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嗅覺障礙傷殘評定業務研討會會議紀要》的通知 浙司辦〔2012〕21號
關于印發《嗅覺障礙傷殘評定業務研討會會議紀要》的通知
浙司辦〔2012〕21號
各市司法局、義烏市司法局:
現將《嗅覺障礙傷殘評定業務研討會會議紀要》印發給你們,請指導司法鑒定機構遵照執行。執行中遇到的問題,請及時反饋省廳司法鑒定管理處。
浙江省司法廳辦公室
2012年3月16日
嗅覺障礙傷殘評定業務研討會會議紀要
2012年2月16日,省司法廳、省高院、省檢察院、省公安廳會同司法鑒定專家召開嗅覺障礙傷殘評定業務研討會,對顱腦損傷后遺留嗅覺障礙的傷殘評定工作進行研究。現紀要如下:
一、鑒于我國《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標準(以下簡稱《道標》)和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人體損傷殘疾程度鑒定標準(試行)》(以下簡稱《人標》)中,均未設置嗅覺障礙評殘的相應條款,且嗅覺障礙的成因、機制復雜,對嗅覺障礙的鑒定尚缺乏客觀、規范的檢驗方法和判定標準,根據證據的客觀性、關聯性和合法性要求,對因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所致顱腦損傷遺留嗅覺障礙的,不予評定傷殘等級。
二、工傷所致顱腦損傷遺留的嗅覺障礙,應具有明確的顱腦損傷病理基礎,并有影像學檢查確證,經法醫臨床學檢查達到“嗅覺喪失”程度的,可依照GB/T16180-2006《勞動能力鑒定 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標準十級(第31條)規定進行評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