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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印發《關于在互聯網公布裁判文書的實施細則》的通知 浙高法〔2014〕59號
2014-04-14

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印發《關于在互聯網公布裁判文書的實施細則》的通知
浙高法〔2014〕59號

本省各級人民法院,本院各部門:
《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在互聯網公布裁判文書的實施細則》已經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2520次會議通過,現予印發。執行中遇到的新情況、新問題,請及時與我院研究室、審判管理處聯系。

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
2014年4月17日


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在互聯網公布裁判文書的實施細則
(2014年4月14日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2520次會議通過)

為規范全省法院在互聯網公布裁判文書工作,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在互聯網公布裁判文書的規定》,結合浙江法院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一條 在互聯網公布裁判文書應當以公開為原則,不公開為例外,遵循依法、及時、規范、真實的原則。
第二條 全省各級人民法院的裁判文書在中國裁判文書網、浙江法院司法公開網公布。
各級人民法院在本院門戶網站的醒目位置設置中國裁判文書網、浙江法院司法公開網裁判文書檢索、導引系統的網址鏈接。
第三條 在互聯網公布的裁判文書主要包括反映訴訟案件實體審理結果的判決書、發回重新審理的裁定書、維持或者核準原審判決的刑事裁定書、國家賠償決定書等。
職務犯罪、破壞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詐騙犯罪、組織(領導、參加、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等案件的減刑、假釋裁定書以及暫予監外執行決定書應當在互聯網公布。
駁回執行申請、執行異議、復議申請以及不予執行仲裁裁決、公證債權文書等裁定書應當在互聯網公布。
第四條 裁判文書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在互聯網公布:
(一)涉及國家秘密、個人隱私的;
(二)涉及未成年人違法犯罪的;
(三)以調解方式結案的;
(四)確認人民調解協議效力的;
(五)按照本實施細則第七條規定刪除相關信息后,裁判文書已失去公開意義的;
(六)其他不宜在互聯網公布的。
第五條 全省各級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案件通知書、應訴通知書中向當事人告知在互聯網公布裁判文書的范圍和相關技術處理規范,并通過門戶網站、電子觸摸屏、訴訟指南等方式,向公眾告知人民法院在互聯網公布裁判文書的范圍、查詢方法等相關規定。
第六條 在互聯網公布裁判文書時,應當保留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等真實信息,但對下列當事人及訴訟參與人的名字以“某某”替代,同一裁判文書中姓氏相同的以“某甲”、“某乙”等替代:
(一)婚姻家庭、繼承糾紛案件中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二)刑事案件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證人、鑒定人;
(三)被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以及免予刑事處罰,且不屬于累犯或者慣犯的被告人。
減刑、假釋案件裁判文書參照前款第(三)項規定辦理。
第七條 在互聯網公布裁判文書時,應當刪除下列信息:
(一)自然人的出生年月日、性別、民族、家庭住址、工作單位、通訊方式、身份證號碼、健康狀況等個人信息;
(二)未成年人的相關信息;
(三)商業秘密;
(四)其他不宜公開的內容。
委托代理人是律師的,保留律師事務所名稱;委托代理人是公民的,按照前款第(一)項要求處理,但保留其與當事人的關系部分。
銀行賬號、郵箱,用“××……”作部分替代。
第八條 承辦法官應當在案件歸檔報結時將與原本核對無誤的裁判文書(電子版)上傳至審判(執行)信息系統。
第九條 一審裁判文書不論生效與否,各法院負責互聯網公布裁判文書的部門或者人員應當在歸檔報結后一個月內完成隱名、信息刪除等技術處理工作,并確認提交手續。
二審、再審裁判文書,應當在宣判送達后七日內完成確認提交手續。
第十條 省高級人民法院負責每日從上網文書庫導出裁判文書,并上傳公布至浙江法院司法公開網、中國裁判文書網。
第十一條 獨任法官或者合議庭認為裁判文書不宜在互聯網公布的,應當提出書面意見及理由,由所在部門負責人審核后報主管院領導審定。審批表一式兩份,一份歸入案卷副卷,一份留存本院管理部門,并由承辦法官在文書上網系統中勾選確認。
承辦法官應當在本實施細則第九條規定時間內完成確認手續。逾期未確認手續的,管理部門在三日內,統一對裁判文書進行上網處理,并提交至上網文書庫。
第十二條 全省各級人民法院對2014年1月1日以前結案并上傳至審判(執行)信息系統的裁判文書,應當組織進行集中檢查,對確有差錯的裁判文書按照有關要求進行替換。
省高級人民法院負責對上述裁判文書的上網處理。
第十三條 在互聯網公布的裁判文書,除依照本實施細則要求進行技術處理的以外,應當與送達當事人的裁判文書一致。
對裁判文書進行補正的,應當及時公布補正裁定。
裁判文書制作和上網公布前,應當使用“浙江法院文書智能校對系統”“案件信息評查系統”等信息技術手段,加強檢查校驗,確保文書準確。
第十四條 在互聯網公布的裁判文書,不得修改或者更換。
在互聯網公布的裁判文書因網絡傳輸故障等原因導致與送達當事人的裁判文書不一致、技術處理不當、錯傳或者屬于不得上網公布情形等需要撤回的,由省高級人民法院審判管理處審查決定,并在中國裁判文書網辦理撤回及登記備案手續,同時從浙江法院司法公開網撤回。撤回審批表一式兩份,一份歸入案卷副卷,一份留存省高級人民法院審判管理處。裁判文書因網絡傳輸故障、技術處理不當、錯傳而撤回的,應當及時處理并上網公布。
管理部門發現擬在互聯網公布的裁判文書不符合上網公布要求的,應當及時退回相關法院或者人員處理。
第十五條 當事人申請不在互聯網公布裁判文書的,按照本實施細則第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辦理。
當事人申請撤回已在互聯網公布的裁判文書的,可以向原審法院或者省高級人民法院審判管理處提出,并按照本實施細則第十四條第二款規定辦理。
第十六條 省高級人民法院在浙江法院司法公開網建立已公布的二審、再審與原審裁判文書之間的關聯鏈接。
二審、再審以調解方式結案的,應當在原審裁判文書上注明。
第十七條 浙江法院司法公開網公布的裁判文書應當按照訴訟類型、裁判文書種類、案由、案號等進行分類。
第十八條 浙江法院司法公開網應當提供操作便捷的檢索、查閱、下載系統以及裁判文書意見反饋信箱,以便社會公眾檢索、查閱、下載裁判文書,發表意見建議。
第十九條 省高級人民法院指導、監督全省法院在互聯網公布裁判文書的工作。
各中級人民法院指導、監督轄區基層人民法院在互聯網公布裁判文書的工作。
第二十條 全省各級人民法院應當指定專門機構負責互聯網公布裁判文書的管理工作,履行以下職責:
(一)組織上傳裁判文書;
(二)協調處理有關裁判文書的更換、撤回、退回工作;
(三)及時收集、匯總社會公眾對在互聯網公布的裁判文書的意見建議,需要答復處理的,分流至相關部門辦理;
(四)指導、監督在互聯網公布裁判文書的工作,總結、考評、通報裁判文書上網公布情況等;
(五)維護、完善相關技術設施。
省高級人民法院審判管理處負責全省法院在互聯網公布裁判文書的管理工作,各中級人民法院、寧波海事法院、基層人民法院根據本院實際確定專門管理機構。
第二十一條 全省各級人民法院新聞宣傳機構應當通過法院官方微博,以提供鏈接或長微博等形式,發布社會關注度高、具有法制教育、示范和指導意義的裁判文書。
相關輿情應對工作,按照《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輿情應對工作管理辦法(試行)》辦理。
第二十二條 全省各級人民法院應當健全在互聯網公布裁判文書工作的制度機制,完善工作流程,明確工作職責。通過加強業務培訓、交流,評選優秀裁判文書,定期或不定期檢查、通報裁判文書上網公布情況等方式推動裁判文書上網公布工作。
第二十三條 全省各級人民法院對本院在互聯網公布的裁判文書質量負責。承辦法官對本人在互聯網公布的裁判文書準確性、真實性負責。
在互聯網公布的裁判文書因質量、技術處理不當、錯傳等問題造成社會不良影響的,應當及時糾正。造成嚴重后果或者多次發生前述情形的,按規定追究責任。
第二十四條 最高人民法院審判業務條線有專門裁判文書公布平臺的,應當同時按照相關要求做好裁判文書上網公布工作。
第二十五條 本實施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裁判文書上網公布的規定(試行)》(浙高法〔2011〕254號)同時廢止。

