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調整離休退休勞動模范榮譽津貼標準的通知 杭政辦函〔2014〕49號
杭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調整離休退休勞動模范榮譽津貼標準的通知
杭政辦函〔2014〕49號
各區、縣(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單位:
為進一步體現對勞動模范和先進工作者的關心和愛護,使其充分享受經濟社會發展成果,根據《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調整離休退休勞動模范榮譽津貼標準的通知》(浙政辦發〔2013〕141號)和《杭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市政府與市總工會第十六次聯席會議紀要》(杭府紀要〔2014〕5號)精神,經市政府同意,現就調整我市市級及以上勞動模范和1955—1965年期間省、市先進生產(工作)者[含上城區、下城區、江干區、拱墅區、西湖區、杭州高新開發區(濱江)(以下簡稱杭州市區)范圍內支援外地建設退休(職)回杭州市區定居的勞動模范(先進),以下簡稱勞動模范(先進)榮譽津貼標準通知如下:
一、調整離休退休勞動模范(先進)的榮譽津貼
(一)離退休的全國勞動模范,每月享受榮譽津貼500元。
(二)離退休的省部級勞動模范,每月享受榮譽津貼400元。
(三)1956—1964年獲得省先進生產(工作)者稱號的,每月享受榮譽津貼250元。
(四)離退休的市勞動模范,每月享受榮譽津貼220元。
(五)1955—1965年獲得市先進生產(工作)者稱號的,每月享受榮譽津貼150元。
獲得多項榮譽稱號的,按最高一檔標準計發榮譽津貼,不重復享受(下同)。
二、調整農業勞動模范(先進)的榮譽津貼
年滿60周歲且無固定收入的全國農業勞動模范,每月享受榮譽津貼600元;省部級農業勞動模范,每月享受榮譽津貼500元;市農業勞動模范[包括1955—1965年獲得省農口系統和市農業先進生產(工作)者稱號的],每月享受榮譽津貼300元。
60年代響應國家號召精簡回鄉的職工勞動模范(先進),目前仍為農業人員的,按照農業勞動模范(先進)的待遇標準執行。
三、榮譽津貼的列支渠道
勞動模范(先進)榮譽津貼的列支按市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落實和提高勞動模范待遇的通知》(杭政辦函〔2004〕100號)的有關規定執行。
自2014年起,離退休勞動模范(先進)所在單位按照新標準計提退休勞動模范(先進)榮譽津貼。
本通知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由市總工會負責牽頭組織實施。
前發文件與本文件規定不一致的,以本文件為準。
杭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4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