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杭州市食鹽儲備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杭政辦函〔2018〕44號
杭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杭州市食鹽儲備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杭政辦函〔2018〕44號
各區、縣(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單位:
《杭州市食鹽儲備管理暫行辦法》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杭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8年4月4日
杭州市食鹽儲備管理暫行辦法
為加強全市食鹽儲備管理,增強應對各類突發事件能力,維護食鹽市場穩定,保障食鹽供應安全,根據《浙江省鹽業管理條例》等法規,以及《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浙江省食鹽儲備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浙政辦發〔2017〕62號)和《杭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杭州市鹽業體制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杭政函〔2017〕102號)要求,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一、總則
(一)本辦法所稱食鹽儲備是指用于應對我市各類突發事件應急需要和調節食鹽市場異常波動的成品食鹽儲備,由政府儲備和企業儲備組成。
政府食鹽儲備遵循企業承儲、銀行貸款、政府補貼、市場運作、自負盈虧的原則。
(二)市經信委負責食鹽儲備管理工作。包括編制年度市級政府食鹽儲備計劃,會同市財政局下達并監督執行;牽頭協調市級政府食鹽儲備管理中的有關問題;對政府食鹽儲備和企業儲備庫存情況實施監督檢查;組織食鹽應急供應保障。
(三)市財政局負責市級政府食鹽儲備補貼資金管理。包括編制市級政府食鹽儲備補貼資金預算,按規定撥付儲備補貼,組織儲備費用補貼清算。
(四)各區、縣(市)政府食鹽儲備由當地政府制定并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組織實施,其儲備品種和規模要合理安排。腌制、炒貨加工用鹽重點地區應當另行建立腌制、炒貨用鹽政府儲備管理辦法,確保本地食鹽市場秩序穩定。
二、食鹽儲備規模和資金
(一)市級政府食鹽儲備規模為全市上一年度月均食鹽消費量,其中小包裝食鹽數量不低于全市上一年度月均小包裝食鹽消費量。
(二)食鹽定點生產企業和食鹽批發企業應建立成本自負的企業儲備,最低庫存不得低于本企業正常情況下一個月的平均銷售量,具體按照國務院、省鹽業主管機構有關規定執行。
(三)食鹽儲備資金由承儲單位向金融機構貸款或其他合法渠道籌措解決。市級財政對承擔市級政府食鹽儲備的單位給予儲備資金利息、保管費用補貼。儲備資金利息按計劃內實際庫存數量、購入含稅單價和一年期銀行貸款基準利率計算;保管費用按計劃內實際庫存數量和儲存時間計算。補貼資金列入市級財政預算。各區、縣(市)政府食鹽儲備補貼參照市級政府食鹽儲備補貼方式實施。
(四)市級政府食鹽儲備補貼,由市財政局根據市經信委編制的當年儲備計劃和上年儲備清算結果核定,采取年初預撥、年終清算結合的方式。每年儲備計劃下達后,由承儲單位提出書面申請,經市經信委審核后由市財政局撥付。年度儲備計劃執行完畢,由市財政局負責委托中介機構對補貼資金進行審核清算,多退少補。
三、儲備食鹽的儲存
(一)市級政府食鹽儲備由市鹽業有限公司承擔,由市經信委負責與其簽訂承儲協議。市鹽業有限公司應當按照要求認真做好食鹽儲備工作,建立健全儲備運行機制,確保儲備食鹽安全、完整和及時有效供應。
(二)市級政府食鹽儲備地的布局,按照覆蓋全市、相對集中、有利調運的原則,由承儲單位選定,報市經信委審核同意后實施。
(三)入庫的儲備食鹽質量應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其中加碘鹽須符合浙江省食用鹽碘濃度規定。
(四)食鹽儲備采取滾動儲備方式,及時輪換,確保儲備食鹽在保質期內。輪換期間儲備數量不得少于當年的儲備計劃。
(五)市級政府食鹽儲備應當實行專倉儲存、專人管理、專賬記載,按品種、數量、質量、進出庫時間單獨建立賬卡檔案,建立健全并嚴格執行入庫、出庫制度。
四、儲備食鹽的調用
(一)出現下列情況,可以調用市級政府食鹽儲備:
1.發生重大自然災害或者突發公共事件;
2.全市或部分區、縣(市)食鹽明顯供不應求或者價格出現異常波動;
3.市政府認為需要調用儲備食鹽的其他情形。
市級政府食鹽儲備調用由市經信委提出方案,報市政府同意后,由承儲單位具體執行。需要調用企業儲備食鹽的,相關企業應按政府指令組織儲備食鹽的投放。
(二)有關部門和各區、縣(市)政府對食鹽儲備調用方案的實施,應當給予支持、配合。
(三)市級政府儲備食鹽調用后,承儲單位應當于一個月內(最長不超過三個月)補齊儲備,并將調用和補庫情況報市經信委備案;企業食鹽儲備調用后,應及時補庫,確保達到規定的庫存量。
五、監督檢查
(一)市經信委負責對市級政府食鹽儲備和企業食鹽儲備的數量及儲存安全等實施監督管理;市市場監管局負責對市級政府儲備食鹽和企業儲備食鹽的質量安全等實施管理和監督執法;市財政局負責對市級政府食鹽儲備補貼資金的監督管理;市審計局負責對政府食鹽儲備補貼資金預算執行情況和食鹽儲備資金使用的真實、合法、效益情況依法進行審計監督。
(二)承儲單位對有關部門的監督檢查,應予以積極配合,不得拒絕、阻撓。
(三)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由所在單位按有關規定予以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承儲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和承儲協議的,扣減財政補貼,取消承儲資格,并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進行查處;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食鹽儲備企業違反本辦法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實施懲戒。
本辦法自2018年5月5日起施行,由市經信委負責牽頭組織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