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訴訟當事人問題的批復 法(經)復〔1988〕50號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訴訟當事人問題的批復
法(經)復〔1988〕50號
陜西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陜高法研〔1988〕43號“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訴訟當事人問題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
同意你院的意見。即:勞動爭議當事人不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仲裁決定,向人民法院起訴,爭議的雙方仍然是企業與職工。雙方當事人在適用法律上和訴訟地位上是平等的。此類案件不是行政案件。人民法院在審理時,應以爭議的雙方為訴訟當事人,不應把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列為被告或第三人。
最高人民法院
1988年10月19日
附:
陜西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訴訟當事人問題的請示
陜高法研〔1988〕43號最高人民法院:
當前我省法院在審理勞動爭議案件中,由于一些法院對于勞動爭議案件中的訴訟當事人問題有不同的認識,把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作為被告傳喚出庭應訴。陜西省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對此向我院提出意見,要求明確解決。此問題經我們研究認為:勞動爭議當事人雙方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一方或者雙方當事人對于仲裁機關的仲裁決定不服時,都有權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起訴后其爭議的主體沒有變,仍是原企業法人與被處理的職工。人民法院在審理此類案件時,仍應以原爭議雙方為訴訟當事人,不應把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列為被告人或者以第三人讓其參加訴訟。
妥否?請指示。
陜西省高級人民法院
1988年8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