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杭州市國家建設項目審計辦法》部分條款的決定 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300號
杭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300號
《杭州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杭州市國家建設項目審計辦法〉部分條款的決定》已經2017年8月2日第6次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長
2017年8月23日
杭州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杭州市國家建設項目審計辦法》部分條款的決定
經市人民政府第6次常務會議審議,決定對《杭州市國家建設項目審計辦法》部分條款予以修改:
一、刪除第十四條第二款。
二、刪除第二十一條第二款。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杭州市國家建設項目審計辦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