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部關于職業病診斷鑒定工作有關問題的批復 衛監督發〔2006〕429號
衛生部關于職業病診斷鑒定工作有關問題的批復
衛監督發〔2006〕429號
黑龍江省衛生廳:
你廳《關于職業病診斷鑒定工作有關問題的緊急請示》(黑衛監督發〔2006〕542號)收悉。經研究,現就有關問題批復如下:
一、當事人在規定期限內提出職業病診斷鑒定申請,但申請材料不齊全的,職業病診斷鑒定辦事機構可以要求當事人補充材料;當事人提交全部補充材料的,職業病診斷鑒定辦事機構應當受理申請,并組織鑒定。
二、凡用人單位沒有對勞動者進行職業健康監護以及沒有開展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監測、評價,導致當事人在申請職業病診斷、鑒定時無法提供《職業病診斷與鑒定管理辦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二)、(四)項材料的,職業病診斷與鑒定機構可以受理職業病診斷、鑒定申請,并根據當事人提供的自述材料、相關機構(包括衛生監督機構和取得資質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等)和人員提供的有關材料,按照《職業病防治法》第四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診斷或鑒定結論。
此復。
衛生部
2006年10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