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浙江省首屆法醫臨床鑒定業務研討會會議紀要》的通知 浙司辦〔2008〕6號
關于印發《浙江省首屆法醫臨床鑒定業務研討會會議紀要》的通知
浙司辦〔2008〕6號
各市司法局、義烏市司法局:
《浙江省首屆法醫臨床鑒定業務研討會會議紀要》已經浙江省司法鑒定專家咨詢組審定,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浙江省司法廳辦公室
2008年1月14日
浙江省首屆法醫臨床鑒定業務研討會會議紀要
2007年9月27日至29日,浙江省首屆法醫臨床鑒定業務研討會在寧波市召開。寧波誠和司法鑒定所、寧波崇新司法鑒定所、寧波三益司法鑒定所等12家司法鑒定機構和司法行政部門司法鑒定管理部門19名代表參加了會議。會議圍繞各類傷殘等級鑒定的標準適用問題進行了討論研究,現紀要如下:
一、關于各類傷殘等級鑒定的標準適用問題
根據省委政法委關于各類傷殘等級鑒定適用技術標準的意見,重申交通事故的傷殘評定必須按《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鑒定》標準進行,工傷事故的傷殘評定必須按《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鑒定》標準進行,其他人身損害的傷殘評定必須按《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人體損傷殘疾程度鑒定標準(試行)〉的通知》(浙高法〔2004〕264號)的要求進行,不交叉適用或混用。
二、關于“治療終結”及傷殘等級評定原則、鑒定時機把握問題
治療終結是指被鑒定人損傷經治療后,已經達到臨床醫學所指的臨床效果穩定(或穩定狀態)。傷殘等級評定(護理依賴程度評定)原則應以損傷直接造成的后果及相關的并發癥、后遺癥為依據。對間接因果關系(包括誘發因素)等造成的結果,或對傷、病并存且傷病對損傷后果難以區分的以及因其他因素(如延誤治療、醫療過錯等)造成后果明顯加重的,不作傷殘等級評定,但必須在鑒定意見中分析因果關系。
鑒定時機把握,應按各傷殘鑒定標準規定的適用條件進行鑒定。對因損傷造成神經功能障礙、顱腦損傷后遺留智能損害等一般應在傷后6個月后鑒定;對因損傷造成影響容貌、聽力障礙、視力障礙和對組織器官損傷、骨折致功能障礙,應在傷后3-6個月后鑒定,但存在骨折內固定并需要拆除內固定的應在拆除后1-2個月后鑒定;涉及顱腦損傷后出現外傷性癲癇,應在傷后出現癲癇癥狀并經系統治療達各傷殘鑒定標準規定的期限后作出鑒定。
三、關于損傷(或疾病)與損害后果之間因果關系問題
傷病(殘)關系是指現有損傷與原有疾病(傷殘)在現存后果或結局中的相互關系。傷病(殘)關系判定分為五種情形:一是完全由疾病所致;二是疾病為主要作用,損傷為次要作用;三是疾病與損傷同等作用;四是損傷為主要作用,疾病為次要作用;五是完全由損傷所致。在作傷病因果關系分析時,須在鑒定意見中作出屬于上述何種情形的判定。
四、關于鑒定標準中若干條款的適用問題
(一)對視力、聽力障礙的認定,首先必須要有損傷病理基礎支持,其次應依據主觀視力、聽力檢測(如視力表、電腦驗光、純音測聽、語言測聽等)和客觀視力、聽力檢測(如視覺誘發電位、視網膜電流圖、聽覺腦干誘發電位、耳蝸電圖、聲發射等)等多種方法測試結果,排除偽盲、偽聾,綜合判斷。不能將聽覺腦干誘發電位所測反應閾直接作為真實聽閾。
(二)關節功能障礙的傷殘評定,必須要有損傷病理基礎,同時應考慮肢體實際綜合功能的喪失程度。對適用《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鑒定》標準的,人工關節置換術后應視為該關節功能完全喪失。
(三)皮膚損傷后行自體皮植皮,取皮處遺留瘢痕的,可與損傷瘢痕一并計算。
(四)關于傷殘等級的晉級問題,必須嚴格按照鑒定標準的要求進行,不能拔高。
五、關于鑒定標準中若干專業術語的理解問題
(一)骺板骨折是指青少年四肢長骨尚未愈合情況而言。評定傷殘時應把握:一是被鑒定人必須是青少年,二是影像學顯示骨骺未閉合且骨折線穿越(或累及)骺板。
(二)椎體壓縮性骨折與粉碎性骨折的區別在于椎體壓縮性骨折是指椎體高度變低(往往是椎體的一側)。診斷椎體爆裂性骨折,并在椎體CT片上表現為骨折線在二條以上,且骨折線貫穿骨皮質的,可作為椎體粉碎性骨折。
(三)《道標》4.10.1.a條款所指的神經功能障礙,不包括神經癥。評定時應著重把握具有顱腦損傷的病理基礎。
六、關于智力障礙或精神障礙鑒定權限問題
智力障礙或精神障礙鑒定屬于法醫精神病鑒定范圍。對單獨涉及智力障礙或精神障礙鑒定的,應由具有法醫精神病鑒定執業類別的司法鑒定機構鑒定,其他司法鑒定機構不得受理。對涉及智力障礙或精神障礙鑒定并有其他傷殘等級評定的綜合鑒定,具有法醫臨床鑒定執業類別的司法鑒定機構若無法醫精神病鑒定執業類別,應將涉及智力障礙或精神障礙鑒定委托具有該執業類別的司法鑒定機構鑒定,并根據該執業類別的司法鑒定機構鑒定意見出具綜合鑒定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