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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進一步加強職業培訓監管的意見 浙人社發〔2018〕42號
2018-03-23

浙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進一步加強職業培訓監管的意見
浙人社發〔2018〕42號

各市、縣(市、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為進一步規范職業培訓工作,促進我省職業培訓事業的健康發展,根據《民辦教育促進法》《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國務院關于加強職業培訓促進就業的意見》(國發〔2010〕36號)、《國務院關于鼓勵社會力量興辦教育促進民辦教育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16〕81號)、《浙江省人民政府關于加強職業培訓促進就業的實施意見》(浙政發〔2011〕64號)、《浙江省人民政府關于鼓勵社會力量興辦教育促進民辦教育健康發展的實施意見》(浙政發〔2017〕48號)等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精神,現就加強我省民辦職業技能培訓機構和享受政府補貼職業培訓行為的監督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加強對民辦職業技能培訓機構的監管
(一)明確職責分工。根據省人力社保廳、省民政廳《關于調整民辦職業技能培訓機構管理體制的通知》(浙人社發〔2016〕109號)規定,省人力社保廳負責全省民辦職業技能培訓機構(指國家機構以外社會組織或個人利用非國家財政性資金,在我省行政區域內面向社會舉辦的實施職業資格、職業技能培訓的機構或學校)的統籌規劃、宏觀管理和監督指導;民辦職業技能培訓機構按照辦學屬地原則由所在地人力社保部門審批、監管,原由省人力社保廳審批、省民政廳進行法人登記的民辦職業技能培訓機構,納入所在地人力社保部門監管。各市、縣(市、區)人力社保部門要建立民辦職業技能培訓機構監管檔案,將本轄區內民辦職業技能培訓機構的設立審批、變更、備案及日常監督等情況記入檔案。
(二)依法規范設立審批。各市、縣(市、區)人力社保局要加強民辦職業技能培訓機構的管理工作,完善民辦職業技能培訓機構設立審批程序,嚴格執行民辦職業技能培訓機構專家評審制度,對新申請舉辦職業培訓的民辦機構,要按照有關規定,組織專家對其辦學資金、設施設備、教學場地、師資狀況等進行論證和實地檢查,嚴格依法審批。凡達不到條件和要求的,一律不得頒發辦學許可證。各市、縣(市、區)人力社保部門要根據我廳下放行政權力的有關文件要求,做好高級技師(一級)等各層次培訓機構的審批工作,取消職業培訓項目審批。
(三)規范招生宣傳和收費行為。民辦職業技能培訓機構要依據辦學許可證的內容,確定招生規模,并按照經審核備案的招生簡章如實開展招生宣傳。要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的收費政策,并將收費標準在學校顯著位置進行公示。
(四)強化教學活動管理和檢查。民辦職業技能培訓機構應按《辦學許可證》規定的職業(工種)、等級開展培訓,不得將辦學資格承包、轉讓給其他組織或個人。民辦職業技能培訓機構開班前須向審批部門提交教學計劃和課程安排表,并嚴格按照教學計劃開展相關教學活動。各市、縣(市、區)人力社保部門要每年組織或委托社會中介機構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民辦職業技能培訓機構開展教學質量檢查或全面檢查,重點檢查教學質量、規章制度建設、師資狀況、辦學條件和招生宣傳等情況,檢查情況和整改情況要及時向社會公布。逐步建立民辦培訓機構守法誠信等級評價制度。
(五)完善教學管理制度。各級人力社保部門要指導民辦職業技能培訓機構建立健全學員檔案管理制度,建立統一電子檔案,完整記錄學員學習期間的學習成績和參加職業技能鑒定等個人信息。2018年起民辦職業技能培訓機構要與人力社保部門實現信息共享。要監督民辦職業技能培訓機構按照國家規定執行教師上崗要求,加強師資隊伍的政治思想教育和師風師德建設,建立健全學員管理機構。
(六)落實安全管理責任。民辦職業技能培訓機構應遵守國家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承擔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加強對學生和教職員工的安全教育,建立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制定突發事件處理預案,加強對食堂、教室等人員聚集場所和重要設施設備的安全管理。民辦職業技能培訓機構的校舍、設施設備等必須符合國家和地方安全標準。各級人力社保部門要制定民辦職業技能培訓機構群體性突發事件預防和處置預案,重大事件第一時間上報。
二、規范享受政府補貼的職業培訓行為
