擔相應的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責任。
第三十四條 各級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港口管理部門及其所屬的質量安全監督機構對工程建設項目進行監督檢查時,從業單位和從業人員應當積極配合,不得拒絕和阻撓。
第三十五條 發生工程質量、安全事故后,從業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報有關主管部門,不得拖延和隱瞞。
第三十六條 項目法人、項目建設管理單位應當合理確定建設工期,嚴格按照合同工期組織項目建設。項目法人、項目建設管理單位不得隨意要求更改合同工期。如遇特殊情況,確需更改合同工期的,經合同雙方協商一致,可以更改合同工期,但應當采取措施,確保工程質量安全。
第三十七條 項目法人、項目建設管理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管理和使用建設資金,做到專款專用,專戶儲存;按照合同約定,及時支付工程款;按照規定的期限及時退還保證金、辦理工程結算。不得拖欠工程款和征地拆遷款,不得擠占挪用建設資金。
施工單位應當加強工程款管理,做到專款專用,不得拖欠分包人的工程款和農民工工資;項目法人對工程款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時,施工單位應當積極配合,不得阻撓和拒絕。
第三十八條 項目法人、項目建設管理單位應當落實國家和省有關現代工程管理的各項要求,深入推進“平安工地”建設,全面落實施工標準化長效機制。
第三十九條 從業單位和從業人員應當嚴格執行國家和省有關環境保護和土地管理的規定,全面落實項目生態建設各項要求,采取有效措施保護環境和節約用地。
第四十條 項目法人、項目建設管理單位、監理單位和施工單位對勘察設計中存在的問題應當及時提出設計變更的意見,并依照交通運輸部有關設計變更管理規定履行審批手續。設計變更應當符合國家制定的技術標準和設計規范要求;有以下違法違規情形的,設計變更不予審批(或補辦):
(一)未經批準先行實施工程設計變更(緊急搶險工程除外);
(二)未按規定權限、條件和程序進行審查;
(三)對較大、重大變更進行肢解規避審批;
(四)通過設計變更規避投標風險;
(五)無故提高項目規模標準或降低質量、安全標準;
(六)用設計變更掩蓋施工質量問題。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借設計變更虛報工程量或者提高單價。
第四十一條 勘察、設計單位經項目法人或項目建設管理單位批準,可以將工程設計中跨專業或者有特殊要求的勘察、設計工作委托給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但不得轉包或者二次分包。
監理單位經項目法人或項目建設管理單位批準,可以將航電樞紐、大型綜合性港口中跨專業的非主要監理工作委托給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但不得轉包或者二次分包。
第四十二條 施工單位可以將適合專業化隊伍施工的分部工程分包給具有相應資格的單位,并對分包工程負責。允許分包的工程范圍應當在招標文件中規定,分包工程不得再次分包,嚴禁轉包。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規定指定分包、指定采購或者分割工程。
項目建設管理單位和監理單位應當加強對施工單位工程分包的管理,工程分包計劃和所有分包協議須報監理工程師審查,并報項目建設管理單位同意。
第四十三條 施工單位可以直接招用農民工或者將勞務作業發包給具有勞務合作資格的勞務合作企業。施工單位招用農民工的,應當依法簽訂勞動合同,并將勞動合同報項目監理工程師和項目建設管理單位備案。
施工單位和勞務合作企業應當按照合同按時支付勞務工資,落實各項勞動保護措施,確保農民工安全。
勞務合作企業應當接受施工單位的管理,按照技術規范要求進行勞務作業。勞務合作企業不得將其分包的勞務作業再次分包。
第四十四條 農民工工資管理實行屬地管理。項目建設管理單位和監理單位應當按照《浙江省企業工資支付管理辦法》等規定加強對施工單位使用農民工的管理。對不簽訂勞動合同、非法使用農民工,或者拖延、克扣農民工工資的,要予以糾正,并將其不良行為納入信用管理。拒不糾正的,應及時將有關情況上報當地勞動保障部門調查處理,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做好協助調查工作。
第四十五條 項目法人或項目建設管理單位應當按照交通運輸部有關公路水運工程竣(交)工驗收辦法、《浙江省交通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管理辦法》及相關配套實施細則的規定,及時做好項目竣(交)工驗收工作。
第五章 動態管理
第四十六條 各級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港口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國家及省有關交通建設基本建設程序、交通工程質量安全監督、交通建設市場信用體系建設等規定,加強對從業單位和從業人員市場行為的動態管理,應當建立舉報投訴制度,查處違法行為,對有關責任單位和責任人依法進行處理。
第四十七條 項目建設管理單位應當按照省交通運輸廳有關信用評價工作要求,按季度公示并錄入本項目設計、施工等從業單位和從業人員的信用行為信息,做好有關異議的答復工作。各級行業管理部門的約談、檢查記錄、通報等均應作為企業信用行為信息的采信依據納入信用評價。
第四十八條 設區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港口管理部門應當按照省交通運輸廳有關信用評價工作要求,負責落實并確保項目建設管理單位做好企業信用行為信息的錄入工作,對信息錄入情況進行及時抽查,受理有關申訴舉報并作出最終處理決定。
第四十九條 在我省有公路水運在建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從業單位,自愿在交通運輸部及省交通運輸廳建設市場誠信信息系統中填報本企業及從業人員有關信息的,應當對所填報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負責。
第五十條 從業單位和主要從業人員的信用評價結果及信息公開情況,應當作為公路水運建設項目投標資格審查和評標工作的重要依據。
第六章 附則
第五十一條 違反本實施細則規定的,按交通運輸部及省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五十二條 本實施細則由省交通運輸廳負責解釋。
第五十三條 本實施細則自2016年8月1日起施行。原《浙江省公路水運建設市場管理實施細則》(浙交〔2005〕371號)同時廢止。此前由省交通運輸廳發布的規范性文件,凡與本實施細則相抵觸的,以本實施細則為準。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