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關于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訴訟代理執業區域問題的批復 司復〔2015〕4號
司法部關于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訴訟代理執業區域問題的批復
司復〔2015〕4號
四川省司法廳:
你廳《關于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區域及出庭提交材料的請示》(川司法〔2015〕26號)收悉。經研究,批復如下:
《鄉鎮法律服務業務工作細則》(司法部令第19號)第二十四條第(四)項“當事人一方位于本轄區內”的“本轄區”,是指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的基層法律服務所所在的縣級行政區劃和直轄市的區(縣)行政區劃轄區。
此復。
司法部
2015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