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政府關于調整市區最低工資標準的通知 杭政函〔2006〕14號
杭州市人民政府關于調整市區最低工資標準的通知
杭政函〔2006〕14號
各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單位:
根據《浙江省人民政府關于調整全省最低工資標準的通知》(浙政發〔2005〕59號)精神,結合我市實際,現就調整杭州市區(不含蕭山區、余杭區,下同)最低工資標準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杭州市區企業最低月工資標準由620元調整為670元。根據勞動保障部《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勞部發〔1995〕309號)、《集體合同規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令第22號)和省勞動保障廳《關于貫徹執行〈最低工資規定〉有關事項的通知》(浙勞社薪〔2004〕40號)精神,調整后的企業最低月工資標準包含職工個人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但不包含下列項目:
(一)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
(二)中班、夜班、高溫、低溫、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環境、條件下的津貼;
(三)以貨幣形式支付的住房補貼和用人單位支付的伙食補貼;
(四)法律法規和國家規定的勞動者福利待遇等。
二、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時工資標準由5.4元調整為5.7元。
三、企業職工基本生活費按不低于最低工資標準的80%確定。
蕭山區、余杭區和各縣(市)應根據當地經濟發展水平、居民生活水平和企業承受能力等實際情況,選擇確定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并予以公布,報杭州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備案。
調整后的最低工資標準從2005年12月1日執行。
杭州市人民政府
2006年1月26日