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規定》規定,勞動爭議作為第二級案由;在第二級案由項下案由,作為第三級案由;第三級案由項下案由,作為第四級案由。第一審法院立案時應當根據當事人訴爭法律關系的性質,首先應適用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規定》列出的第四級案由;第四級案由沒有規定的,適用相應的第三級案由;第三級案由中沒有規定的,適用相應的第二級案由;第二級案由沒有規定的,適用相應的第一級案由。勞動爭議案由是使用最多的案由,有些人民法院用“勞動爭議糾紛”作為案由。
《民事案件案由規定》節選
十七、勞動爭議(第二級案由)
169、勞動合同糾紛(第三級案由)
(1)確認勞動關系糾紛(第四級案由)
(2)集體合同糾紛
(3)勞務派遣合同糾紛
(4)非全日制用工糾紛
(5)追索勞動報酬糾紛
(6)經濟補償金糾紛
(7)競業限制糾紛
170、社會保險糾紛
(1)養老保險待遇糾紛
(2)工傷保險待遇糾紛
(3)醫療保險待遇糾紛
(4)生育保險待遇糾紛
(5)失業保險待遇糾紛
171、福利待遇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