(一)加強職業培訓的過程管理。職業技能培訓機構要按照國家職業標準或人力社保部門規定的培訓期限、培訓內容,制訂教學大綱和教學計劃,按照規定條件招收學員,組織開展培訓。各級人力社保部門要加強對職業培訓的事前、事中、事后監管,培訓實施前,職業培訓機構應當將培訓學員名冊、課程和師資安排等材料報所在地人力社保部門備案。培訓過程中,人力社保部門應當組織人員對培訓班進行不定時巡查,巡查情況作為培訓效果評估的重要依據;培訓結束后,人力社保部門或委托第三方機構對培訓機構的培訓情況、教學滿意度、學員出勤率、考核合格率等進行評估,評估結果作為核撥培訓補貼的重要依據,并向社會公布。
(二)強化職業培訓基礎管理。職業技能培訓機構應按不同培訓項目分類建立培訓基礎臺帳,作為日常檢查、效果評估和確定培訓資格的重要依據,并對培訓基礎臺帳的真實性負責。培訓基礎臺帳應包括:實施文件、教學大綱、開班申請表、課程安排表、培訓教師花名冊、參訓學員花名冊、每課簽到表、參訓學員身份證復印件、勞動合同復印件、相關票據等。基礎臺帳保存期限3年。
(三)規范培訓資金補貼標準和方式。各級人力社保部門應當制訂職業培訓補貼目錄清單,明確職業培訓的職業(工種)、等級、補貼標準和對象。對完成培訓并經評估合格的培訓項目,按規定給予培訓補貼,并定期向社會公布。補貼資金的撥付實行直補培訓機構、直補企業與直補個人相結合的方式。人力社保部門應定期受理各類單位和個人的補貼申請。申請材料經人力社保部門審核后,按規定將資金直接撥入申請的企業(培訓機構)在銀行開立的基本賬戶或申請者本人賬戶。各地 要進一步加大對政府性職業培訓資金使用的監管力度,嚴格桉規定核定補貼范圍、補貼對象及補貼標準,嚴格把握資金的申請、審核和撥付環節,切實提高資金使用的安全性、規范性和有效性。
(四)推進政府購買服務。享受政府補貼的培訓項目,要盡快納入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的試點改革范圍。要根據《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的實施意見》(浙政辦發〔2014〕72號)和《財政部民政部工商總局<關于印發政府購買服務管理辦法(暫行)>的通知》(財綜〔2014〕96號)規定,按照“方式靈活、程序簡單、公開透明、競爭有序、結果評價”的原則,組織實施好政府購買服務工作。要建立項目申報、信息公開、預算編報、組織采購、項目監管、績效評價等規范化的購買流程,加強資金及合同管理,提高培訓資金使用效益。
三、完善職業培訓激勵和懲戒機制
(一)提升管理水平。各級人力社保部門要切實加強與教育、民政、財政、工商、物價、稅務等相關部門的溝通協調,明確職責分工,提高辦事效率,形成協調推進機制,共同將促進職業培訓發展的各項政策措施落到實處。各級財政、人力社保部門要適時組織開展職業培訓資金管理使用情況專項檢查,對資金使用績效進行評估。要切實保障職業技能培訓機構和學員的合法權益,開設舉報電話和電子信箱,暢通機構和學員反映問題的渠道,自覺接受監察、審計等部門的檢查和社會的監督,促進職業培訓健康發展。
(二)建立健全信息化管理服務平臺。各級人力社保部門要通過門戶網站等形式,及時公布培訓機構及主要管理人員名單、培訓補貼政策、補貼培訓目錄及補貼標準等相關信息。要依托全省職業能力一體化工作平臺,建立享受政府補貼政策的人員和單位的基礎信息數據庫。從2018年起,將享受政府補貼職業培訓項目的培訓機構和參訓人員全部納入該信息平臺,統一實行動態和實名制管理,不斷提高省、市、縣(市、區)之間的信息共享程度,并實現與財政部門互聯互通。
(三)改進和加強服務。各級人力社保部門要組織對職業技能培訓機構負責人、理論教師和生產實習指導教師的業務培訓。職業技能培訓機構教師可以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申請參加技工學校教師系列的職稱評審工作。對管理規范、教學質量好、社會信譽高的職業技能培訓機構,人力社保部門應優先安排其承擔職業培訓任務,并按照有關政策享受政府培訓補貼。
(四)強化監督檢查和問責。各級人力社保部門要進一步加強對職業培訓工作的監督檢查。
1.職業技能培訓機構開展國家職業技能培訓中,違反《民辦教育促進法》《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浙江省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的,對其依法予以查處。
2.職業技能培訓機構開展政府補貼培訓中,有管理混亂,學員缺席嚴重、無故縮短培訓期限、未在預定場所開班、授課計劃發生較大更改、教學條件不達標等現象的,人力社保部門應責令其限期整改;對拒不整改,或者騙取套取補貼資金等情節嚴重的,取消其承擔政府補貼培訓的資格。
3.對不符條件身份、未按規定參加培訓、虛假或無法提供原件核對身份的學員,取消其享受政府補貼的資格。
4.人力社保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服務管理監督民辦職業技能培訓機構過程中,有違法違規、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行為的,以及在職業培訓中存在補貼資金審核不嚴、違規操作的,要按有關規定追究單位、相關負責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責任。
本意見自2018年 5月1日起施行。

浙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2018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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