附件:
1. 人民法院裁判文書不上網公布審批表
2. 人民法院已上網公布裁判文書撤回審批表

附件1

×××人民法院裁判文書不上網公布審批表

承辦部門

 

承辦人

 

案號、案由

 

當事人

 

不上網公布

裁判文書種類

□不予受理 □駁回起訴 □管轄異議 □終止審理

□駁回再審申請 □提審 □(指定)再審 □其他(信訪)等

不宜公布的情形

□國家秘密 □個人隱私 □涉及未成年人違法犯罪

□以調解方式結案 □確認人民調解協議效力 □刪除信息后裁判文書已失去公開意義 □死刑立即執行 □涉及刑法分則第一章犯罪 □其他

主管院領導審批意見

 

 

 

辦案部門負責人審核意見

 

審判長意見

 

 

 

承辦人意見

承辦人簽名:

年 月 日


說明:
1.對于表格中“不上網公布裁判文書種類”“不宜公布的情形”已經列明的,承辦人可直接勾選,并在承辦人意見一欄中填寫擬不上網公布的意見;對于“不宜公布的情形”中的“其他”,可參照起草說明相關內容,在承辦人意見一欄中予以敘述。
2.對于實施細則第三條規定以外的減刑假釋和執行類裁判文書,不需要填寫本表。
3.對于案件系審判人員獨任審理的,應當在表格中注明。
4.當事人申請不在互聯網公布裁判文書的,應當在承辦人意見一欄中注明申請的理由。實體條件按照實施細則第四條規定辦理。
5.審批表一式兩份,一份歸入案卷副卷,一份留存本院管理部門。

附件2

人民法院已上網公布裁判文書撤回審批表

承辦法院

 

承辦部門

 

承辦人

 

案號、案由

 

當事人

 

當事人申請

撤回的理由

 

撤回的理由

□因網絡傳輸原因導致與送達當事人的裁判文書不一致的

□技術處理不當的

□錯傳(主要指將其他文書作為裁判文書或者一并上傳、將與原本不一致的裁判文書上傳)的

□屬于不得或者不宜上網公布的

□其他

省高院審判管理處審批意見

 

辦案法院主管院領導意見

 

辦案法院管理部門意見

 

承辦人意見

承辦人簽名:

年 月 日


說明:
1.對于撤回理由已經明確的,承辦人可直接勾選,并在承辦人意見一欄中填寫擬撤回的意見;對于“其他”事由,則應具體列明。
2.對于當事人申請撤回的,承辦人應將其申請理由填寫在當事人申請撤回一欄中,并在承辦人意見一欄中填寫擬同意或不同意的理由,提出處理意見。當事人直接向辦案法院管理部門提出撤回的,承辦人為管理部門工作人員;申請撤回省高院裁判文書的,主管院領導和管理部門意見欄可以不填寫。
3.審批表一式兩份,一份歸入案卷副卷,一份留存省高院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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