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等17部門關于印發《關于對嚴重拖欠工資用人單位及有關人員開展聯合懲戒的合作備忘錄》的通知
浙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等17部門關于印發《關于對嚴重拖欠工資用人單位及有關人員開展聯合懲戒的合作備忘錄》的通知
各市、縣(市、區)有關部門、機構:
為貫徹黨的十九大精神,落實《國務院關于建立完善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制度加快推進社會誠信建設的指導意見》(國發〔2016〕33號)、《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全面治理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的意見》(國辦發〔2016〕1號),以及《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條例》《浙江省企業信用聯合獎懲實施辦法(試行)》(浙政辦函〔2014〕61號)和《關于深入開展“浙江無欠薪”行動的通知》(浙政辦發〔2017〕80號)精神,加快推進勞動保障誠信體系建設,依法查處和嚴厲震懾嚴重拖欠工資違法行為,配合“浙江無欠薪”行動開展,省發改委、省經信委、省財政廳、省人力社保廳、省建設廳、省交通廳、省水利廳、省商務廳、省科技廳、省國資委、省國稅局、省地稅局、省工商局、省質監局、省文明辦、省總工會、人行杭州中心支行等17部門聯合簽署了《關于對嚴重拖欠工資用人單位及有關人員開展聯合懲戒的合作備忘錄》。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浙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浙江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浙江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
浙江省財政廳
浙江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浙江省交通運輸廳
浙江省水利廳
浙江省商務廳
浙江省科學技術廳
浙江省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管理委員會
浙江省國家稅務局
浙江省地方稅務局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浙江省質量技術監督局
浙江省精神文明建設委員會辦公室
浙江省總工會
中國人民銀行杭州中心支行
2018年1月29日
關于對嚴重拖欠工資用人單位及有關人員開展聯合懲戒的合作備忘錄
為貫徹黨的十九大精神,落實《國務院關于建立完善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制度加快推進社會誠信建設的指導意見》(國發〔2016〕33號)、《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全面治理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的意見》(國辦發〔2016〕1號),以及《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條例》《浙江省企業信用聯合獎懲實施辦法(試行)》(浙政辦函〔2014〕61號)和《關于深入開展“浙江無欠薪”行動的通知》(浙政辦發〔2017〕80號)精神,加快推進勞動保障誠信體系建設,依法查處和嚴厲震懾嚴重拖欠工資違法行為,配合“浙江無欠薪”行動開展,省發改委、省經信委、省財政廳、省人力社保廳、省建設廳、省交通運輸廳、省水利廳、省商務廳、省科技廳、省國資委、省國稅局、省地稅局、省工商局、省質監局、省文明辦、省總工會、人行杭州中心支行等部門就存在嚴重拖欠工資違法行為的用人單位及有關人員開展聯合懲戒措施,達成如下一致意見:
一、 聯合懲戒對象
聯合懲戒對象為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規定,經政府主管部門認定存在嚴重拖欠工資違法失信行為的用人單位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和負有直接責任的有關人員。本備忘錄所指的用人單位包括非法用工主體。上述聯合懲戒對象,由省人力社保廳定期匯總后提供簽署本備忘錄的各部門。
二、聯合懲戒措施及信息共享內容
除對失信主體依法依規予以處罰外,各部門按照有關規定,對聯合懲戒對象采取下列一種或多種懲戒措施(相關依據和實施部門見附錄)。
(一)列為重點監管對象,增加日常巡查和隨機抽查次數,按要求定期報送工資發放情況。
(二)依法暫停審批其新的重大項目申報,限制取得政府性資金、社會保障資金等支持,核減、停止撥付或收回政府補貼資金。
(三)限制參與政府采購、公共資源交易和工程項目招投標活動。
(四)撤銷其相關領域的榮譽稱號,禁止參與評優、評先。
(五)對其享受各類優惠政策時審慎性參考,按規定實行出口退(免)稅差別化管理。
(六)加強行業自律監督,在行業內予以通報和限制。
(七)作為金融機構評級授信、信貸融資的重要參考依據。
(八)建議暫停或者撤銷相關認證資格。
(九)列入行業“慎用勞務企業”名單。
(十)工程項目違法轉包、分包造成嚴重拖欠工資的,可以降低資質等級或吊銷資質證書。
(十一)查詢被懲戒人工程中標、建筑(勞務)合同備案、設立或參股公司等情況,形成信息交換共享機制。
(十二)通過新聞媒體和信用浙江網等平臺向社會公布。
(十三)其他聯合懲戒措施。
三、聯合懲戒與信息共享的實施方式
各市、縣(市、區)人力社保部門將嚴重拖欠工資的被懲戒人信息錄入省人力社保廳勞動保障監察信息系統的欠薪聯合懲戒平臺,省人力社保廳勞動保障監察信息系統與信用浙江平臺建立數據交換,提供和發布被懲戒人信息,并定期更新動態。相關實施部門可以選擇以下方式實施信息共享:
(一)各部門自有信息系統與省人力社保廳勞動保障監察信息系統對接,實現信息數據實時或定期交換。
(二)直接從信用浙江網獲取信息。
(三)通過公文、電子文檔交換或其他方式獲取信息。
四、聯合懲戒的動態管理
省人力社保廳對嚴重拖欠工資違法失信行為名單實行動態管理,及時更新相關信息并提供給開展聯合懲戒的相關部門。各相關部門對于從嚴重拖欠工資違法失信行為名單中移除的用人單位及其有關人員,應及時停止實施聯合懲戒措施。
五、其他事宜
各部門應密切協作,積極落實本備忘錄,在浙江省防范處置企業拖欠工資工作領導小組統一協調下,制定嚴重拖欠工資被懲戒人信息的使用、管理、監督的相關實施細則和操作流程。
本備忘錄實施過程中的具體操作問題,由各部門另行協商解決。
附錄
