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遞進開展民事再審審查工作的實施辦法
為進一步規范全省民事再審審查工作,建立聯動聯調、遞進開展民事申請再審案件工作機制,推動當事人合理訴求在再審審查程序內及時就地解決,結合我省法院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 聯動聯調、遞進開展民事申請再審案件工作機制,是指當事人不服中院生效民商事判決、裁定和調解書向省高院申請再審的案件,由中院先行審查化解、省高院斷后的聯合化解、共同救助的工作機制。
第二條 適用該機制的民事申請再審案件范圍包括:
1.原告或被告一方為三人以上或者原告和被告均為公民的案件,三人以上的一方當事人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2.原審法院審理的三件以上的一方當事人相同且訴訟標的是同一種類的案件;
3.省高院認為通過聯動聯調、遞進開展機制更有利于矛盾糾紛解決的案件。
當事人不服中院生效民商事判決、裁定和調解書,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99條的規定向中院申請再審的,中院應當依法受理和審查。
第三條 聯動聯調、遞進開展的案件當事人申請再審的,應當向作出生效裁判的中院提交再審申請書等材料。當事人向省高院提交申請再審材料的,省高院在五日內移交中院。當事人提交材料的時間為其申請再審時間。
第四條 聯動聯調、遞進開展工作機制分為三個階段:
1.中院立案庭審查申請再審材料規范齊全后,交案件原承辦人在七日內針對再審申請人主張的再審事由及具體事實理由,以書面形式逐一答復,并說明原審調解等工作情況,由庭長審核把關后送交立案庭。
2.中院立案庭審核認為原審判庭答復意見符合要求的,在調齊一、二審案卷材料后,編立“民申調字”案號錄入審判流程管理系統,交案件承辦人對案件進行初審和做基礎化解工作。
3.中院承辦人完成初審和基礎化解工作后,制作初審報告報請省高院審核把關。省高院同意初審意見的,轉立省高院“民申字”號,中院“民申調字”號案件即可結案,案件由省高院承辦人繼續審理。
聯動聯調、遞進開展的案件,由省高院出具民事再審審查裁定書,但當事人同意由中院出具民事再審審查裁定書的除外。
第五條 中院立案庭承辦人辦理“民申調字”案件,應當逐一審核原審判庭答復意見、查閱案卷、接談再審申請人,聽取被申請人答辯意見、提出化解方案建議并制作初審報告。
第六條 各中院應當按照各自案件數量,確定專門的辦案人員擔任“民申調字”案件的承辦人,省高院確定專門合議庭進行對口指導。各中院依法受理的民事申請再審案件和依據本辦法受理的“民申調字”案件,統一由各中院負責信訪的部門辦理。
第七條 聯動聯調、遞進開展的案件,符合司法救助條件的,由中院與省高院聯合救助。
第八條 “民申調字”案件應當一般應在三個月內結案,如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所在中院院長批準。
第九條 “民申調字”案件承辦人的工作成效,應當參照《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試行訴前登記制度的通知》第九條的規定,納入干警績效考核。
第十條 “民申調字”案件應當單獨裝卷,一般應保存《民事申請再審案件初申管理信息表》、再審申請書、被申請人答辯意見、原審判庭答復意見、一、審裁判文書、送達地址確認書、接談或調解筆錄、初審報告、省高院“民申字”案件受理通知和民事裁定書等材料。再審申請書等材料的正本,應由省高院“民申字”案件的案卷保存。
第十一條 各中院在辦理“民申調字”案件過程中,應當定期匯總并向原審判庭書面反饋原生效裁判、調解書中存在的瑕疵和符合再審事由的問題。
第十二條 省高院將建立以有效控制和減少信訪增量為目標的民事再審審查工作考核體系,定期評估和通報全省聯動聯調、遞進開展民事申請再審案件的工作成效。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2014年1月1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