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浙江省第三屆法醫臨床鑒定業務研討會會議紀要》的通知 浙司辦〔2011〕6號
關于印發《浙江省第三屆法醫臨床鑒定業務研討會會議紀要》的通知
浙司辦〔2011〕6號
各市司法局,義烏市司法局:
《浙江省第三屆法醫臨床鑒定業務研討會會議紀要》已經浙江省司法鑒定專家咨詢組審定,現印發給你們,請指導司法鑒定機構遵照執行。執行中遇到的問題,請及時反饋省廳司法鑒定管理處。
浙江省司法廳辦公室
2011年1月24日
浙江省第三屆法醫臨床鑒定業務研討會會議紀要
2010年4月9日至10日,浙江省第三屆法醫臨床鑒定業務研討會于在湖州召開。湖州浙北司法鑒定所、嘉興新聯司法鑒定所等11家司法鑒定機構和有關市司法局司法鑒定管理部門19名代表參加會議。會議圍繞《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GB18667-2002》在肢體功能喪失程度等傷殘評定活動中適用等問題進行討論研究并達成一致意見。現紀要如下: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GB18667-2002》附則5.1規定,比照“一肢功能喪失25%以上”確定傷殘等級:
1.肱骨、股骨骨折及尺、橈骨雙骨折,經治療兩年以上不愈合或并發慢性骨髓炎兩年以上,傷者放棄治療,視為醫療終結的;
2.股骨頭確診為完全壞死,且傷者不要求行置換術,視為醫療終結的;
3.腓總神經損傷致足下垂嚴重影響行走功能的。
二、尺、橈骨及脛、腓骨開放性粉碎性骨折,經治療兩年以上不愈合或并發慢性骨髓炎兩年以上,傷者放棄治療,視為醫療終結的,應當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GB18667-2002》附則5.1規定,比照“一肢功能喪失10%以上”確定傷殘等級。
三、顱骨缺損雖經原位骨覆蓋、自體骨移植、異體骨移植或其他代用品治療,仍應按顱骨缺損確定傷殘等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