懲戒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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懲戒措施法律及政策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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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施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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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列為重點監管對象,增加日常巡查和隨機抽查次數,按要求定期報送工資發放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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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全面治理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的意見》(國辦發〔2016〕1號)
(六)完善企業工資支付監控機制。構建企業工資支付監控網絡,依托基層勞動保障監察網格化、網絡化管理平臺的工作人員和基層工會組織設立的勞動法律監督員,對轄區內企業工資支付情況實行日常監管,對發生過拖欠工資的企業實行重點監控并要求其定期申報。
(十)完善企業守法誠信管理制度。將勞動用工、工資支付情況作為企業誠信評價的重要依據,實行分類分級動態監管。建立拖欠工資企業“黑名單”制度,定期向社會公開有關信息。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推廣隨機抽查規范事中事后監管的通知》(國辦發〔2015〕58號)
二、(三)合理確定隨機抽查的比例和頻次。要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和監管領域實際情況,合理確定隨機抽查的比例和頻次,既要保證必要的抽查覆蓋面和工作力度,又要防止檢查過多和執法擾民。對投訴舉報多、列入經營異常名錄或有嚴重違法違規記錄等情況的市場主體,要加大隨機抽查力度。
《浙江省企業工資支付管理辦法》
第三十條 對有嚴重拖欠工資行為的企業,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可以責令其定期申報工資支付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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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力社保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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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依法暫停審批其新的重大項目申報,限制取得政府性資金和社會保障資金等支持,核減、停止撥付或收回政府補貼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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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規劃綱要(2014-2020年)》
第二部分第(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首先要加強自身誠信建設,以政府的誠信施政,帶動全社會誠信意識的樹立和誠信水平的提高。在行政許可、政府采購、招標投標、勞動就業、社會保障、科研管理、干部選拔任用和管理監督、申請政府資金支持等領域,率先使用信用信息和信用產品,培育信用服務市場發展。
《國家高技術產業發展項目管理暫行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令第43號)
第三十九條 項目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國家發展改革委可以責令其限期整改,核減、停止撥付或收回國家補貼資金,并可視情節輕重提請或移交有關機關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行政或法律責任:(一)提供虛假情況,騙取國家補貼資金的;(二)轉移、侵占或者挪用國家補貼資金的;(三)擅自改變項目總體目標和主要建設內容的;(四)無違規行為,但無正當理由未按要求完成項目總體目標延期兩年未驗收的;(五)其他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規定的行為。
《浙江省企業信用聯合獎懲實施辦法(試行)》
第十四條第(四)項 從嚴核準或審批新增項目;
第十五條第(一)項 在財政預算和扶持資金安排等方面予以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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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發改委、省財政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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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限制參與政府采購、公共資源交易和工程項目招投標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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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
第二十二條 供應商參加政府采購活動應當具備下列條件:(1)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2)具有良好的商業信譽和健全的財務會計制度;(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設備和專業技術能力;(4)有依法繳納稅收和社會保障資金的良好記錄;(5)參加政府采購活動前三年內,在經營活動中沒有重大違法記錄;(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國務院關于促進市場公平競爭維護市場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見》
第四條第(十五)項 建立健全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機制。將市場主體的信用信息作為實施行政管理的重要參考。根據市場主體信用狀況實行分類分級、動態監管,建立健全經營異常名錄制度,對違背市場競爭原則和侵犯消費者、勞動者合法權益的市場主體建立“黑名單”制度。對守信主體予以支持和激勵,對失信主體在經營、投融資、取得政府供應土地、進出口、出入境、注冊新公司、工程招投標、政府采購、獲得榮譽、安全許可、生產許可、從業任職資格、資質審核等方面依法予以限制或禁止,對嚴重違法失信主體實行市場禁入制度。
