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明確骨折致功能障礙鑒定時機問題的補充通知 浙司函〔2009〕161號
關于明確骨折致功能障礙鑒定時機問題的補充通知
浙司函〔2009〕161號
各市司法局、義烏市司法局:
省廳2008年1月印發的《浙江省首屆法醫臨床鑒定業務研討會會議紀要》(以下簡稱《會議紀要》),明確了各類傷殘等級鑒定標準的適用問題,取得了積極效果,省法院專門發文要求各級法院在審判活動中參照適用。鑒于實踐中對《會議紀要》關于“骨折致功能障礙,應在傷后3—6個月后鑒定,但存在骨折內固定并需要拆除的應在拆除后1—2個月后鑒定”的表述產生理解分歧,經研究,現就骨折致功能障礙鑒定時機問題補充通知如下:
一、根據《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中關于“評定時機應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損傷或確因損傷所致的并發癥治療終結為準”的規定,影響關節功能評定的內固定未拆除的,不得進行傷殘等級評定。
二、對骨折內固定后長期不愈合、年老體弱、特殊部位拆除內固定存在風險,醫療終結而經確認不需要拆除內固定的,可在傷后3—6個月后鑒定。
三、以“骨折形態”條款進行傷殘(如壓縮性、粉碎性椎體骨折)等級評定的,不屬于《會議紀要》規定的范圍。
浙江省司法局
2009年1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