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代理參加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活動轄區范圍的通知 浙司〔2018〕21號
關于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代理參加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活動轄區范圍的通知
浙司〔2018〕21號
各市、縣(市、區)司法局:
為進一步發揮基層法律服務的職能作用,保障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依法規范履行代理職責,更好地滿足基層群眾、中小微企業的法律服務需求,根據司法部《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管理辦法》(第138號令)第二十七條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對我省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代理民事訴訟、行政訴訟業務的行政區劃范圍進行適當調整。
經商請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同意,我省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代理民事訴訟、行政訴訟業務的行政區劃范圍確定為:(一)至少有一方當事人的住所(包括戶籍所在地、實際居住地)位于其執業的基層法律服務所所在的設區市的市級行政區劃轄區內;(二)案件由其執業的基層法律服務所所在的設區市行政區劃轄區的人民法院審理;該案進入二審、審判監督程序的,可以繼續接受原當事人的委托,擔任訴訟代理人。
各基層法律服務所和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應當嚴格按照本通知規定的行政區劃轄區范圍從事訴訟代理業務,認真為當事人提供優質高效的法律服務。各級司法行政機關要加強指導和監督,促進基層法律服務所和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依法誠信規范履行職責,對違法從事訴訟代理業務的依法嚴肅處理;執行中遇到問題,要積極與當地人民法院做好協調溝通工作。
浙江省司法廳
2018年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