《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令第30號)
第二十條 資格審查應主要審查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是否符合下列條件:(一)具有獨立訂立合同的權利;(二)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包括專業、技術資格和能力,資金、設備和其他物質設施狀況,管理能力,經驗、信譽和相應的從業人員;(三)沒有處于被責令停業,投標資格被取消,財產被接管、凍結,破產狀態;(四)在最近三年內沒有騙取中標和嚴重違約及重大工程質量問題;(五)國家規定的其他資格條件。
《浙江省企業信用聯合獎懲實施辦法(試行)》
第十五條第(四)項 禁止參與公共資源交易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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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發改委、省財政廳、省建設廳、省國資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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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撤銷其相關領域的榮譽稱號,禁止參與評優、評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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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規劃綱要(2014-2020年)》
第五部分第一條 完善以獎懲制度為重點的社會信用體系運行機制。運行機制是保障社會信用體系各系統協調運行的制度基礎。其中,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機制直接作用于各個社會主體信用行為,是社會信用體系運行的核心機制。
《關于印發<全國道德模范榮譽稱號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文明委〔2015〕6號)
第七條 全國道德模范及提名獎獲得者產生道德滑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所在屬地管理責任部門向中央文明辦提交調查報告,經中央文明辦批準后撤銷榮譽稱號,收回獎章和證書。
(三)生產經營活動嚴重失信的;
(四)違反環境保護、計劃生育、民族團結和稅務、工商、安全生產政策法規的;
《全國五一勞動獎狀 全國五一勞動獎章 全國工人先鋒號評選管理工作暫行辦法》(總工發〔2011〕77號)
第七條 評選全國五一勞動獎狀、全國五一勞動獎章、全國工人先鋒號要面向基層、面向一線職工,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嚴格推薦評選審批程序,接受群眾監督。
(四)有拖欠職工工資,欠繳職工養老、工傷、醫療、失業、生育保險,違反國家計劃生育政策,未組建工會,未建立職代會和集體合同制度,勞動關系不和諧,能源消耗超標,環境污染嚴重等情形之一的企業和企業負責人當年不得申報全國五一勞動獎狀、全國五一勞動獎章。發生安全生產事故、嚴重職業危害或群體性事件的企業和企業負責人自事發起三年內不得申報全國五一勞動獎狀、全國五一勞動獎章。
《國務院關于促進市場公平競爭維護市場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見》(國發〔2014〕20號)
建立健全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機制。將市場主體的信用信息作為實施行政管理的重要參考。根據市場主體信用狀況實行分類分級、動態監管,建立健全經營異常名錄制度,對違背市場競爭原則和侵犯消費者、勞動者合法權益的市場主體建立“黑名單”制度。對守信主體予以支持和激勵,對失信主體在經營、投融資、取得政府供應土地、進出口、出入境、注冊新公司、工程招投標、政府采購、獲得榮譽、安全許可、生產許可、從業任職資格、資質審核等方面依法予以限制或禁止,對嚴重違法失信主體實行市場禁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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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發改委、省人力社保廳、省工商局、省國資委、省文明辦、省總工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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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對其享受各類優惠政策時審慎性參考,按規定實行出口退(免)稅差別化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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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企業信用聯合獎懲實施辦法(試行)》
第十四條第(五)項 取消政策優惠。
《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條例》
第二十六條第(六)項 限制享受財政資金補助等政策扶持;第(九)項 法律、法規、規章以及國家和省規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懲戒措施。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運用大數據加強對市場主體服務和監管的若干意見》(國辦發〔2015〕51號)
建立健全失信聯合懲戒機制。各級人民政府應將使用信用信息和信用報告嵌入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務的各領域、各環節,作為必要條件或重要參考依據。充分發揮行政、司法、金融、社會等領域的綜合監管效能,在市場準入、行政審批、資質認定、享受財政補貼和稅收優惠政策、企業法定代表人和負責人任職資格審查、政府采購、政府購買服務、銀行信貸、招標投標、國有土地出讓、企業上市、貨物通關、稅收征繳、社保繳費、外匯管理、勞動用工、價格制定、電子商務、產品質量、食品藥品安全、消費品安全、知識產權、環境保護、治安管理、人口管理、出入境管理、授予榮譽稱號等方面,建立跨部門聯動響應和失信約束機制,對違法失信主體依法予以限制或禁入。建立各行業“黑名單”制度和市場退出機制。推動將申請人良好的信用狀況作為各類行政許可的必備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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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財政廳、省國稅局、省地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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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加強行業自律監督,在行業內予以通報和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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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規劃綱要(2014-2020年)》
加強對失信主體的約束和懲戒。強化行政監管性約束和懲戒。在現有行政處罰措施的基礎上,健全失信懲戒制度,建立各行業黑名單制度和市場退出機制。推動各級人民政府在市場監管和公共服務的市場準入、資質認定、行政審批、政策扶持等方面實施信用分類監管,結合監管對象的失信類別和程度,使失信者受到懲戒。逐步建立行政許可申請人信用承諾制度,并開展申請人信用審查,確保申請人在政府推薦的征信機構中有信用記錄,配合征信機構開展信用信息采集工作。推動形成市場性約束和懲戒。制定信用基準性評價指標體系和評價方法,完善失信信息記錄和披露制度,使失信者在市場交易中受到制約。推動形成行業性約束和懲戒。通過行業協會制定行業自律規則并監督會員遵守。對違規的失信者,按照情節輕重,對機構會員和個人會員 實行警告、行業內通報批評、公開譴責等。推動形成社會性約束和懲戒。完善社會輿論監督機制,加強對失信行為的披露和曝光,發揮群眾評議討論、批評 報道等作用,通過社會的道德譴責,形成社會震懾力,約束社會成員的失信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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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經信委、省建設廳、省交通運輸廳、省水利廳、省商務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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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作為金融機構評級授信、信貸融資的重要參考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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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建立和完善執行聯動機制若干問題的意見》
第十四條 銀行業監管部門應當監督銀行業金融機構積極協助人民法院查詢被執行人的開戶、存款情況,依法及時辦理存款的凍結、輪候凍結和扣劃等事宜。對金融機構拒不履 行生效法律文書、拒不協助人民法院執行的行為,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制定金融機構對被執行人申請貸款進行必要限制的規定,要求金融機構發放貸款時應當 查詢企業和個人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并將被執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情況作為審批貸款時的考量因素。對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義務的被執行人,涉及 金融債權的,可以采取不開新戶、不發放新貸款、不辦理對外支付等制裁措施。
《國務院關于促進市場公平競爭維護市場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見》
(十五) 建立健全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機制。將市場主體的信用信息作為實施行政管理的重要參考。根據市場主體信用狀況實行分類分級、動態監管,建立健全經營異常名錄制 度,對違背市場競爭原則和侵犯消費者、勞動者合法權益的市場主體建立“黑名單”制度。(工商總局牽頭負責)對守信主體予以支持和激勵,對失信主體在經營、 投融資、取得政府供應土地、進出口、出入境、注冊新公司、工程招投標、政府采購、獲得榮譽、安全許可、生產許可、從業任職資格、資質審核等方面依法予以限 制或禁止,對嚴重違法失信主體實行市場禁入制度。(各相關市場監管部門按職責分工分別負責)
《貸款通則》
第十七條 借款人申請貸款,應當具備產品有市場、生產經營有效益、不擠占挪用信貸資金、恪守信用等基本條件,并且應當符合以下要求:一、有按期還本付息能力,原應付貸款利息和到期貸款已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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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發改委、省財政廳、人民銀行杭州中心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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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建議暫停或者撤銷相關認證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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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規劃綱要(2014-2020年)》
加強對失信主體的約束和懲戒。強化行政監管性約束和懲戒。在現有行政處罰措施的基礎上,健全失信懲戒制度,建立各行業黑名單制度和市場退出機制。推動各級人民政府在市場監管和公共服務的市場準入、資質認定、行政審批、政策扶持等方面實施信用分類監管,結合監管對象的失信類別和程度,使失信者受到懲戒。逐步建立行政許可申請人信用承諾制度,并開展申請人信用審查,確保申請人在政府推薦的征信機構中有信用記錄,配合征信機構開展信用信息采集工作。推動形成市場性約束和懲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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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發改委、省經信委、省科技廳、省工商局、省質監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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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列入行業“慎用勞務企業”名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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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條例》
第二十六條第(二)項 實施市場和行業禁入(退出)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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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力社保廳、省建設廳、省交通運輸廳、省水利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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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工程項目違法轉包、分包造成嚴重拖欠工資的,可以降低資質等級或吊銷資質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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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
第六十七條 承包單位將承包的工程轉包的,或者違反本法規定進行分包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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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建設廳、省交通運輸廳、省水利廳、省發改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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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查詢被懲戒人工程中標、建筑(勞務)合同備案、設立或參股公司等情況,形成信息交換共享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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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規劃綱要(2014-2020年)》
第五部分第一條 建立多部門、跨地區信用聯合獎懲機制。通過信用信息交換共享,實現多部門、跨地區信用獎懲聯動,使守信者處處受益、失信者寸步難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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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發改委、省人力社保廳、省建設廳、省工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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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通過新聞媒體和信用浙江網等平臺向社會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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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運用大數據加強對市場主體服務和監管的若干意見》
第十九條 大力推進市場主體信息公示。嚴格執行《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加快實施經營異常名錄制度和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制度。建設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依法 對企業注冊登記、行政許可、行政處罰等基本信用信息以及企業年度報告、經營異常名錄和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進行公示,提高市場透明度,并與國家統一的信用 信息共享交換平臺實現有機對接和信息共享。支持探索開展社會化的信用信息公示服務。建設“信用中國”網站,歸集整合各地區、各部門掌握的應向社會公開的信 用信息,實現信用信息一站式查詢,方便社會了解市場主體信用狀況。各級政府及其部門網站要與“信用中國”網站連接,并將本單位政務公開信息和相關市場主體 違法違規信息在“信用中國”網站公開。
《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
第七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以外的其他政府部門(以下簡稱其他政府部門)應當公示其在履行職責過程中產生的下列企業信息:(1)行政許可準予、變更、延續信息;(2)行政處罰信息;(3)其他依法應當公示的信息。其他政府部門可以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也可以通過其他系統公示前款規定的企業信息。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其他政府部門應當按照國家社會信用信息平臺建設的總體要求,實現企業信息的互聯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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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發改委、省人力社保廳、省工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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